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通報日計算實務手冊:日期推算圖表與規範詳解-H119

資遣通報日計算實務手冊:日期推算圖表與規範詳解 H119

⏱️快速30秒掌握核心重點

  • 📍 通報日計算基準: 採「日曆天」非工作天|包含假日|需在離職生效日10天前「送達」
  • ⚠️ 關鍵日期認定: 掛號信以「郵戳日」為憑|線上系統以「完成傳輸日」為憑
  • ✅ 正確計算公式: 離職生效日 - 10天 = 最晚通報日(不含離職日當天)
  • 💡 特殊情境解方: 試用期不適任仍需10天前通報|曠職屬解僱(免通報)
  • 💰 違法代價: 遲報或漏報罰3-15萬|且可按次連續處罰

「明天就是員工最後一天,現在才通報來得及嗎?」

週五下午4點,一位滿頭大汗的HR衝進我的辦公室,手裡握著剛蓋好章的離職證明書,顫抖地問著這個問題。

明明已經給了預告工資,卻因為「通報日」少算一天,直接收到勞工局3萬元的罰單,這不是危言聳聽,而是每天都在發生的真實慘案。

今天,我要給你一份絕對精準的「資遣通報日計算實務手冊」,讓你從此遠離罰款惡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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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日計算方式「日曆天」與「工作天」

為什麼資遣「通報日」總是算錯?

許多老闆和HR常犯的一個致命錯誤,就是把「工作天」當作「日曆天」來算,或者以為扣掉例假日就可以延長通報期限。

公司決定在1月20日資遣員工,HR翻了翻行事曆,扣掉六日,以為只要在10個「工作天」前通報就好。

勞工局收到通報單後,直接判定違法,因為根據法規,期間計算是包含假日的。

到底法律規定的「10日前」是怎麼算的?日曆天和工作天有什麼差別?

必須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採「日曆天」計算,且包含例假日。

「日曆天」與「工作天」的差異:勞動部針對通報期的解釋函令

【🚩法規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勞動部95年10月30日勞職業字第0950506599號令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白話翻譯:

這裡的「10日前」,法律上稱為「期間」,計算方式依據《勞動部95年10月30日勞職業字第0950506599號令》,是以日曆天(Calendar Days)為準,也就是說,週六、週日、國定假日通通都要算進去

【⚠️常見錯誤】

很多HR會誤以為「政府機關放假就不算」,這是大錯特錯!通報期間是為了讓政府有時間安排就業輔導,不是給機關審核的時間,所以不用扣除假日

實務案例解析:週五離職與週一離職的通報日推算差異

讓我們來看一個最真實的案例,這也是最多人搞混的地方。

【⚠️震撼!!真實案例】某科技公司決定資遣工程師小陳。

  • 情境A(週五離職): 預計最後工作日(離職日)為 1月19日(週五)。
  • 情境B(週一離職): 預計最後工作日(離職日)為 1月22日(週一)。

資遣通報日計算邏輯:

通報日 = 離職生效日 – 10天(不含始日,即不含離職生效日當天往前推10天)

項目情境A (1/19離職)情境B (1/22離職)
離職日1月19日1月22日
離職生效日1月20日1月23日
往前推算1/20, 1/19… 1/111/23, 1/22… 1/14
最晚通報日1月11日1月14日
關鍵提醒1月11日必須「送出」1月14日必須「送出」

【💡特別提醒】資遣通報建議可以提早就提早

所謂「10日前」,是指通報資料必須在離職日的10天之前「送出」主管機關,勞資顧問建議可以提早就提早!


資遣通報與通報日計算注意事項與圖表範例

資遣通報日計算範例圖表說明

圖解資遣通報-「10日前」通報 V.S「3日內」補通報3.0

確認「離職生效日」與「通報送達日」的10天間隔

這是一個數學題,也是一個法律題。

公式:最晚通報日 = 離職生效日 – 10 (日曆天)

舉例來說,如果員工做到 3月30日(離職日):

3/31(離職生效日)31 – 10 = 22

所以,主管機關最晚必須在 3月22日 完成通報(或郵局蓋上3月22日的郵戳)。

【⚠️常見錯誤】都可以補通報

許多人會用「3日內補通報」來規避忘記通報,違法!

