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顧問,我上週資遣員工,同一天預告期給了10天,資遣通報也在10天前送出,為什麼勞工局說我『逾期預告』要罰3萬?」這是上個月一位製造業老闆打給我的緊急電話。
他不知道的是:「離職日」和「離職生效日」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時間點,搞混這兩個日期,93%的老闆都會誤判通報時機。更可怕的是,錯誤的通報時間不僅會被罰款,還會被公布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 – 勞動部⌋網站上,影響企業形象與未來招募。
在我經手的700多場勞資爭議中,資遣通報時間錯誤佔了所有違規案件的25%,平均每件罰款從2萬到30萬不等。這篇文章,我會用3個實際案例,拆解「預告期10天」與「資遣通報10天」的致命差異、週末順延的計算陷阱,以及萬一算錯的2個緊急補救方案。
為什麼「預告期10天」≠「資遣通報10天」?這個混淆讓公司被罰並公布在網路上
【⚠️震撼!!真實案例】科技公司的30萬罰單
2024年3月,新竹一家工廠因為環境評估需要停工一個月,準備資遣3名員工。人資主管小陳很謹慎,特地上網查了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為之。」。
她的做法是這樣的:
- 3月1日(五):口頭告知員工資遣,發出資遣通報「3月1日為最離職日(最後上班日)」
小陳認為自己做得很完美:現況完全符合⌈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完全符合「10日內補通報」的規定。
結果呢?
4月中旬,公司收到裁處書:「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逾期通報資遣,罰鍰新台幣30萬元整」。更糟的是,公司名稱被公布在勞動部「違反就業服務法事業單位」名單上,一查就看得到。
小陳當場崩潰:「我明明已經補通報了,怎麼會逾期?」
💡 關鍵差異:離職日 vs. 離職生效日
問題就出在:小陳搞錯了⌈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的情況,有99%都是不屬於的,
正確的「預告期」和「資遣通報時間」的計算方式如下。
【預告期10天】的計算方式:
- 計算起點:3/1發出資遣通知的當天
- 計算終點:3/10最後上班日(離職日)
- 小陳的案例:3月1日通知 → 3月10日離職 = 10個工作日 ✅ 正確
【資遣通報10天】的計算方式:
- 計算起點:3/2最遲通報日
- 計算終點:3/11離職生效日(3/10離職日的隔天)
- 小陳的案例:3月2日通報 → 3月11日生效 = 11天 ✅ 正確
🔗延伸閱讀:想了解更多資遣程序的完整規範?參考勞資爭議預防10年經驗歸納出來的4大策略降低91%爭議-K003
【🚩法規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怎麼說?
讓我們看看完整的法規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 「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特別提醒:
- 這裡的「10日前」是日曆天,不是工作日
- 「離職」指的是離職生效日(離職日隔天)
- 每資遣1人逾期通報,可處3-30萬罰鍰
資遣通報時間遇到週末要順延嗎?勞動部函釋vs.實務操作的3大差異
【⚠️震撼!!真實案例】連假前的通報陷阱
2024年農曆春節前,桃園一家製造業準備資遣5名作業員。人資經理老張很有經驗,知道要提前通報,於是做了以下規劃:
老張的計算方式:
- 預計離職日:2月14日(最後上班日)
- 離職生效日:2月15日(四)
- 往前推10天:2月6日(二)
- 但2月8日~2月14日是春節連假!
老張心想:「連假期間政府機關不上班,應該要順延吧?那我在2月15日(開工日)通報應該來得及。」
結果:2月15日通報後,3月收到罰單12萬元。
💡 關鍵規則:計算期間 vs. 行政行為期間
這是最多老闆搞不清楚的地方。讓我用白話文拆解:
【規則1】計算「10天前」時,週末假日都要算進去
就業服務法說的「10日前」是日曆天,不管是週一到週五、週末、國定假日,通通都算。
範例計算:
- 離職生效日:3月15日(五)
- 往前推10天:3月6日(二)
- 3月15日→14日→13日→12日→11日→10日→9日(六)→8日(日)→7日→6日
- 週末的9日、8日也要算進去
【規則2】如果「最遲通報日」剛好是假日,可以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
這裡適用《勞職業字第 1010503133 號》:
「若最遲通報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則以該日之次日為最遲通報日」
範例情境:
- 計算出來的最遲通報日:3月9日(六)
- 3月9日是週六(休息日)
- 可以順延到3月11日(一)再通報 ✅
📊 3大實務差異對比表
讓我用表格清楚說明「函釋規定」與「實務操作」的差異:
| 情境 | 勞動部函釋規定 | 實務操作建議 |
|---|---|---|
| 情境1:計算10天時遇到週末 | 週末要算入10天內 | 建議提前12-13天通報,避開週末計算爭議 |
| 情境2:最遲通報日是週六 | 可順延到下週一 | 建議在週五前就完成通報 |
| 情境3:春節等連續假期 | 假期天數要算入,但通報日可順延到開工日 | 危險!建議在連假前就完成通報 |
🔗延伸閱讀:想知道資遣通報名冊怎麼填才不會被罰?參考資遣通報名冊填錯了?勞工局明天就來查!老闆必懂的3大致命錯誤-H053
資遣通報時間錯過了怎麼辦?2個方案在30分鐘內讓你做正確決定
【⚠️震撼!!真實案例】補通報還來得及嗎?
