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不到一個月有資遣費嗎?別傻傻簽字離職!當老闆本來就要支付資遣費-H097

做不到一個月有資遣費嗎別傻傻簽字離職!當老闆本來就要支付資遣費-H097

⏱️ 快速30秒掌握核心重點

  • 📍 試用期無免賠:上班第1天即算年資|雇主須依法付資遣費
  • 💰 小錢換大保障:資遣費僅數百元|換取失業給付逾10萬元
  • ⚠️ 拒簽自願離職:簽名即視為自願|失業補助瞬間歸零

剛報到不到一個月,椅子都還沒坐熱,就被老闆叫進小房間:「我覺得你不適合這份工作,做到今天就好。」接著遞給你一張單子,上面寫著「自願離職書」,還要你趕快簽名交接?

這時候你的腦袋可能一片空白,心想:「我才做幾天而已,真的有資遣費嗎?」、「是不是我真的能力太差?」、「反正也沒多少錢,簽一簽趕快走人比較不尷尬?」

請立刻停下你的筆! 這不是你的錯,這是你的法定權益。甚至這幾百塊的資遣費,背後牽涉到的是你未來六個月的「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津貼」,價值可能高達數十萬元。

我是勞資顧問謝淮辰,我看過太多勞工因為一時心軟或資訊不對稱,簽下了自願離職單,最後不但拿不到資遣費,連申請失業補助的資格都沒了。今天這篇文章,我要揭開老闆不告訴你的「試用期」真相,教你如何計算資遣費,以及如何漂亮地反擊慣老闆的逼退手段。

遇到惡意逼退不敢開口?不知道怎麼談判?

不要自己一個人面對慣老闆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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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適任」是老闆最大的謊言!揭開惡意逼退的暗黑真相

【🚩法規依據】勞基法裡根本沒有「試用期不用付錢」這條規定

很多老闆會說:「我們有約定三個月試用期,試用期內覺得不適合可以隨時請你走,不用付資遣費。」

這是錯的!大錯特錯!

雖然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但勞動部早已解釋,試用期內的勞工權益與正式員工完全相同。只要是雇主覺得你「不能勝任工作」(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而要你走路,就必須依法給付資遣費,並且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常見錯誤】老闆最愛用的 3 種話術破解

當老闆想省錢時,會有各種話術來誘騙你簽自願離職:

  • 話術一:「你才來幾天,還不算正式員工,沒有資遣費的問題。」
    • 破解:只要有投保勞保(甚至沒投保只要有上班事實),僱傭關係就存在。年資從第一天開始算,資遣費也是從第一天開始累積。
  • 話術二:「我們是好聚好散,算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對大家都好。」
    • 破解:「合意解除」通常意味著你也同意走人且放棄資遣費。除非老闆提出優於法規的離職金(例如多給半個月薪水),否則不要輕易「合意」。
  • 話術三:「如果你是被資遣的,會在留下紀錄,以後找工作很難看。簽自願離職是為了保護你。」
    • 破解:這是最常見的恐嚇!事實上,資遣紀錄只存在於勞保局和就業服務站的內部資料,新公司的人資是看不到你的資遣原因的(除非你面試時自己說,或是新公司違法去查)。反而是如果你沒有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你就無法申請失業給付,這才是真正的損失。

【⚠️震撼!!真實案例】才上班 20 天的小陳

小陳剛到一家貿易公司擔任業務,第 20 天主管突然說他「不夠積極」,要他做到今天。小陳原本想說算了,反正才做不到一個月。但他來問我之後,我告訴他:「這不是幾百塊的問題,而是你接下來找工作的空窗期誰來養你?」

後來小陳堅持不簽離職單,要求資遣。老闆一開始暴怒,但在小陳拿出法條並表示要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後,老闆乖乖付了資遣費(約 500 元)並開立證明。結果小陳利用這張證明,申請了 6 個月的失業給付,總共領了 10 幾萬,還利用這段時間去上了職訓課程,轉職成功。


就算只上一天班也要付錢!別讓你的善良變成老闆省錢的工具

【✅立即行動】不到一個月的資遣費怎麼算?