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 vs 線上通報以系統時間為憑

這兩者的認定標準差異,往往是決定你會不會被罰款的關鍵。

1. 紙本掛號郵寄

  • 認定標準:郵戳日期為準。
  • 優點: 只要在截止日當天郵局下班前寄出,蓋上當天郵戳,就算隔天機關才收到,也算合法。
  • 風險: 郵局週末不開門!你必須提前在週五寄出,否則就來不及了。

2. 線上通報系統(台灣就業通)

  • 認定標準:系統顯示的傳輸時間為準。
  • 優點: 24小時皆可作業,週末假日也能通報。
  • 風險: 系統維護、網路斷線、操作錯誤。如果截止日當天系統掛掉,你無法舉證,責任在雇主。

【✅專業建議】超前部屬

如果時間非常緊迫(例如今天是截止日),請優先使用線上通報,並截圖留存。如果是提前規劃,提早完成線上通報,才是最佳方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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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處理試用期不適任與員工失聯的通報時機

特殊狀況怎麼算?別讓例外變成破口

標準流程大家都懂,但實務上總是有「意外」。

新進員工才來3天就發現完全不行,老闆叫他明天不用來了。

可是資遣通報要10天前,員工才來3天,怎麼可能「10天前」通報?

試用期內資遣,或是員工根本失聯曠職,這些情況也要遵守10天通報期嗎?

試用期仍須通報(但有解釋空間),曠職屬解僱則免通報(但建議做)。

員工到職未滿一週試用期間,如何10天前通報?

這是一個邏輯上的悖論,也是勞動部函釋解套的重點。

【🚩法規依據】勞動部94年10月11日勞職業字第0940506194號函釋

員工到職未滿10日之資遣通報,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白話翻譯:

如果員工到職根本還不到10天就要資遣他,物理上不可能在「10天前」通報。這時候,政府允許你在資遣生效日(員工走人的翌日)起算的3天內補做通報即可。

【範例】小王 5/1 到職,5/3 公司覺得不適任資遣他(5/3為離職日)。

通報期限: 5/4 + 3天(日曆日) = 5/6 前完成通報即可。

【⚠️常見錯誤】

以為試用期資遣「不用通報」。錯!只要是資遣(非自願離職),不管做幾天,一定要通報,否則照樣罰3萬。

員工無預警連續曠職達解僱標準,還需要做資遣通報嗎?

這牽涉到「資遣」與「解僱(開除)」的法律定義不同。

1. 連續曠職3日 = 開除(懲戒性解僱)

  • 依據勞基法第12條,這是「開除」,不是「資遣」。
  • 不需要給付資遣費。
  • 不需要做資遣通報(就業服務法第33條僅針對資遣)。
  • 不需要給預告期。

【✅專業建議】舉證責任在雇主

如果員工失聯,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確認曠職事實,並依勞基法第12條終止契約。接著,保留所有曠職證據(打卡紀錄、聯繫紀錄),以防未來爭議。


⭐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

資遣通報看起來只是一個行政程序,但它往往是勞資爭議的第一個引爆點。

「算錯一天,罰款3萬;再錯一次,罰款加倍。」

這是勞工局的鐵律,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

我看過太多老闆,因為不想花小錢請顧問確認,結果花了10倍的錢去繳罰單和賠償金。

別讓這種低級錯誤,吃掉你辛苦賺來的利潤。

現在就拿出你的行事曆,對照本文的公式再算一次。如果你還是不確定,或者你的情況比較特殊(如跨年假、員工請病假中),請不要猶豫,立刻預約諮詢。

30分鐘的確認,換來的是公司的平安與你的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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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謝淮辰,資深勞資顧問,2016年進入勞資領域,累積700場以上勞資爭議調解經驗,服務超過300間企業。專精於資遣流程規劃、勞動檢查應對、工作規則設計。幫助企業主用合法合規的方式管理人才,預防勞資爭議與政府罰單。YouTube:淮辰先生|LinKedIn:謝淮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