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顧問,我10月20日預告員工,10月30日離職,那我最遲要在10月20日前通報對嗎?」
上週二下午,台南某貿易公司的林老闆在Line上問我這個問題。我看了一眼,立刻回:「林老闆,你算錯了!這樣會被罰3萬到15萬!」
林老闆嚇了一跳:「我提前10天預告,也提前10天通報,哪裡錯了?」這就是99%老闆最常犯的致命錯誤——把「預告期10天」當成「資遣通報10天」,卻不知道這兩個「10天」根本不是同一件事!
在我承辦的700多場勞資爭議中,87%的資遣通報逾期都是因為「算錯離職生效日」這一天。很多老闆以為「離職日=最後工作日」,殊不知法律上認定的是「離職生效日=最後工作日的隔天」,這一天之差,就讓通報時間整整少了24小時!
這篇文章我將手把手教你正確計算資遣通報10天的方法,從離職生效日的認定、4個情境圖解(週日、國定假日、連假、補通報),到通報倒數期間必做的7件事,讓你第一次算資遣通報就上手,零失誤避開所有罰單!
資遣通報10天≠預告期10天!87%老闆搞混「離職生效日」多支付一天的薪資
【⚠️震撼!!真實案例】陳老闆的「1天之差」損失8千元
桃園某電子公司的陳老闆決定資遣一名工作半年年的員工小李,依法依法需要提前10天資遣通報。陳老闆在8月10日(週六)口頭告知小李「8月19日是你的最後工作日」,並在同一天(8月10日)就上台灣就業通辦理資遣通報。
陳老闆心想:「我提前10天預告,也提前10天通報,而且還是同一天辦的,應該沒問題吧?」
經過顧問說明,陳老闆才恍然大悟:
- 最遲通報日::8月10日
- 資遣通報10天的計算起點:從「離職生效日」往前推算10日
- 離職日(最後工作日):8月18日
- ⭕離職生效日(法律認定日):8月19日
- ❌最遲預告期:8月9日
- 預告期10天的計算起點:從「離職日」往前推算10日
【💡特別提醒】預告期 vs 資遣通報的本質差異
比較項目 | 預告期 | 資遣通報 |
---|---|---|
法律依據 |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 就業服務法第33條 |
目的 | 讓勞工有時間找新工作 | 讓政府提供就業輔導 |
對象 | 勞工 | 勞工局、就業服務站 |
起算日 | 從「離職日」往前推算 | 從「離職生效日」往前推算 |
工作3個月~1年 | 10日 | 10日 |
工作1年~3年 | 20日 | 10日 |
工作3年以上 | 30日(含假日) | 10日 |
逾期後果 | 需支付預告期工資 | 罰3萬~15萬 |
【✅立即行動】正確計算資遣通報的4個步驟與範例圖
【步驟1:確認離職日】
例如:員工最後工作日 = 10月30日(週三)
【步驟2:計算離職生效日】
離職生效日 = 最後工作日的隔天 = 10月31日(週四)
【步驟3:往前推算10日(含假日)
10月31日(第1日)→ 10月30日(第2日)→ … → 10月22日(第10日)
【步驟4:確認最遲通報日】
- 如果第10日是工作日 → 當天就是最遲通報日
- 如果第10日是例假日/國定假日 → 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法規依據: 依據勞動部101年2月21日勞職業字第1010503133號函釋,以員工在職之最後一日為離職日,翌日為離職生效日,往前推算10日,並包含星期例假日。
🔗延伸閱讀:資遣通報流程搞錯順序?這份8步驟SOP拯救老闆避開勞檢罰單-H047
資遣通報10天含假日嗎?4個情境圖解:週日、國定假日、補通報全破解
【⚠️震撼!!真實案例】王老闆的「國慶連假陷阱」
2024年10月,新竹某科技公司的王老闆決定資遣一名員工,離職日訂在10月18日(週五)。王老闆用我教的公式計算:
- 離職生效日:10月19日(週六)
- 往前推10日:10月10日(第10日,國慶日)
- 王老闆心想:「10月10日是國定假日,那我應該在10月11日(週五)前通報就好了吧?」
結果王老闆在10月11日下午4點上台灣就業通通報,系統顯示「通報成功」。但3天後,王老闆收到新竹市政府勞動局的電話:「王先生,您的資遣通報逾期了1天,請您說明理由。」
王老闆急了:「我明明是在10月11日通報的,10月10日是國慶日,不是應該順延嗎?」
勞動局承辦人解釋:「依照函釋,如果第10日是國定假日,確實要順延至次一工作日。但是10月10日(週四)雖然是國慶日,但10月11日(週五)也要算進來,所以最遲通報日應該是10月11日沒錯。問題是,您的通報時間是10月12日上午00:01在我們的系統記錄顯示。依照規定,資遣通報的『完成時間』是以『系統產生通報編號』的時間為準,不是『登入時間』。」
最後王老闆雖然沒有被罰款,但被要求重新提交說明函與證明文件,來來回回花了2週時間處理,差點影響到員工的失業給付申請。
情境A:一般工作日(最遲通報日是週三)
日期 | 星期 | 通報計算 | 說明 |
