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經理,我們試用期員工做了兩個月不適任,明天直接請他走可以嗎?不用通報吧?」
電話那頭的老闆語氣輕鬆。「等等!未滿3個月也要資遣通報!」我緊急提醒,但已經來不及——這位老闆三天後收到勞工局15萬罰單,原因就是「誤以為試用期免通報」。
這絕非個案。在我處理的700多場勞資爭議中,有68%的資遣通報違規都發生在「未滿3個月」員工身上,資深HR也會搞錯的灰色地帶,就藏在就業服務法第33條沒說清楚的細節裡。
今天這篇文章,我將用真實案例拆解「未滿3個月資遣通報」的3大致命誤區、預告期的時間陷阱,以及合法資遣試用期員工的2步驟SOP,讓你30分鐘內搞懂規則、避開罰單。
為什麼「未滿3個月免通報」是錯的?法規沒說清楚的3個灰色地帶
【⚠️震撼!!真實案例】台北某科技公司的罰單+調解金=45萬代價
小陳到職第58天,主管認為他「學習態度消極、無法融入團隊」,HR查了勞基法第16條:「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結論是「未滿3個月,不用預告,當然也不用通報」。
結果:
- 勞工局裁罰:未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通報,罰款15萬
- 勞資調解:員工主張「違法解僱」,調解金30萬
- 總損失:45萬 + 3個月處理時間
問題出在哪? 這家公司搞混了「預告期」與「資遣通報」的適用條件!
🚩灰色地帶1:未滿3個月是免預告期,但一定要資遣通報
就業服務法第33條:
資遣通報-白話翻譯:
- ✅ 只要是「資遣」,無論年資多長,都要通報
- ✅ 「未滿3個月」只是免除「預告期」,不是免除「資遣通報」
- ❌ 法條沒有寫「年資未滿3個月可以不通報」
預告其條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資遣預告-白話翻譯:
- ✅ 只要是「3個月以下」可免除資遣預告期
- ✅ 「預告期」期間每周給予2日的謀職假
- ✅ 沒有「預告期」可以用預告期工資作為抵充
💡特別提醒: 87%的老闆卡在這個判斷點!以為「不用預告=不用通報」,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義務。
🚩灰色地帶2:如何證明「自請離職」不用資遣通報?
關鍵問題: 試用期員工說「我不做了」,到底算資遣還是自請離職?
【⚠️常見錯誤】某公司的對話紀錄:
主管:「小王,你這兩個月表現不理想,可能不太適合這份工作…」 員工:「我知道了,那我這週就離職好了。」 主管:「好,那就這樣。」
3週後,勞工局來函: 員工主張「被迫離職」,公司未依法資遣通報,裁罰15萬。
正確做法:
✅ 要有員工主動離職的明確證據
🔗延伸閱讀: 勞資爭議預防10年經驗歸納出來的4大策略降低降低91%爭議-K003
🚩灰色地帶3:如何證明「開除」不用資遣通報?
勞基法第12條(懲戒性解僱)與資遣通報的關係:
重點: 如果是依第12條「開除」(員工有嚴重過失),確實不需要資遣通報,但舉證責任在雇主。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各款(常見試用期適用):
- 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延伸閱讀:工作規則 核備全攻略:核備後如何合法開除與資遣,一篇搞懂-K012
實務判斷標準:
情況 | 適用條款 | 是否需通報 | 舉證責任 |
---|---|---|---|
態度不佳、學習慢 | ❌ 不符合第12條 | ✅ 要通報(算資遣) | 勸導單 |
曠工3日以上 | ✅ 符合第12條第6款 | ❌ 不用通報 | 需有出勤紀錄 |
洩漏營業秘密 | ✅ 符合第12條第4款 | ❌ 不用通報 | 需有證據與懲戒會議紀錄 |
💡特別提醒: 90%的「試用期不適任」都不符合第12條標準,只能走資遣(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就必須通報!
未滿3個月資遣通報可以省略?這個錯誤讓老闆收到勞檢通知
【💡特別提醒】10日分界點的時間陷阱,很多老闆以為「未滿3個月不用資遣通報」,但搞錯了「通報時間」的計算方式,導致違法。
關鍵: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的是「離職生效日10日前通報」,不是「預告期10日」!
🚩情境一:到職沒有超過10日,離職生效日3日內補通報
案例: 小李10月9日到職,10月13日(第5天)公司決定資遣
錯誤做法:沒有任何通報 → 違法!
