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啊!我昨天才發現忘了辦資遣通報,今天員工已經離職了,現在補通報還來得及嗎?」
這是我在700場調解經驗中,常常接到老闆驚慌失措的求救電話。根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資遣通報必須在離職前10日完成,但有九成的老闆因為「時間算錯」、「流程不熟」或「誤判情況」而錯過期限。更可怕的是,補通報後只有2種結局:第一種是勞工局「從寬認定」僅罰3萬元;第二種是「拒絕受理」並依違法資遣開罰,最高可達15萬元賠償!本文將揭露3個最常被忽略的時間陷阱、補通報的2種實際結局,以及我親自處理過的緊急自救SOP,讓你在72小時黃金搶救期內降低損害,避免罰款與勞資爭議雙重打擊!
【⚠️震撼!!真實案例】程序不合法」要求額外賠償,公司最終再賠8萬元和解。一個「晚1天」的疏忽,總損失達14萬元!
為什麼資遣通報會「忘記」?這3個陷阱讓你賠慘
在我處理的700多場勞資爭議中,「忘記辦資遣通報」最常被老闆忘記第一名,是僅次於「資遣費算錯」的第二大違法原因。更驚人的是,這些「忘記」幾乎都不是真的忘記,而是**「時間算錯」、「誤判情況」或「流程不熟」**導致的系統性錯誤。
陷阱1:時間倒推算錯,誤以為「當天通報就好」
🌐 引用: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離職日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震撼!!真實案例】台中某貿易公司在6月15日決定資遣員工小陳,並口頭告知「6月25日為最後上班日」。人資小王在6月16日上網通報,系統卻顯示「離職日期必須在通報日10日後」無法送出。小王這才發現:6月16日通報,最早只能填「6月27日離職」!因為小陳已經確定25日離職,公司只能選擇「不通報」或「修改離職日」。最後選擇如實通報25日離職,結果被勞工局以「違反10日前通報規定」開罰5萬元。
【💡特別提醒】正確算法:假設離職日是10月20日
- 離職生效日=10月21日
- 最遲通報日=10月12日
- 計算方式:10/21是離職生效日,往前推→10/19、10/18…一路倒數10天→10/12最遲通報日
- 星期六日也要算入!很多人誤以為只算工作日,這是錯的
🔗延伸閱讀:勞資爭議預防10年經驗歸納出來的4大策略降低降低91%爭議-K003
陷阱2:誤判離職類型,以為「不需要通報」
【⚠️常見錯誤】很多老闆在以下情況「誤報」或「漏報」資遣通報:
- ❌ 誤報案例1:員工自願離職,卻辦了資遣通報→ 正解:員工自願離職不需要通報,如果誤報可能讓員工誤以為自己被資遣,反而提起爭議要求資遣費
- ❌ 誤報案例2:員工嚴重違規依勞基法第12條開除,仍然通報→ 正解:懲戒性解僱(開除)不需要通報,通報反而變成「自認資遣」
- ✅ 漏報案例:明明是「不能勝任」資遣,卻誤以為是「協商離職」→ 這是最危險的!很多老闆和員工「協商好」資遣條件後,誤以為變成「合意離職」就不用通報。但法律上只要是「雇主提出終止」就必須通報,否則一旦員工後續提起爭議,公司不僅要補繳罰款,還可能被認定「違法解僱」!
【⚠️震撼!!真實案例】桃園某餐飲業老闆與廚師小李「協商好」提前離職,雙方都簽了離職同意書,老闆誤以為「既然協商好了就是合意離職」,沒有辦理資遣通報。3個月後小李失業,申請失業給付時被就業服務站告知「無資遣通報紀錄,無法認定非自願離職」。小李憤而向勞工局申訴,調解時公司才發現:原來當初協商的內容包含「資遣費」,法律上就是「資遣」而非「合意離職」!最終公司被罰5萬元,還要補發小李的非自願離職證明。
🔗延伸閱讀:資遣費六大禁忌!員工可以不預告離職領資遣費⌈開除老闆⌋-K010
陷阱3:預告期與通報期混淆,以為「給了預告期就等於通報」
【⚠️常見錯誤】很多老闆誤以為「只要給員工預告期,就等於完成通報了」,這是完全錯誤的觀念!
預告期(勞基法第16條)vs 資遣通報期(就服法第33條)是兩回事:
項目 | 預告期 | 資遣通報 |
---|---|---|
法源 | 勞基法第16條 | 就業服務法第33條 |
目的 | 給員工找工作緩衝期 | 通報政府提供就業輔導 |
對象 | 通知員工本人 | 通報勞工局與就服處 |
期限 | 依年資10-30日 | 離職前10日 |
違反後果 | 給付預告期工資 | 罰款3-15萬元 |
【💡特別提醒】 預告期和通報期可能重疊但不互相取代!
