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顧問,我明明有通報,為什麼勞工局說查不到紀錄?」
上個月,一位開餐飲連鎖店的張老闆急忙打電話給我。他資遣了一名屢次遲到的員工,也在系統上完成資遣通報,沒想到員工申請失業給付時,就業服務站告知「查無通報紀錄」,張老闆當場被罰15萬元。
這不是個案。資遣爭議源於「通報紀錄不全」,其中50%是因為老闆「以為通報成功」,卻沒有完整保存證據。
資遣通報查詢不到紀錄,不是系統問題,而是你少做了這4件事。
這篇文章,我將用700場勞資爭議調解的實戰經驗,教你2個準備方式(線上+紙本雙保全)與2個應對方法(事前預防+事後補救),讓你合法資遣、安心查詢,再也不怕勞檢罰單。
為什麼合法資遣還會被告?91%老闆都忽略的「雙證據保全」
【⚠️震撼!!真實案例】張老闆的15萬教訓經營3間連鎖餐廳的張老闆,資遣了一名連續3個月遲到超過15次的外場經理。
看起來程序完美,對吧?
但3個月後,前員工申請失業給付時,就業服務站回覆:「查無資遣通報紀錄」。
張老闆慌了,立刻打開系統查詢,卻發現當初填寫的通報表系統只顯示「查無資料」。更糟的是,他沒有下載PDF證明,也沒有保留紙本副本。
結果:勞工局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開罰15萬元,前員工再提起勞資爭議,要求賠償30萬元「違法解僱」損失。
📢等等!還沒搞懂勞動契約與資遣流程?先補這一課!
🔗延伸閱讀:勞動契約只有勞保加保就好嗎?4個合法簽署設定避免45萬罰單
光有資遣通報不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2個舉證陷阱
很多老闆以為「系統通報成功=資遣合法」,這是最危險的迷思。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資遣勞工必須具備「法定事由」,而且雇主負有舉證責任。也就是說:
【🚩法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
白話翻譯:你要證明「員工真的不適任」或「公司真的業務緊縮」,不是你說了算,要拿出證據。
陷阱1:只有資遣通報,沒有「不適任證明」
資遣通報只是「程序義務」,證明你有通知政府。但如果員工提告「違法解僱」,法院會要求你提出:
- 勸導單(至少2次以上)
- 績效改善計畫(PIP)紀錄
- 考核表或出缺勤紀錄
- 主管面談紀錄
張老闆的錯誤:他有開勸導單,但沒有讓員工「簽收」,也沒有拍照存證。法院認定「無法證明員工知悉」,判決違法解僱。
陷阱2:資遣通報證明留存
當發生勞動檢查公司要負舉證責任,證明有在時間內完成「資遣通報」,要如何保存重要的資料請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資遣通報查詢2大方法:線上系統查詢vs.紙本留底
很多老闆問我:「謝顧問,我到底要怎麼確認通報成功?」
答案是:線上查詢+紙本留底,缺一不可。
【方法1】線上系統查詢3步驟(操作時間:5分鐘)
步驟1:登入「就業服務整合系統」
- 網址:https://www.taiwanjobs.gov.tw
- 使用「工商憑證」或「負責人自然人憑證」登入
- 點選「雇主專區」→「資遣通報查詢」
步驟2:下載「資遣通報證明」PDF
- 在查詢結果頁面,點選「列印證明」
- 系統會產生附有「通報編號」與「通報日期」的PDF
【⚠️常見錯誤】只有完成資遣通報,沒有下載證明留存
【方法2】紙本留底5大必備文件(保存期限:5年)
除了線上通報系統,你也可以選擇用書面版本寄到「就業服務站」。
文件1:資遣通報表正本
下載( 事業單位名稱)資遣員工通報名冊後列印,記得要蓋公司大小章。
文件2:掛號收據與郵件追蹤號碼
寄送到就業服務站時,一定要用「掛號」,並保留:
- 掛號收據正本
- 郵件追蹤號碼(上網查詢「已送達」截圖)
最後:把以下文件合併打包:
- 資遣通報表正本(副本)
- 掛號收據(副本)
- 郵件追蹤號碼(上網查詢「已送達」截圖)
資遣通報查詢不到紀錄?還有2個方式避免勞資爭議與罰單
如果你發現「來不及在10日前通報」,或「通報後查不到紀錄」,別慌,還有補救方案。
【方案1-花錢】延後離職日,10日前通報
《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通報」。
這裡的「10日」是指自然日(包含假,不是工作日。
計算方式:
- 預定離職日:2025年10月30日
- 離職日生效日:2025年10月31日
- 最晚通報日:2025年10月22日
如果來不及怎麼辦?
合法方案:與員工協商延後離職日
只要員工同意,你可以將離職日延後,讓自己有時間完成通報。
範例對話:
老闆:「小陳,我們預定10月31日是你的離職日,但我發現通報作業來不及完成。我想跟你商量,是否可以將離職日延到11月5日?這樣你的非自願離職證明可以更順利開立,不會影響你申請失業給付,這段期間我們薪資會照樣支付,但你可以好好在家休息。」
【方案2-花時間】勞資爭議調解,3日內補通報的黃金救援期
如果你「完全忘記通報」,員工已經離職了,還有最後一招: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補通報。
【🚩法規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但書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通報;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法規依據】**發文字號:勞職業字第 1000074034 號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11、13 條,若勞工與雇主終止勞僱關係後,對離職事由認知不同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成立,雇主仍應於協調或調解成立當日起 3 日內辦理填報。
這時候就可以把法定流程完成了,只是這樣的方式很花時間。
⭐ 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 ⭐
上個月,有5位老闆因為「想說再看看」,結果收到勞工局的罰單通知。
資遣通報查詢不到紀錄,90%都是因為「少做這3件事」:
- 線上通報後沒有立刻下載PDF
- 紙本資料與掛號寄送單據沒有保留
- 沒有準備不適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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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住:資遣通報查詢不到紀錄,不是系統的問題,是你的證據保全出了問題。
現在就打開電腦,花5分鐘下載你的通報證明,別讓15萬罰單找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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