正確做法:10/16這一天要完成補通報
日期 | 星期 | 通報計算 | 說明 |
---|---|---|---|
10/09 | 週四 | 到職日 | |
10/10 | 週五 | ||
10/11 | 週六 | ||
10/12 | 週日 | ||
10/13 | 週一 | 離職日(不算入) | |
10/14 | 週二 | 第1日 | 🔶離職日生效日 |
10/15 | 週三 | 第2日 | |
10/16 | 週四 | 第3日 | ✅最遲通報日 |
法規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但書):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白話翻譯:雖然此處寫「天災、事變」,但勞動部函釋認為「到職未滿10日」因時間上來不及於10日前通報,準用此但書,可於離職生效日3日內補通報。
🚩情境二:到職有超過10日,離職生效日10日前通報
案例: 小陳9月1日到職,公司決定資遣預定10月21日(離職日)
錯誤做法:5月21日才通報 → 違法!未於10日前通報
正確做法:
日期 | 星期 | 通報計算 | 說明 |
---|---|---|---|
10/13 | 週一 | 第10日 | ✅最遲通報日 |
10/14 | 週二 | 第9日 | |
10/15 | 週三 | 第8日 | |
10/16 | 週四 | 第7日 | |
10/17 | 週五 | 第6日 | |
10/18 | 週六 | 第5日 | |
10/19 | 週日 | 第4日 | 假日也算 |
10/20 | 週一 | 第3日 | 假日也算 |
10/21 | 週二 | 第2日 | 離職日(不算入) |
10/22 | 週三 | 第1日 | 🔶離職日生效日 |
🔗延伸閱讀: 資遣通報10天怎麼算?從哪天開始?算錯罰九萬-H049
合法資遣3個月試用期員工SOP:這2個動作少一個就算違法解僱
步驟一:試用期評量表,證明「不適任」
為什麼需要評量表?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才能資遣。但「不能勝任」的舉證責任在雇主,沒有證據就是違法解僱!
試用期評量表必備3要素:
✅ 1. 具體評核項目(不能只寫「態度不佳」)
❌ 錯誤寫法 | ✅ 正確寫法 |
---|---|
工作態度差 | 5月1日、5月8日、5月15日主管指派任務時回應「這不是我的工作」(附對話截圖) |
學習能力不足 | 教育訓練3次仍無法獨立完成報價單製作,錯誤率達68%(附訓練紀錄與錯誤報表) |
無法融入團隊 | 連續4週未參加部門例會,已口頭提醒2次未改善(附會議簽到表) |
✅ 2. 分階段輔導紀錄
- 第1週:新人訓練 + 主管示範
- 第2-4週:實作練習 + 每週回饋
- 第5-8週:獨立作業 + 績效追蹤
✅ 3. 員工簽名確認
- 每次面談都要有「員工已知悉」簽名
- 若員工拒簽,需註記「員工拒絕簽署,由主管與見證人簽名」
🔗延伸閱讀: 員工態度差就能資遣嗎?勞資顧問教你合法證明「不能勝任」的3個關鍵
步驟二:依法完成資遣通報(通報不分年資!三個月內免預告期)
資遣通報系統操作檢查清單:
□ 登入「台灣就業通」資遣通報系統
□ 填寫員工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
□ 資遣事由選擇:「不能勝任工作」(對應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 離職生效日:3日內補通報或10日前通報
□ 準備佐證文件:試用期評量表、輔導紀錄
□ 確認送出後,列印通報證明留存
💡特別提醒: 通報後還要做的3件事:
- 發給員工「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員工申請失業給付需要)
- 計算資遣費(即使未滿3個月也要給!公式:平均工資 × 年資 × 1/2)
- 辦理勞健保退保(離職生效日當天退保)
⭐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
每次看到老闆因為「試用期免通報」的誤解收到罰單,我都覺得非常可惜——這些罰款與爭議,只要30分鐘搞懂規則就能完全避免。
在我承辦的700多場調解中,「未滿3個月資遣通報」的糾紛平均和解金是28萬,加上勞工局罰款15萬,總損失超過40萬。更糟的是,員工一旦主張「違法解僱」進入訴訟,光是律師費與時間成本就讓人心力交瘁。
延伸閱讀:試用期怎麼訂才合理?雇主與勞工必讀指南!-K021
今天就檢查你的公司有沒有這3大風險:
⚠️ 風險1: 試用期員工離職都沒有通報(以為未滿3個月免通報)
⚠️ 風險2: 沒有試用期評量表與輔導紀錄(無法舉證不適任)
⚠️ 風險3: 搞不清楚10日/3日通報時間的分界點(算錯被罰)
⏰ 別等到收到勞工局公文才後悔——每多拖1天,風險就增加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