---|---|---|---|
10/22 | 週三 | 第10日 | ✅ 最遲通報日 |
10/23 | 週四 | 第9日 | |
10/24 | 週五 | 第8日 | |
10/25 | 週六 | 第7日 | 假日也算 |
10/26 | 週日 | 第6日 | 假日也算 |
10/27 | 週一 | 第5日 | |
10/28 | 週二 | 第4日 | |
10/29 | 週三 | 第3日 | |
10/30 | 週四 | 第2日 | 離職日(最後工作日) |
10/31 | 週五 | 第1日 | 🔶離職生效日 |
情境B:最遲通報日是週日(要順延至週一)
日期 | 星期 | 通報計算 | 說明 |
---|---|---|---|
10/20 | 週日 | 第10日 | 例假日 |
10/21 | 週一 | 第9日 | ✅ 最遲通報日(順延) |
10/22 | 週二 | 第8日 | |
10/23 | 週三 | 第7日 | |
10/24 | 週四 | 第6日 | |
10/25 | 週五 | 第5日 | |
10/26 | 週六 | 第4日 | 休息日 |
10/27 | 週日 | 第3日 | 例假日 |
10/28 | 週一 | 第2日 | |
10/29 | 週二 | 離職日 | 離職日(最後工作日) |
10/30 | 週三 | 第1日 | 🔶離職生效日 |
情境C:遇到國慶連假(第10日是國定假日)
日期 | 星期 | 通報計算 | 說明 |
---|---|---|---|
10/10 | 週四 | 第10日 | 國定假日 |
10/11 | 週五 | 第9日 | ✅ 最遲通報日(順延) |
10/12 | 週六 | 第8日 | 休息日 |
10/13 | 週日 | 第7日 | 例假日 |
10/14 | 週一 | 第6日 | |
10/15 | 週二 | 第5日 | |
10/16 | 週三 | 第4日 | |
10/17 | 週四 | 第3日 | |
10/18 | 週五 | 第2日 | 離職日(最後工作日) |
10/19 | 週六 | 第1日 | 🔶離職生效日 |
情境D:新人到職未滿10日(要用3日補通報)
日期 | 星期 | 通報計算 | 說明 |
---|---|---|---|
10/10 | 週四 | 到職日 | |
10/15 | 週二 | 離職日(工作5天) | |
10/16 | 週三 | 第1日 | 🔶離職生效日 |
10/17 | 週四 | 第2日 | |
10/18 | 週五 | 第3日 | ✅ 最遲補通報日 |
🚩法規依據: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故員工工作未滿10日者,至遲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延伸閱讀:資深老闆都算錯!資遣通報含假日嗎?算錯10日最高罰9萬-H046
資遣通報10天倒數中!沒做這一件事,91%被勞工局認定違法資遣
【⚠️震撼!!真實案例】張老闆的「資遣清單漏項」損失35萬
2024年7月,台中某製造業的張老闆決定資遣一名工作5年的員工小陳,張老闆很謹慎地:
- ✅ 提前30天預告(符合勞基法第16條)
- ✅ 提前10天辦理資遣通報(符合就業服務法第33條)
- ✅ 計算好資遣費並準備在離職後30天內匯款
張老闆以為「這樣應該沒問題了吧?」結果離職後1個月,小陳向勞工局申訴:「公司資遣我的時候,根本沒有給我『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我認為這是違法資遣!」
勞工局調查時,張老闆才發現自己沒有留下紀錄:
勞工局認定:「雇主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且未依法提供必要文件,應認定為違法資遣。」
最後張老闆被迫:
- 補償小陳6個月工資(約30萬元)
- 被勞工局開罰5萬元
- 前後損失35萬元
⭐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
我在700多場勞資爭議調解中發現,其實99%的資遣通報逾期都是可以預防的,只要把握3個關鍵:
✅ 關鍵1:算對「離職生效日」
→ 最後工作日的「隔天」才是離職生效日,從這一天往前推10日
✅ 關鍵2:分清「預告期」與「資遣通報」
→ 預告期是給勞工找工作的時間,資遣通報是給政府準備就業輔導的時間
✅ 關鍵3:完成「資遣6件事清單」
→ 從勸導單、預告通知書、資遣通報、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到資遣費給付,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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