別以為做不到一個月,資遣費就很難算。現在大家都適用「勞退新制」,計算公式非常簡單:

資遣費 = 平均工資 × 0.5 (基數) × (年資 / 12)

因為你未滿一年,所以年資的部分要換算成比例。

試算範例:

假設你的月薪是 36,000 元,你只工作了 10 天就被害遣。

  1. 日平均工資:36,000 ÷ 30 = 1,200 元
  2. 資遣費基數:0.5 個月
  3. 年資比例:10天 ÷ 365天 ≈ 0.0274 年
  4. 資遣費金額:36,000 × 0.5 × (10/365) = 493 元

你可能會說:「蛤?才 493 元?為了這不到五百塊跟老闆撕破臉值得嗎?」

【💡特別提醒】不要嫌錢少!這是原則與權益的問題

這 493 元的意義,不在於金額大小,而在於它代表了**「雇主承認資遣事實」**。

  • 有資遣費紀錄 = 非自願離職
  • 非自願離職 = 可申請失業給付(投保薪資 60%,最長 6 個月)
  • 非自願離職 = 可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非自願離職 = 可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如果你放棄了這 493 元,你等於放棄了背後可能有 10 萬元以上 的政府補助。老闆省下的不只是 493 元,而是把你原本應得的社會保險權益給抹殺了。

搞不清楚自己能領多少?擔心老闆算錯?

你需要更完整的法律防身武器!


拿到錢再走!三招教你反客為主,讓慣老闆乖乖掏出資遣費

第一招:死守底線,絕不簽字

這是最重要的一步。不管老闆威脅(會黑掉)、利誘(多算一天薪水給你)、或是情緒勒索(這行圈子很小),你都要堅定立場。

話術範本:「老闆,我理解公司的決定。但我需要申請失業補助度過找工作的空窗期,所以請公司依法資遣我,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這張自願離職書與事實不符,我不能簽。」

如果老闆強硬要你簽,你就說:「我需要把文件帶回去審閱,或請教我的勞資顧問。」然後把單子拿走(或拍照),絕對不要當場簽名

第二招:蒐集證據,讓他知道你懂行

在談判破裂前,先默默蒐集好證據:

  1. 出勤紀錄:打卡單、Line 打卡截圖(證明你有上班,且計算年資用)。
  2. 薪資證明:雖然可能還沒發薪水,但錄取通知、核薪單都要留著。
  3. 對話紀錄:Line 對話中老闆說「你做到今天」、「試用期不適合」的截圖。這證明是「雇主發動」的終止契約,而非你自願。
  4. 引用法條:在溝通時,適時拋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資遣費計算)和「就業保險法第11條」(失業給付),老闆就會知道你是做過功課的,不敢隨便呼攏你。

第三招:申請調解,用程序施壓

如果老闆還是堅持不給,或者直接叫你滾蛋。不用跟他吵,直接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為什麼這招有效?

因為對於幾百元或幾千元的資遣費,老闆要派人出席調解會,還要擔心如果不解決會引來勞動檢查(因為他顯然違法了)。通常在調解階段,90% 的老闆為了省麻煩,都會願意支付這筆小錢並開立證明。

🔗延伸閱讀:勞工申訴完整指南|被欺負不用忍!5大管道×匿名保護×時效解析×資遣費計算教你保護權益拿回補償-K024


結論:你的善良,不該成為被剝削的理由

工作可以再找,但尊嚴不能被踐踏。做不到一個月被資遣,心裡一定不好受,甚至會自我懷疑。但請記得,這只是職場上的一段小插曲,不代表你的價值。

拿回應得的,瀟灑轉身,下一份工作會更好。

不要為了顧及老闆的面子,而犧牲了自己的裡子。

📢需要人幫你寫存證信函?或是陪同出席調解?

別讓權益睡著了,讓專業顧問成為你的後盾。


常見問題 FAQ

Q1: 試用期被資遣,老闆需要幾天前預告?

A: 依照勞基法第16條,工作未滿三個月者,不需要預告期。也就是說,老闆可以當天叫你走,這部分是合法的。但他必須付資遣費(當天也要算)。如果做滿三個月以上,就需要 10 天預告期。

Q2: 老闆說如果不簽自願離職,就不發薪水給我,怎麼辦?

A: 這是違法的(勞基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給付)。你可以直接向勞工局檢舉積欠工資,這會讓老闆面臨 2 萬到 100 萬的罰款。通常只要提到要去勞工局申訴,薪水就會下來了。

Q3: 如果我沒有非自願離職證明,可以用其他文件申請失業給付嗎?

A: 如果公司倒閉或老闆跑路,可以用勞工局的「離職證明」或透過調解紀錄來申請。但一般情況下,還是要有雇主開立的證明最快。所以第一時間爭取非常重要。

關於作者

謝淮辰,資深勞資顧問,2016年進入勞資領域,累積700場以上勞資爭議調解經驗,服務超過300間企業。專精於資遣流程規劃、勞動檢查應對、工作規則設計。幫助企業主用合法合規的方式管理人才,預防勞資爭議與政府罰單。YouTube:淮辰先生|LinKedIn:謝淮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