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可以拿資遣費?這是勞資雙方經常困惑的問題。依據勞動基準法,資遣費可從兩個方向取得:一是雇主主動資遣(勞基法第11條);二是員工因雇主違法而自行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4條,俗稱「開除老闆」)。在我處理的700多場勞資爭議中,資遣問題佔26%,是僅次於工資爭議的第二大爭端。本文將詳細解析這兩種情況,幫助勞資雙方理解權利義務,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法律風險。
什麼情況可以拿資遣費?看勞基法第11條老闆資遣員工要提出證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是雇主資遣員工的法律依據,規定了五種合法資遣情形。從我多年的勞資爭議調解經驗來看,超過65%的資遣爭議都源於企業未遵循這五種法定條件,或者缺乏足夠證據支持資遣決定。
根據勞基法第11條明文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以下我將詳細解析這五種情況:
1. 歇業或轉讓時
「歇業」指的是公司結束營業活動;「轉讓」則是企業所有權轉移給他人。
【⚠️震撼!!真實案例】某知名連鎖餐飲業在將公司轉讓給外商時,未依法對未被留用的員工支付資遣費,導致集體申訴。最終公司不僅賠付所有資遣費,還因違反勞動法令被罰款45萬元。
【💡專業提醒】企業若有「歇業」計畫,必須提前規劃資遣程序和費用準備。若是「轉讓」,新舊雇主應明確協商哪些員工將被留用,哪些將被資遣。根據勞基法第20條,留用勞工的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承認。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虧損」指企業財務狀況不佳;「業務緊縮」則是業務量減少,導致人力過剩。
【💡實務重點】以「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資遣員工時,雇主必須提供客觀證據,如財務報表、訂單減少記錄等。我曾協助一家科技公司因市場需求下滑進行組織調整,透過完整的財務數據和業務分析報告,成功合法資遣部分員工,避免了勞資糾紛。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不可抗力」指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且無法克服的外部事件,如天災、疫情等。
【⚠️震撼!!真實案例】2022年某觀光產業因疫情嚴重影響營運,暫停營業超過一個月。公司擬以此為由資遣員工,但因未能提供足夠證明「不可抗力」的證據,最終導致勞資爭議。正確做法應是提供營收報表、政府防疫規定等文件,證明確實因不可抗力而無法營運。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企業轉型或調整經營方向時。
【⚠️震撼!!真實案例】某傳統零售企業轉型為電子商務平台,實體門市大幅縮減,櫃檯銷售人員工作崗位減少。公司首先嘗試將員工轉調至電商部門,但部分員工因缺乏相關技能且經培訓仍無法勝任,最終被資遣。因公司已盡力安置,資遣程序被認定合法。
【⚠️注意事項】企業必須證明:1)確實有業務性質變更;2)確實需要減少勞工;3)已嘗試安置但無適當職位。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這是最常引發爭議的條款,雇主必須有客觀證據證明員工工作表現不佳。
【⚠️震撼!!真實案例】某公司直接資遣一名「工作表現不佳」的員工,但未提供任何績效評估記錄或改善計畫。結果在勞資爭議調解時,因缺乏證據支持「不能勝任」的判斷,公司不僅要支付資遣費,還賠償了額外的違法解僱賠償金。
【💡專業建議】針對「不能勝任」的認定,企業應建立:
- 明確的工作說明書和績效標準
- 定期績效評估機制
- 書面的績效改善計畫(PIP)
- 輔導改善的完整紀錄
- 多次面談紀錄(至少2-3次)
此外,勞基法第13條特別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合法罷工)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職業災害就醫),雇主不得終止契約。除非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且經主管機關核定。
🔗延伸閱讀:資遣條件有5個與2個危險地雷!公司要避免違法-K008
什麼情況可以拿資遣費?看勞基法第14條,員工開除老闆拿資遣費
許多員工不知道,即使是自己提出離職,在某些情況下也有權利要求資遣費!這就是俗稱的「開除老闆條款」,法律依據是勞動基準法第14條。
根據勞基法第14條規定,勞工在以下六種情形下,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要求雇主支付資遣費:
1. 雇主虛偽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受損
【案例說明】小明應聘時,公司承諾月薪5萬元並有海外出差機會,入職後發現實際月薪僅3.5萬元且無出差機會。小明在知悉情況後25天內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終止契約,成功獲得資遣費。
【💡重要提醒】必須在知悉情形後30日內提出終止契約,超過期限將喪失請求權。
2. 雇主或其代理人對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
【案例說明】王小姐在公開會議中被主管大聲辱罵「廢物」、「不配待在這裡」。她保存了會議錄音,依此條款終止契約並成功獲得資遣費。
