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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用:《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職安法§22-1 III 授權訂定,115/7/1 施行
- ❌ 五大錯誤:規範未揭示|人數用性平法算|讓雙方對質|外部委員湊數|不受理即結案
- ⚠️ 共同點:五個雷全是程序問題,與霸凌是否成立無關
- 📍 罰鍰:3萬~75萬|致職業病3萬~150萬|最高負責人個人罰1萬~100萬
2026年(民國115年)7月1日,《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正式施行,台灣第一次把職場霸凌從單純的管理道德議題,升級成一套有明確程序、明確時限、明確罰則的法定強制義務。
上路這段時間跑輔導現場,
我發現一個高度共通的狀況:企業被勞檢指摘、挨罰,幾乎從來不是因為「公司裡真的發生了霸凌」,而是「制度沒建對、程序沒走滿」。
下面這五個雷,是目前全台企業違規率最高、也最容易提前避開的五個坑,每一項都附上對應法源,你可以直接翻條文交叉查證。
雷一:規範訂了,卻沒有公開揭示(等同沒訂)
最冤枉的雷:花錢訂好的規範躺在人資電腦裡,法律上與沒訂差不多。
條文用語是「並公開揭示之」——申訴管道須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揭示,30人以上企業的防治措施與懲處規範同樣如此。制度的目的是讓員工知道遇事能走哪條路,沒人看得到的規範等於不存在。
30人以上企業另須注意,規範有八項法定必載事項,最常漏寫的是「最高負責人涉案時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 引用】 職安法第22條之1第2項|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5條、第6條
【💡 特別提醒】揭示採多重管道(公布欄、內部網站、報到資料夾),並留存張貼照片備查。
雷二: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算法,算職安法的人數
【🚩 引用】 職安法第22條之1第2項|對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
這個雷最容易誤判,會讓整套合規清單一開始就對錯級距。
| 比較項目 | 職安法(職場霸凌) | 性平法(性騷擾) |
|---|---|---|
| 計算單位 | 各地區事業單位分別計算 | 各分支機構併計 |
| 實務結果 | 分公司、分廠各算各的 | 全公司加總為一個數字 |
- 以台北總部80人、台中辦事處25人為例:依職安法,台北按80人(30人以上未達100人)辦理、台中按25人辦理;
- 依性平法則併計為105人。若直接沿用性騷擾防治文件,就會出現「該設的據點沒設」或「不必設的過度建置」。
【💡 特別提醒】不論人數多寡,知悉義務一體適用。未達30人的據點雖無訂定規範義務,仍須於接獲申訴翌日起3個月內作成決定。
雷三:讓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當面講清楚」(明文禁止)
【🚩 引用】 準則第16條;後果見第22條、第24條
「把兩個人叫進來說開」是老闆最自然的直覺,卻是準則的明文禁止事項。
條文規定調查過程不得令當事人間或協助調查之相關人對質。在權力不對等的關係中,對質實質上是讓被害人在加害人面前重述受害經過,構成二次傷害,也會污染證詞可信度。同條另有兩項易漏規定: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禁止調查人員與當事人私下接觸。
代價不只是被糾正——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或有其他重大瑕疵者,屬「調查程序重大瑕疵」,經主管機關認定得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整套程序白做一次。
雷四:內部人湊數充當「外部專業人士」
【🚩 引用】 準則第14條、第22條
100人以上企業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至少3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內部成員須完成至少3小時防治教育訓練。
常見的權宜做法是找關係企業主管或配合的顧問充數。關鍵問題是:此人是否具備勞動權益處理經驗,且與本事業單位無利害關係? 勞動部已建置「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供遴選,平時就該建好名單。
【⚠️ 常見錯誤】申復調查小組的外部比例更高:100人以上企業為不得少於三分之二(30人以上未達100人者,外部專業人士至少1人)。沿用原小組的二分之一比例,本身就構成新的程序瑕疵——這一點漏掉的企業非常多。
雷五:把「不受理」當成結案
【🚩 引用】 準則第7條、第10條
準則第10條列有六項得不受理事由:非屬職場霸凌事項、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同一事件已處理、已撤回、逾申訴期限(行為終了起3年;權勢型自離職起1年)。
不受理須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但風險在後面:不受理只關閉了這道程序的門,知悉義務並未消滅。 非因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者(匿名檢舉、他人舉報),仍應辦理四件事:釐清查證事實、告知權益及救濟途徑、適度調整工作安排、依意願提供或轉介協助。
【💡 特別提醒】懲處不以職場霸凌成立為必要。 即使認定不成立,行為人若確有不當言行仍可依工作規則懲戒——前提是懲處事由須事先明訂。
五個雷的共同點:全部都是程序問題,不是事實問題
沒有任何一個雷是在爭論「這件事到底算不算霸凌」——揭示、人數、對質、委員比例、不受理後的查證,全都是程序。
這正是新制的邏輯:法律無法保證公司不發生衝突,但能要求公司在事發後走一套可被檢驗的流程。這對企業其實是好消息,因為程序可以事先準備;但也意味著即使霸凌不成立,程序沒走對,罰鍰照樣會來。
【🚩 罰鍰級距】 未依規定訂定、公開揭示或登錄,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3萬至75萬元;知悉未採取立即有效措施者最高75萬元;致發生職業病者3萬至150萬元;最高負責人經認定為行為人另處個人罰1萬至100萬元。並得加重、連續處罰,違法事實與公司名稱並得公布。
三分鐘自我檢核表:你的公司踩了幾個?
- 公開揭示:申訴管道是否張貼於顯著之處?規範是否含八項必載事項?
- 人數計算:是否以「各地區事業單位分別計算」確認各據點級距?
- 調查禁令:是否清楚「不得對質」「不得自行錄音」「不得私下接觸」?
- 外部委員:是否已建好名單?是否知道申復小組外部比例為三分之二?
- 不受理後續:是否書面敘明理由?是否仍完成查證與權益告知?
五題全過才算基本合規,任一題猶豫,建議立即盤點。
專業應對職場霸凌:勞資顧問專家謝淮辰
這五個雷之所以違規率這麼高,從來不是因為法條寫得太難,而是因為它們剛好落在「紙上法條」和「企業現場實務」的縫隙裡。把條文讀懂不難,難的是把抽象的法條,轉換成你們公司真的能順利執行的流程:規範怎麼訂才不會和現有管理習慣衝突、公開揭示怎麼做才能留下完整舉證紀錄、外部委員名單從哪裡開始建、主管的教育訓練怎麼上才能真正記住邊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