例如:員工年資2年,預告期20日,離職日是11月30日
- 預告期最遲通知日:11月10日(30-20=10)
- 資遣通報最遲日:11月19日(30-10-1=19)
- 正確做法:11月10日發預告通知給員工,同時或之後儘速上網辦理資遣通報
資遣通報補通報-72小時前vs72小時後:一個決定差距45萬!你的結局只有2種
當你發現「忘記資遣通報」時,通常已經過了10日期限,這時你面臨一個艱難的選擇:到底要不要補通報?
有的公司會啟用就業服務法第33條: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尤其是**「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作為補通報的理由,但根據我多年的經驗,99%公司提出的狀況都是不屬於「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
72小時前補通報的結局:勞工局「從寬認定」,僅罰3-6萬元(機率約40%)
【✅成功補救條件】根據我的經驗,以下3種情況勞工局可能從寬處理:
- 距離離職日僅1-3天:如離職日10月20日,你在10月12日補通報(本應10月9日前)
- 公司主動補報且態度良好:在勞工局稽查前就主動補報,並附上說明函
- 員工未提出異議:員工對資遣本身無爭議,只是程序疏失
- 有明確的**「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可以同意**補通報
🌐 引用: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
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震撼!!真實案例】新北某製造業在2024年5月資遣3名作業員,人資因系統操作不熟,遲至離職日前2天才發現「通報未成功」。我建議該公司立即補報並同步發函說明:「因系統操作疏失導致通報延遲,公司已於第一時間補正,員工權益未受影響。」勞工局最終認定「情節輕微」,僅開罰3萬元(最低標準)。
72小時後補通報的結局結:勞工局「拒絕受理」或「認定違法資遣」,罰款+賠償雙打擊(機率約60%)
【⚠️高風險情況】以下情況補通報幾乎無效,反而會引發更大麻煩:
- 離職日已過:員工已經離職超過3天,補報形同「事後作假紀錄」
- 員工已提起爭議:員工已經向勞工局申訴「違法解僱」或「未給資遣費」
- 資遣程序本身有瑕疵:如沒有勸導單、未給預告期、資遣費算錯等
最可怕的連鎖反應:
- 第1步:未通報被罰3-15萬(就服法第68條)
- 第2步:員工主張「違法解僱」要求復職或賠償(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 第3步:調解不成進入訴訟,敗訴需賠3-6個月工資
- 總損失:罰款3-15萬 + 賠償15-30萬 = 18-45萬元
【⚠️震撼!!真實案例】台南某科技公司因「業績不佳」資遣業務小王,離職日是7月31日,但人資忘記通報。8月5日小王致電詢問「為什麼我查不到資遣通報紀錄?沒有紀錄我就領不到失業給付!」人資這才驚覺忘了通報,緊急在8月6日補報。結果:
- 勞工局認定「離職日已過才通報」違法,開罰8萬元
- 小王因「無法及時領取失業給付」損失1個月生活費,要求公司賠償
- 調解時小王主張「資遣程序違法」要求額外賠償,最終公司再賠12萬元
- 總損失:8萬(罰款)+ 12萬(賠償)= 20萬元
🔗延伸閱讀:開除員工6大法定要件:30日處理時限、證據清單與違法代價一次看懂-K009
「3日內」資遣通報補通報的使用情境有三個,「補通報」還有一個方法
當你發現「忘記資遣通報」時,可以使用就業服務法第33條: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以下
情境一:新人到職未滿10日就離職
- 員工7月1日到職,7月5日就要資遣,最晚7月8日要完成補通報
- 無法提前10日通報→可在離職後3日內補通報
情境二:勞資爭議調解後合意資遣
- 員工已經離職,調解會議中才確認為「資遣」性質
- 從調解成立日起3日內補通報(需檢附調解紀錄)
情境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
- 天災:颱風天淹水無法繼續營業
- 事變:氣爆導致工廠倒塌無法繼續營業
- 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要說服政府同意。
資遣通報補通報終極處理方式:順延離職日,比照10日前通報
- 原定7月5日就要資遣且為離職日但是忘記通報了,現在7月5日就通報,最晚「離職生效日」為7月14日,前一天7月13日為「最後工作日」(離職日)
- 起算日:以員工「最後工作日」(離職日)往後一天「離職生效日」為基準,往前推算10日
- 包含假日:這10日包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在內
- 最遲通報日遇假日:若第10日是星期日或國定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 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 ⭐
法規千萬條,合法第一條;管理要規範,爭議少一半。白紙黑字都寫清楚,工作規則送政府核備,勞資才會雙贏。
在我10年的勞資顧問生涯中,我看過太多老闆因為「一時疏忽」忘記資遣通報,導致後續一連串的麻煩。資遣通報補通報能不能救?答案是:取決於你的補救時機與方法。記住我的3句口訣:
- 「發現漏報,72小時黃金期」:越早發現越有救
- 「補報之後,主動溝通說明」:態度決定罰款金額
- 「補報不如順延」:雖然要多花錢,但是合法
如果你正面臨資遣通報的困擾,或不確定該補報還是不補報,歡迎立即預約我的免費30分鐘諮詢。我將根據你的實際狀況,提供最專業的建議與完整的文件範本,讓你在黃金搶救期內做出最正確的決定,避開罰款與爭議的雙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