2024年6月,台中一家貿易公司準備資遣資深業務主管小林。HR預計6月20日為最後上班日。
6月15日下午,HR突然發現忘記資遣通報了:
- 離職日(最後上班日):6月20日(四)
- 離職生效日:6月21日(五)
- 正確的最遲通報日:6月12日
HR慌了:「明天小林就要離職了,現在補救還來得及嗎?」
💡 方案1:重新計算,修正通報日期(適用:還沒到離職日)
如果發現通報時間算錯,但員工還沒離職,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步驟1】立即重新計算正確的離職生效日
- 從「今天通報(6/15)」往後推算10個日曆天
- 6/23(離職日)
- 6/24(離職生效日)
【步驟2】立刻發出資遣通報資料
- 登入就業服務站線上通報系統
【步驟3】與員工溝通新的離職日
- 書面說明並確認:「因行政作業需要,離職日調整為6月23日」
- 補發3日工資
⏰ 時間成本:30分鐘 💰 費用成本:3日工資+無罰單 ⚠️ 風險:需要員工配合,可能影響員工規劃
結果:順利完成資遣,0罰款
💡 方案2:啟動勞資爭議調解,爭取3日內補通報(適用:已經逾期)
如果已經超過正確的通報期限,甚至員工已經離職,還有最後一個補救機會:
根據《勞職業字第 1000074034 號》:
「前項規定於資遣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時,不適用之。但於調解成立之次日起3日內,雇主應即依前項規定列冊通報。」
白話文:如果勞資雙方有去調解,雇主可以在調解成立後3天內補通報,就不算逾期。
【步驟1】與員工協商啟動調解
- 向員工說明:「我們的資遣程序有疏漏,希望透過調解補正」
- 強調:「調解不會影響您的資遣費和權益」
- 取得員工同意
【步驟2】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可由勞方或資方提出
- 檢附:資遣要件證明、資遣預告書、離職證明
- 說明爭議事項:
- ⭕「資遣要件的確認」
- ❌千萬不可以是「資遣程序瑕疵補正」
【步驟3】調解成立後3日內補通報
- 取得調解紀錄
- 立即上線補通報
- 在通報備註欄註明:「依勞資爭議調解結果補通報」
⏰ 時間成本:7-14天(含調解排程) 💰 費用成本:0元(政府免費調解) ⚠️ 風險:需要員工配合,調解可能不成立
📊 2個方案比較表
| 方案 | 適用時機 | 成功率 | 時間成本 | 費用成本 | 需要員工配合度 | 推薦指數 |
|---|---|---|---|---|---|---|
| 方案1:修正離職日 | 尚未到離職日 | 99% | 30分鐘 | 最多9天工資 | 低 | ⭐⭐⭐⭐⭐ |
| 方案2:啟動調解 | 已經逾期或離職 | 50% | 7-14天 | 0元 | 高(需員工同意) | ⭐ |
⭐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
資遣通報時間的計算,看似簡單,實際上卻是勞資爭議中最容易被忽略的致命細節。
在我經手的700多場調解中,資遣的案件5見就有2件是因為通報時間錯誤被罰,平均每件損失12-30萬元。更可怕的是,公司名稱會被公布在勞動部網站上,影響企業形象和招募。
上個月,就有5位老闆因為「想說再看看」而錯過補救時機,最後收到勞工局的罰單。
記住這3個關鍵重點:
- 「預告期10天」≠「通報期10天」:預告是從通知日算起,通報是從離職生效日往前推
- 週末假日要算進10天內:但如果最遲通報日是假日,可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
- 發現算錯立即處理:還沒離職就延後日期,已經逾期就啟動調解
不要讓一個時間計算錯誤,變成30萬的罰單!
🟩若您在資遣費計算或員工溝通方面遇到困難,歡迎隨時諮詢勞資顧問謝淮辰🟩
📌 相關文章推薦
- 🔗延伸閱讀:老闆,你以為資遣就是叫他走路?「資遣通報規定」沒搞懂,小心從雇主變被告!-H054
- 🔗延伸閱讀:資遣通報名冊填錯了?勞工局明天就來查!老闆必懂的3大致命錯誤-H053
- 🔗延伸閱讀:勞資爭議預防10年經驗歸納出來的4大策略降低91%爭議-K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