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通報名冊填錯了?勞工局明天就來查!老闆必懂的3大致命錯誤-H053

資遣通報名冊填錯了?勞工局明天就來查!老闆必懂的3大致命錯誤 H053

「謝顧問,我們上個月資遣一位員工,通報表都填好了,為什麼今天收到勞工局的裁罰通知?」

電話那頭,王老闆的聲音充滿焦慮。我調出他的資遣通報名冊一看,果然——員工離職日期欄位填的是「預告期最後一天」,而不是「離職生效日」。就這一個欄位填錯,公司被罰15萬元,還得重新補辦所有程序。

這不是個案。在我承辦的700多場勞資爭議中,資遣爭議源自「程序錯誤」,其中資遣通報名冊的填寫錯誤佔了近3成。很多老闆以為「填完表格、按下送出」就沒事了,卻不知道離職日期算錯、資遣原因選錯、通報時間延誤,任何一個錯誤都可能讓公司損失15-30萬元。

本文將揭露資遣通報名冊最常見的3大致命錯誤,並附上檢查清單與法規依據,讓您避開這些看似簡單、實則要命的陷阱。

⚠️ 開始填資遣通報名冊前,先搞懂完整流程! 🔗延伸閱讀:資遣通報流程搞錯順序?這份8步驟SOP拯救老闆避開勞檢罰單-H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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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名冊的「離職日期」算錯了?這個錯誤讓老闆被罰15萬

【⚠️震撼!!真實案例】某製造業因「離職日期」填錯一天,被罰15萬的血淚教訓

案例背景:台中某傳統製造業(員工30人),因訂單減少需資遣1位年資5年的作業員。人資主管小陳是第一次處理資遣,參考網路文章後,在8月1日發出預告通知,預告期30天,並在資遣通報名冊的「離職日期」欄位填寫「8月31日」。

錯誤細節:小陳以為「預告期30天的最後一天」就是「離職生效日」,但實際上「離職生效日應該是9月1日(預告期最後一天的隔天)。這一天之差,導致資遣通報的時間基準點完全錯誤——原本應該在8月23日前完成通報(離職生效日9/1前10日),小陳卻在8月25日才通報,已經超過法定期限。

後果代價:3個月後,公司收到勞工局裁罰通知書,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裁罰15萬元。更糟的是,該員工也在調解桌上主張「資遣程序違法」,要求額外補償,最終公司又多付了8萬元才和解。一個欄位的錯誤,讓公司總共損失23萬元。


【💡正確算法】離職日期這樣算,勞工局挑不出毛病

讓我用一個完整案例,教您正確計算離職日期:

步驟1:先確認年資與預告期天數

根據勞基法第16條,預告期依年資不同:

  •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10日前預告
  • 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20日前預告
  • 繼續工作3年以上:30日前預告
  • 🌐引用:勞基法第16條

案例:員工年資5年2個月 → 預告期30天

5/2預告 → 5/29(離職日)

步驟2:標記「離職生效日」=離職日的隔天

  • 預告通知日:2025年5月2日(週五)
  • 預告期:30天(含例假日、國定假日)
  • 預告期最後一天:2025年5月29日(週四)
  • 離職生效日:2025年5月30日(週五)← 這才是要填在名冊上的日期

步驟3:回推資遣通報截止日

  • 離職生效日:2025年5月30日(週五)
  • 通報期限:離職生效日「前10日」內
  • 通報截止日:2025年5月21日(三)(往前推10個日曆日)
  • 建議通報日:2025年5月19日(提前避免系統異常)

💡 預告期和離職日期傻傻分不清?一張圖秒懂! 🔗延伸閱讀:如何算預告期與資遣通報的時間用1張圖搞懂-K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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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檢查】避開資遣通報2大陷阱

📋 檢查項目1:通報時間計算

📋 檢查項目2:忘記通報的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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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名冊中的「資遣原因」如何選擇,證據有準備好嗎?

【⚠️震撼!!真實案例】選錯資遣原因,公司多賠18萬資遣費的真相

案例場景:桃園某貿易公司(員工15人),因疫情影響訂單銳減,需資遣2位業務員。老闆在資遣通報名冊勾選「勞基法第11條第1款:業務緊縮」,並順利完成通報。

勞工反擊:2個月後,其中一位員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公司在資遣我的同時,還在104人力銀行刊登業務職缺,根本不是業務緊縮,而是違法解僱!」員工提出截圖證據,要求復職並給付調解期間工資。

慘痛代價:由於公司無法提出「業務緊縮」的具體證據(如:財報、訂單減少證明、董事會決議),調解委員認為資遣事由不成立,建議公司支付補償金。最終老闆為了盡快結案,補償18萬元才和解,還得支付調解期間的工資差額。

⚠️ 資遣vs開除差在哪?選錯法條損失更大! 🔗延伸閱讀:開除員工6大法定要件:30日處理時限、證據清單與違法代價一次看懂-K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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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原因對照表】勞基法第11條5大法定事由,你該選哪一個?

