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職場霸凌新制上路:老闆必做4大處理程序 違法最高罰450萬元

自115年7月1日起,《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正式施行。新制真正處罰的重點,不在於「公司裡有沒有發生霸凌」,而在於「發生之後,雇主有沒有照規矩處理」。主管機關明白指出,無論事業單位規模大小,只要知悉或受理職場霸凌申訴,雇主都應依法啟動防治機制。過去那句「我不知道」「讓他們私下解決就好」,已經不再是可用的抗辯。

先把罰則講清楚:所謂「最高450萬」,是在多項違規、經限期改善仍不改善連續處罰,或依事業規模、性質、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等情形下,累加後的極大值。要避開這個上限,關鍵就在以下四個程序。

職場霸凌處理程序:申訴、調查、懲處、申復四階段法定時限一次看

職場霸凌處理程序4階段:申訴、調查、決定與復查流程圖
職場霸凌處理程序的四個階段,包含申訴受理、啟動調查、作成決定與申請復查的具體步驟與時間限制

第一階段:10個工作日內申訴受理

雇主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者,必須在書面中敘明理由。決定受理後,應於受理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依勞動部公告的內容與方式登錄通報系統。實務上最常見的兩個疏失,就是只做口頭回覆、以及忘記登錄——後者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另有罰鍰。

同時必須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隔離(調整工作內容、座位、地點或班次),且不得對其有不利對待;並依其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等協助。

第二階段:必須主動調查

僱用勞工人數100人以上者,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自小組成立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調查須客觀、公正、公平,給予雙方陳述及答辯機會,並遵守利益迴避規定。

有兩項明文禁令務必記住:不得令當事人對質,且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錄影

若申訴人有意願,得先進行協調,由經雙方同意的協調人促成溝通;任一方無意願或逾1個月未達共識即應停止並續行調查。協調成立可不再調查,且協調期間不計入調查期限——這是新制刻意留給企業的快速出口。

第三階段:依照處理與懲處辦法執行

申訴處理單位應於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1個月內,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雇主再於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登錄系統。經調查屬實者,應審酌身心侵害程度、行為次數與頻率、雙方關係、違反後態度及對公司之影響,依工作規則為適當懲戒。

第四階段:保障當事人申請復查權力

當事人不服決定者,得於收到通知翌日起30日內書面申復,同一事件以1次為限。若審議發現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認定之新事證,應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

職場霸凌處理方式比較表:10人、30人、100人企業義務差在哪

請注意申訴管道&管理規範&成立調查小組

僱用勞工人數 應辦事項 作成決定期限
全部規模 提供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預防及處理措施、維護相關人員隱私——(知悉義務一體適用)
10人以上 另設置申訴管道(電子信箱、專用信箱、專線電話、傳真或指定通訊軟體),並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未達30人:接獲申訴翌日起3個月
30人以上 另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指定專責單位、設申訴處理單位(至少3人,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實施防治教育訓練 接獲申訴翌日起4個月
100人以上 另組成調查小組:至少3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 15個工作日內組成小組+2個月完成報告+1個月作成決定

職安法的人數計算方式與性別平等工作法不同。

  • 職安法以各地區事業單位分別計算(分公司、分廠、營運處各算各的);
  • 性平法則將各分支機構與附屬單位併計。同一家公司在兩部法下的義務級距,很可能完全不一樣。

政府資源訓練職場霸凌專業人士

成立職場霸凌的必須具備5個條件:缺一項就不算

職安法第22條之1,成立職場霸凌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五項:

  1. 場域要件:發生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期間,包含外勤、出差、遠距與居家辦公,下班後的群組交辦只要屬執行職務亦涵蓋在內。
  2. 關係要件:由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條文用「等關係」,因此不限上對下,同事間的集體排擠同樣可能成立。
  3. 逾越要件: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有客觀依據的績效考核與必要的糾正指導,即使語氣嚴肅,仍屬正當管理權。
  4. 持續性要件:以反覆或持續發生為原則;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單一事件是否屬情節重大,應綜合考量侵害強度、權力差距、公開性、羞辱性與身心影響程度。
  5. 損害要件: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須有實質影響。

五項缺一,即非本法所稱職場霸凌。

但要注意,不構成霸凌不等於雇主免責——仍須檢視是否落入職場不法侵害或工作場所性騷擾,並移送權責單位處理。

成立職場霸凌的5個條件:職安法法定要件圖解說明
成立職場霸凌的五個必要條件,缺一不可的法律認定標準。

請注意!職場霸凌中4大常見行為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2 條》明列四類樣態,並註明「包含但不限於」:

  1. 社交排斥:刻意排擠、忽視、冷落,不讓參與必要的重要會議或活動。例如故意不把特定員工加入工作必要的通訊群組。
  2. 職務干預:破壞或刻意阻礙他人工作、利用職務刁難、隱瞞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例如指派員工從事財會,卻同時封鎖其會計系統權限。
  3. 權力濫用:刻意分配不合理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的工作。分為「要求過高」(明知合理工時一週卻要求隔日交件)與「要求過低」(為逼退高階工程師,改派低階助理事務以打擊自尊)。
  4. 名譽侵害:刻意散布謠言或揭露隱私,破壞他人職場地位與升遷機會。

職場霸凌不等於職場不法侵害(暴力):一張表看懂差別

比較項目 職場霸凌 職場不法侵害(職場暴力)
法源 職安法第二章之一及防治措施準則 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行為人範圍 事業單位人員(主管、同事、下屬) 包含外部第三人(客戶、病患、家屬、承攬廠商)
成立要件 須有職務或權勢關係、逾越合理範圍、持續發生(情節重大者除外)、致身心健康受損 不以權勢關係與持續性為必要,單次身體或精神侵害即可能成立
雇主義務 建立申訴、調查、處理、申復四段法定程序,依規模分級辦理並限期登錄 訂定預防計畫、辨識評估危害、採取預防措施並留存執行紀錄

兩者其實同屬「心理危害」,教育訓練得合併辦理。企業既有的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是升級為法定霸凌防治規範最經濟的起點。

專業應對職場霸凌:勞資顧問專家謝淮辰

新制的難點不在讀懂條文,而在把「事前預防」真正做出來。多數企業卡住的地方很類似:規範抄了範本卻與實際管理脫節、申訴管道設了卻沒人敢用、主管想關心員工卻不知道界線在哪。

勞資顧問專家謝淮辰告訴你!這三件事做好,四個法定程序才有機會永遠用不到

  1. 訂出貼合貴公司管理現況的防治規範與懲處條款,確保寫進工作規則後真的能用;
  2. 建置員工願意使用的申訴管道與保密機制,讓問題在小的時候就浮上來;
  3. 對主管進行實務化教育訓練,讓管理行為留下正確軌跡,既守得住紀律,也不會被反推為霸凌。

若貴公司正在進行職場霸凌防治的法遵盤點、規範訂定、教育訓練或申訴案件因應,歡迎與我們聯繫,由實務出身的顧問團隊協助您把合規成本,轉化為長期的組織治理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