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常在上班前或臨時請病假,雇主難免擔心人力安排,也會想確認請假是否有依據。公司可以要求病假證明,但應先把請假程序和證明規範寫清楚,並依規定一致處理。不能因為員工請假頻繁,就任意拒絕病假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資料。
依《勞工請假規則》,員工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勞動部也說明,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立的證明,以及足以證明就醫事實的資料,都可以作為病假依據。
勞資顧問謝淮辰也提醒,許多雇主可能會因為員工臨時請病假,造成排班、工作不利,想以此為由解雇或是減班等等,但其實這些舉動,都也可能會觸犯勞基法的相關規定,還是要依照正當法律程序進行。
什麼文件可以作為病假證明?
病假證明不一定只有診斷書。勞動部列舉,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的證明書、門診就醫收據、藥單等足以證明就醫事實的資料,都可作為請病假的依據。若公司只接受特定格式,例如一律要求診斷書,建議先確認規定是否合理,並避免把員工取得證明的成本與負擔不必要地提高。
公司可以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事先說明何種情況需附證明、何時提出、可接受哪些文件,以及急病或緊急狀況如何補辦。勞動部指出,請假程序及證明文件的規範應事先明訂;員工已提出病假證明時,雇主應依法給假。
| 文件類型 | 可作為病假依據的情況 |
| 診斷證明或醫師證明 | 可說明就診、傷病或治療休養情況 |
| 門診收據 | 可證明曾至醫療院所就診 |
| 藥單或用藥資料 | 可作為就醫或用藥事實的佐證 |
| 其他就醫相關事證 | 依公司事先公告的請假程序及實際資料判斷 |
重要病假與證明新規重點(2026年最新)
2026年1月1日起,普通傷病假新制上路。員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因此給予不利處分;若員工因請病假受到不利處分,雇主須舉證該處分與請病假無關。病假超過10日後,雇主仍不得只用病假天數作為考核因素,應綜合考量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
新制也調整普通傷病假與全勤獎金的計算方式:除法規列出的例外情形外,普通傷病假應按請假日數比例扣發全勤獎金,不能因請一天病假就一律扣掉整筆。這項保障不代表員工不必依公司請假程序提出資料;雇主仍可依事先訂明的規範要求相關證明。
病假證明最多可以請幾天假?
病假證明是請假依據,不會直接決定可請幾天;普通傷病假的法定上限,依是否住院及計算期間而不同:
| 普通傷病假類型 | 法定請假上限 |
| 未住院 | 一年內合計最多30日 |
| 住院 | 二年內合計最多一年 |
| 未住院與住院病假合計 | 二年內合計最多一年;未住院病假每年仍以30日為限 |
| 癌症門診治療、懷孕安胎休養 | 符合法規情形者,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的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勞工領取的勞保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時,雇主應補足。若病假超過法定期限,員工仍未痊癒,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得依規定留職停薪,期間最長一年。實際病假年度的起訖,原則上按曆年計算,勞雇雙方另有約定也可以。
員工病假太頻繁怎麼辦?
遇到員工頻繁請病假,雇主可以依公司已公告的程序要求證明,也可以先檢視請假紀錄、排班與交接安排,確認是否有需要調整的人力或工作流程。若請假涉及健康狀況,溝通時應聚焦於請假程序、出勤安排與必要文件,避免散播員工的健康資訊或以病假天數直接推定工作態度不佳。
實務上,雇主可採取以下做法:
- 確認規範已事先公告:說明請假通報方式、證明文件種類及補件期限。
- 依規範一致處理:避免只針對特定員工要求額外資料,或臨時變更證明標準。
- 妥善保存紀錄:留存請假申請、證明文件收件紀錄、考核依據及與員工的溝通內容。
- 考核採綜合評估:2026年新制下,病假超過10日仍不能只按病假日數評定,應以工作能力、態度及實際績效等因素綜合考量。

專業勞資顧問:謝淮辰
病假管理要兼顧員工依法請假的權益與公司的營運安排。企業可先檢查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及請假系統中的病假程序,確認證明要求、全勤獎金扣發方式和考核規範符合現行規定。員工達30人以上者,工作規則應依法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法令修正後,也應適時檢視與更新相關內容。
勞資顧問謝淮辰提醒,員工病假頻繁時,與其只在個案發生後追究,不如先建立明確且一致的請假制度,讓主管與員工都清楚申請方式、證明標準及考核原則,降低管理落差與勞資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