「還在試用期,不適合就請他明天不用來了。」這是許多企業主常有的錯誤觀念。
事實上,試用期員工與一般正式員工一樣,都受到《勞動基準法》保障。雇主不能只用「試用未通過」作為理由,任意要求員工離職。
更精確地說,若員工確實無法勝任工作,雇主不是完全不能終止契約,而是必須具有法定事由、具體證據,並依法完成資遣程序;若遇到《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列的重大違規情形,也可能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因此,真正違法的不是「試用期間解僱」,而是沒有合法事由與程序,就直接叫員工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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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灣勞動法令並未明文規定試用期的固定天數。勞資雙方可以依照工作性質,在不違反誠信原則的前提下,自行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
例如企業可以約定三個月試用期,但應在勞動契約中寫明:
- 試用期間與起訖日期
- 工作內容及職務要求
- 薪資與其他勞動條件
- 考核項目與合格標準
- 考核結果及後續處理方式
根據勞動部規定,即使仍在試用期內,員工的最低工資、工時、休假、加班費、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等權益,原則上都與一般員工相同,而且工作年資應自實際受僱日起計算。
此外,如果需要延長試用期,也應取得勞工同意,不能由雇主單方面宣布延長。
試用期直接解雇為什麼違法?
試用期不是雇主可以隨時終止契約的「觀察期」。即使勞動契約寫著「試用期間公司可隨時終止聘僱」,這項約定也不代表雇主可以排除《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原則上仍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所規定的事由。勞動部也明確指出,雇主不得僅以「試用」為由,約定可以任意、隨時終止契約。
如果員工只是工作速度較慢、學習進度不如預期或表現未達主管期待,通常不代表雇主可以當場解僱。
試用期解雇案例:
某公司聘用一名行銷人員,主管在到職第二週認為員工「不夠積極」,便口頭通知隔天不用上班。但公司沒有職務說明、考核表、工作錯誤紀錄,也未曾提醒或給予改善機會。
這種情況下,公司很難證明員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若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企業可能面臨補發爭議期間工資等風險。
違法解僱的常見地雷
企業處理試用期員工時,經常發生以下問題:
| 常見做法 | 可能產生的風險 |
|---|---|
| 口頭表示「你不適合,明天不用來」 | 缺乏合法事由及書面證據 |
| 要求員工自己簽自願離職 | 可能被認定為逼迫離職或非自願離職 |
| 只憑主管主觀感受打低分 | 無法證明考核標準客觀、合理 |
| 沒有提醒缺失就直接解僱 | 可能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 |
| 把試用期簽成短期定期契約 | 若工作具有繼續性,契約性質可能仍屬不定期 |
| 不給付資遣費及相關款項 | 可能違反勞動法令並衍生勞資爭議 |
| 單方面延長試用期 | 試用期屬契約約定,原則上應取得雙方合意 |
另外,員工到職未滿三個月時,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可能尚無法定資遣預告期間,但這不等於公司可以任意解僱,也不表示可以免除合法事由、資遣費及其他應辦程序。
要如何合法在試用期解雇?

若試用期員工的工作表現確實不佳,企業可依下列流程處理:
一、事前訂定明確的考核標準
考核項目應與職務直接相關,例如工作正確率、案件完成時間、客戶應對、出勤狀況或必要專業能力,避免只使用「態度不好」「感覺不積極」等模糊標準。
二、留下具體的工作紀錄
企業應保存工作指派、錯誤情形、教育訓練、面談紀錄、考核表及員工回覆。不是文件越多越好,而是內容必須具體且能反映真實狀況。
三、告知問題並給予改善機會
若缺失可以透過訓練或輔導改善,建議向員工清楚說明問題、期待標準及改善期限。企業也可以安排工作指導或合理調整職務,留下雙方溝通紀錄。
四、確認是否符合法定終止事由
若經過合理輔導與考核,員工仍確實無法完成職務核心要求,才可能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辦理資遣。
若員工涉及重大違反勞動契約、連續曠工或其他《勞動基準法》第12條情形,則應依個案事實判斷能否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兩種終止方式的要件及法律效果不同,不宜混用。
五、依法完成離職程序
| 處理項目 | 企業應注意事項 |
|---|---|
| 終止理由 | 明確說明所依據的事實與法定事由 |
| 預告期間 | 依年資及法令判斷;未滿三個月者須特別確認 |
| 資遣費 | 依實際年資及平均工資依法計算 |
| 工資結清 | 結清工資、加班費及未休特別休假工資等 |
| 資遣通報 | 確認是否須依法向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 |
| 離職文件 | 依規定提供服務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相關文件 |
勞動部指出,試用結果若為「不適任」或「未通過」,仍應回歸「不能勝任工作」的規定處理,不能直接要求勞工自行離職;符合資遣情形時,也應依法處理預告、資遣費及謀職假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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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員工是否可以解僱,不能只看員工「有沒有通過考核」,還要檢查考核標準是否合理、證據是否完整、改善機會是否充足,以及終止程序是否符合法令。
不同個案的工作內容、缺失程度及公司管理紀錄都不相同,若企業自行處理不當,不但可能衍生勞資調解或訴訟,也可能增加補發工資、資遣費及行政裁罰等成本。
勞資顧問謝淮辰可協助企業檢視試用期條款、建立員工考核制度、整理輔導改善流程,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前評估相關風險。與其等到勞資爭議發生後才補救,不如提前建立合法、客觀且能實際執行的人事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