【⚠️注意事項】若雇主已將實施暴行或侮辱的代理人解職,勞工不得再依此條款終止契約。
3. 工作危害健康,通知改善無效
【案例說明】某化工廠員工發現有毒氣體外洩,多次通知主管卻未獲改善。員工出具醫生證明,確認工作環境已對健康造成影響,依此條款終止契約並獲得資遣費。
【💡關鍵點】勞工必須有「通知雇主改善」的證據,如電子郵件、簡訊等。
4. 雇主或同事患法定傳染病,危害健康
【案例說明】某餐廳廚師被診斷出患有A型肝炎(法定傳染病),但老闆要求其繼續工作不得請假。其他廚師基於健康考量,依此條款終止契約。
【⚠️例外情況】若患病者已接受治療且不具傳染性,則不適用此條款。
5. 雇主不依約給付工資或提供工作
【案例說明】張先生連續兩個月薪資被延遲發放,且第三個月僅獲得部分薪資。他保存了薪資轉帳記錄與公司拖欠薪資的通知,成功依此條款獲得資遣費及未給付薪資。
【💡常見情況】包括無故減薪、長期拖欠薪資、績效獎金未依約發放等。
6.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損害勞工權益
【案例分享】李小姐的勞動契約明定每周工作40小時,但公司長期要求她每天工作10小時且不給加班費。她收集加班記錄及薪資單等證據,依此條款終止契約,獲得資遣費和加班費補償。
【⚠️時效提醒】對於第六款情形,勞工可於知悉損害結果的30日內提出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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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運用勞基法第14條的關鍵在於證據的保存。我建議勞工朋友:
- 保留所有與工作相關的書面文件、通訊記錄
- 工作中遇到不合理情況,立即用書面方式(如電子郵件)反映
- 保存薪資單、出勤記錄、加班申請單等文件
- 遇到言語侮辱可考慮錄音保存(在公開場合的錄音通常合法)
- 重大事項建議諮詢專業勞資顧問再行動
記住,勞基法第14條是勞工的重要保護傘,但使用時必須有充分證據支持,並遵守法定時限。
🔗延伸閱讀:資遣費禁忌!【開除老闆】員工可以不預告,離職領資遣費
什麼情況可以拿資遣費?員工又可以檢舉老闆
除了依據勞基法第11條和第14條請求資遣費外,勞工在遭遇不公平對待時,還可以透過檢舉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這種方式雖然不直接獲得資遣費,但可能迫使企業改正違法行為,間接保障資遣權益。
可檢舉的勞資違法情形
- 未依法給付加班費:雇主要求超時工作但不給付或少給加班費。
- 違法扣薪:未經勞工同意或法律規定而任意扣除薪資。
- 強制加班不補休:要求員工加班但不提供加班費或補休。
- 未提供法定休假:未給予勞工法定的例假、休假或特別休假。
- 規避勞保、健保:未替員工投保或以低於實際薪資的級距投保。
【⚠️震撼!!真實案例】某科技公司要求所有員工在每月薪資單上簽名確認「已收到所有加班費」,實際上卻從未支付加班費。多位員工蒐集加班紀錄後集體檢舉,勞檢處罰該公司30萬元並要求補發加班費。
檢舉的正確程序和注意事項
- 蒐集證據:保留所有能證明違法情事的文件、錄音、照片等。
- 向主管機關檢舉:可向當地勞工局或勞動部提出檢舉。
- 保密身分:依法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降低遭報復的風險。
- 尋求專業協助:可諮詢專業勞資顧問或律師,增加檢舉成功率。
【💡專業建議】檢舉前先確認違法情事是否屬實,並評估可能的後果。在某些情況下,先透過內部管道反映或尋求調解可能是更適當的做法。
檢舉後可能獲得的賠償與保障
成功的檢舉可能帶來:
- 企業被要求補發欠付的薪資、加班費或其他福利
- 企業被要求改正違法行為,如調整工時、提供休假等
- 若因檢舉而遭解僱,可能有權請求回復原職或獲得資遣費及賠償
- 嚴重違法的企業可能遭到罰款,部分罰款可能作為獎勵金給付檢舉人
【⚠️震撼!!真實案例】張先生發現公司長期違法扣減加班費,向勞工局檢舉。經調查屬實,公司被罰款並被要求補發所有員工的加班費。由於張先生擔心遭報復而選擇離職,公司不得不依勞基法第14條支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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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是維護勞動權益的重要手段,但不應作為第一選擇。我建議勞工朋友先嘗試溝通解決,若無效再考慮檢舉。同時,雇主應重視勞工權益,主動遵循法規,避免違法情事發生,才能真正實現勞資和諧。
⭐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
從我處理過的700多場勞資爭議調解經驗來看,很多爭議其實可以透過正確認識法令和良好溝通來避免。關於資遣費問題,我想給勞資雙方一些建議:
給雇主的建議:
- 資遣不是隨心所欲的決定,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規定的條件
- 建立完善的績效管理制度,包括明確的工作標準和評估機制
- 遇到勞資爭議,理性溝通比強硬對抗更能找到雙贏解決方案
- 遵守法律不只是避免罰款,更是建立企業良好形象和文化的基礎
給勞工的建議:
- 了解自己的權利,熟悉勞基法第14條的「開除老闆」條款
- 遇到不合理對待,保留證據並依法維權
- 爭取權益要有理有據,避免情緒性對抗
- 必要時尋求專業勞資顧問協助,增加成功維權的機會
記住,了解勞動法令不僅是權利的問題,更是保障自己職涯發展的重要一環,透過適時適當的法律知識運用,可以創造更和諧的勞資關係,進而促進個人專業成長和企業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