資遣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規定,以下是5大法定事由對照表

資遣原因(條款)適用情境必備證據風險等級
第1款: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公司營運困難、訂單減少、部門裁撤財報、會議記錄、訂單對比表、營收證明⭐⭐⭐
第2款:不可抗力暫停工作1個月以上天災、疫情導致停工政府公告、停工通知書、保險理賠文件⭐⭐
第3款:虧損或業務緊縮(同第1款,實務較少單獨使用)同第1款⭐⭐⭐
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組織調整、職務消失、業務轉型組織圖變更、職務說明書、營運計畫書⭐⭐⭐⭐
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績效不佳、能力不足PIP改善計畫、績效考核表、輔導紀錄、客訴資料⭐⭐⭐⭐⭐

風險等級說明:

  • ⭐⭐:證據要求較低,較少爭議
  • ⭐⭐⭐:需要明確財務或營運證據
  • ⭐⭐⭐⭐:需要組織變更相關文件
  • ⭐⭐⭐⭐⭐:證據要求最高,最容易產生爭議

💡 資遣5大法定條件完整解析,避開2大禁區! 🔗延伸閱讀:資遣5大法定條件與2大禁區:預告期、通報、資遣費一次弄懂-K008


【⚠️常見錯誤】這3種資遣原因最容易被勞工局打槍

錯誤1:勾「不能勝任工作」卻拿不出績效考核

錯誤案例:公司勾選「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但調解時拿不出任何績效考核表、輔導紀錄、改善計畫,只說「他態度不好、常遲到」。

為什麼被打槍?

  • 「不能勝任」必須有客觀證據證明工作能力不足
  • 態度不好、經常遲到沒有給予「改善機會」,法院會認定雇主未盡協助義務

正確做法

  1. 建立明確的績效標準(KPI)
  2. 定期考核並留存紀錄
  3. 績效不佳時發出「績效改善計畫」(PIP)
  4. 給予合理改善期間(通常30-90天)
  5. 改善無效後,才能主張「不能勝任」

⚠️ 員工態度差就能資遣?91%老闆都踩雷! 🔗延伸閱讀:員工態度差就能資遣?91%老闆都踩這3個地雷,1個月內收到勞工局通知-H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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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2:勾「業務緊縮」但同時在招募新人

錯誤案例:公司主張「業務緊縮」資遣業務員,但員工發現公司同時在人力銀行刊登相同職缺。

為什麼被打槍?

  • 「業務緊縮」代表公司營運困難、需減少人力,如果同時在招募相同或類似職務,顯然不是真的緊縮,勞工局會認定這是「假資遣、真解僱」

正確做法

  1. 確實有業務減少的證據(訂單對比、營收報表)
  2. 資遣與招募的職務必須「性質不同」
  3. 至少間隔3-6個月後再招募相同職務
  4. 保留所有營運決策的會議記錄

錯誤3:多項原因都勾,反而露出破綻

錯誤案例:公司同時勾選「業務緊縮」+「不能勝任工作」,想要「多重保險」。

為什麼被打槍?

  • 勞基法第11條的5款事由,應該擇一最符合的勾選
  • 同時勾選多項,反而讓勞工局懷疑「真正的資遣原因是什麼?」
  • 調解時,員工律師會針對每一項要求舉證,公司壓力更大

正確做法

  1. 確認真正的資遣原因(單一最主要原因)
  2. 針對該原因準備完整證據
  3. 資遣通報與資遣通知書的理由必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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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準備檢查表】資遣原因對應的3大證據類型

依據您選擇的資遣原因,請準備以下證據:

證據類型1:書面證據(必備)

  • ✅ 勞動契約正本(資遣條件的約定)
  • ✅ 工作規則或人事管理辦法(證明管理制度)
  • ✅ 績效考核表(針對「不能勝任」)
  • ✅ 財務報表或損益表(針對「業務緊縮」「虧損」)
  • ✅ 董事會或股東會議記錄(證明資遣決策合法)
  • ✅ 組織圖或職務說明書(針對「業務性質變更」)

證據類型2:通訊證據(加分)

  • ✅ Email往來紀錄(績效輔導、工作指示)
  • ✅ Line或通訊軟體對話(需完整保留,不可片段截圖)
  • ✅ 資遣預告通知書(已送達證明)
  • ✅ 績效改善計畫通知(PIP通知)

證據類型3:第三方證據(強力佐證)

  • ✅ 客戶訂單對比表(證明業務量下降)
  • ✅ 客訴紀錄或退貨單(證明工作品質問題)
  • ✅ 勞資會議記錄(證明資遣經過法定程序)
  • ✅ 會計師簽證財報(證明公司財務狀況)

💡 勞動契約這13項沒寫清楚,資遣時全變爭議點! 🔗延伸閱讀:勞動契約=廢紙!這13項必須寫清楚!老闆一年一約想規避責任?-K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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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10日vs3日補通報?搞錯時間點,隔天就收到15萬罰單

【⚠️震撼!!真實案例】人資以為「通報完就沒事」,3個月後收到勞工局罰單

案例情境:新竹某科技公司人資專員小林,在2025年9月20日完成資遣預告,員工離職日是9月29日。小林算了一下,「9月20日離9月30日還有11天,時間很充裕」,過幾天在準時完成通報。

誤解盲點:小林犯了一個致命錯誤——資遣通報可以提早不可以晚,就業服務法規定的是「離職生效日前10日」,意思是「至少要在離職日前10天完成通報」,而不是「離職日前10天內都可以通報」。

正確算法應該是:

  • 資遣預告10日:9月20日
  • 離職日:9月29日
  • 離職生效日:9月30日
  • 往前推10天:最遲在9月21日要完成通報

裁罰結果:3個月後,公司收到勞工局裁罰通知書:

「貴公司於114年9月23日通報,員工離職生效日為114年9月30日,未符合就業服務法第33條『離職之十日前通報』規定,依第68條裁處新台幣15萬元。」

小林這才明白,就算晚1天通報,也是違法。

⚠️ 資遣通報10天到底怎麼算?從哪天開始? 🔗延伸閱讀:資遣通報10天怎麼算?從哪天開始?算錯罰九萬-H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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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計算圖解】10日正常通報 vs 3日補通報,一張圖看懂

資遣通報 「10日前」通報 V.S「3日內」補通報3.0

⚠️ 錯過通報期限還能補救嗎?3個陷阱損失45萬! 🔗延伸閱讀:資遣通報補通報來得及嗎?「這3個陷阱」損失45萬!教你1招避開罰單!-H045


【💡特別提醒】這3種情況,通報時間要特別注意

情況1:例假日和國定假日也要計入10日內

錯誤認知:以為10日是指「10個工作日」❌ 正確認知:10日是指「10個日曆日」,含週六日、國定假日✅

注意事項:如果休息日、例假日與國定假日是最後的通報日,要改次日通報。

情況2:員工留職停薪後資遣

錯誤算法:以「留職停薪開始日」算離職日❌ 正確算法:員工必須先「復職」,才能開始計算預告期和離職日✅

注意事項:在引用資遣要件的舉證要充足。

情況3:試用期內資遣,也要通報

常見誤解:試用期不滿3個月,可以不用通報❌ 正確認知:只要是「資遣」(勞基法第11條),不論年資多少,都要通報✅

注意事項:試用期未滿10日,三日內補通報;試用期未滿3個月,十日內通報。


⭐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

我承辦過700多場勞資爭議調解,發現資遣爭議都是「程序錯誤」引起的——不是老闆想違法,而是「不知道這些細節」。

資遣通報名冊看似簡單的表格,但離職日期算錯、資遣原因選錯、通報時間延誤,任何一個錯誤都可能讓公司損失3~15萬元。更可怕的是,程序瑕疵會讓員工在調解桌上占盡上風,原本合法的資遣,反而變成「違法解僱」。

我常說:「預防爭議的成本,永遠比處理爭議便宜。」花30分鐘檢查資遣通報名冊,就能避免30萬元的罰單和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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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報完還要算資遣費!這5個科目沒算進去損失30萬 🔗延伸閱讀:老闆算錯資遣費平均工資!這5個科目沒算進去,30天內損失30萬-H003

💡 資遣完還要給什麼錢?3筆錢老闆要主動給 🔗延伸閱讀:被資遣可以領多少?除了資遣費還有3筆錢老闆要主動給-H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