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計算基數,這樣算最划算,算錯恐罰30萬

80%的老闆都會以為月薪就是平均工資,還有20%的老闆認為最低工資就是平均工資,當資遣事件發生時,為了工資的名目爭議,浪費大量的時間,最後超過三十天支付資遣費,將會面臨300,000的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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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會少算那些科目,資遣費計算基數會變小,減少資遣費的支出,這樣合理嗎?

當企業要資遣員工的時候,資遣費的計算往往成為勞資雙方爭議的焦點。作為一名處理過上百件勞資爭議的勞資關係管理顧問,我經常看到許多老闆在計算資遣費時,刻意忽略某些薪資科目,使資遣費計算基數減少,藉此降低公司的支出成本。

老闆通常會「遺漏」計算以下科目:

  • 加班費許多企業主認為加班費屬於非固定給付,不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然而,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加班費是勞工因提供額外勞務所獲得的報酬,當然應計入平均工資。🚩引用:勞動基準法第2條
  • 全勤獎金許多老闆主張全勤獎金屬於獎勵性質,非經常性給付,不該納入平均工資計算。但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民國 87 年 09 月 14 日指出,全勤獎金若為固定發放且屬於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即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引用::87.9.14台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
  • 業績獎金老闆經常主張業績獎金屬於變動性給與,不該計入平均工資。但若業績獎金係按月發放且有一定標準,例如每個月按達成率給予獎金,則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
  • 伙食費≠誤餐費許多雇主認為伙食費屬於福利性質,非工資科目。然而,根據勞動部函釋,伙食費若以固定金額按月發放,而非依實際出勤日數或用餐次數給付,則應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納入平均工資計算。
  • 綜合評估下,不建議,按照實際出勤扣發伙食費,畢竟伙食費的初衷是在免稅,不是再破壞勞資和諧。🚩引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20日勞動2字第0940032710號令

⚠️【震撼案例】我曾處理一件案例,某科技公司資遣一位工作5年的資深工程師,公司只以基本月薪45,000元為基準計算資遣費,完全忽略該員工每月固定領取的業績獎金8,000元及全勤獎金2,000元。經過勞資爭議調解後,雇主被要求重新計算資遣費,基數由45,000元提高至55,000元,資遣費差額高達50,000元。

⚠️【警告!請注意】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若雇主因錯算基數而未足額給付,或完全未給付資遣費,除了需補足差額外,還可能依法處以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刻意少算資遣費基數不僅不合理,更可能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

勞工想多算哪些科目,讓資遣費計算基數變大,提高資遣費的領取,這樣合理嗎?

在我服務過的700多場勞資爭議調解中,勞工方面也常常試圖將各種薪資項目都納入平均工資計算,以提高資遣費金額。以下是勞工常主張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的科目:

  • 油料補貼費:勞工常主張公司提供的油料補貼是工資的一部分。然而,根據財政部函釋,「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因此,若油料補貼是依實際業務需求核實報銷,則不屬於工資範疇。
  • 🚩引用:財政部75年4月22日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釋
  • 話費補貼類似油料補貼,若通訊費用補貼是依實際業務需求核實報銷,且有合理標準,則不應計入平均工資。但若是固定金額按月發放,不論實際使用情況,則可能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
  • 三節獎金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3款規定,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不屬於經常性給與,不計入平均工資。然而,若三節獎金發放具有一定性、經常性,且與工作表現有直接關聯,則可能被認定為工資。
  • 年終獎金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規定,年終獎金屬於非經常性獎金,原則上不計入平均工資。但若年終獎金實際上按月分攤發放,或與工作績效直接掛鉤,則可能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
  • 競賽津貼若競賽津貼屬於不定期發放的獎勵性質,則不計入平均工資。但若為固定發放的業績獎金,則應納入計算。
  • 每月分紅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款規定,紅利原則上不屬於經常性給與。但若分紅以固定比例按月發放,且已成為薪資結構的一部分,則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

⚠️【震撼案例】我曾處理過一個案例,某保險業務員被資遣後,主張公司提供的固定交通津貼、電話津貼和業績達成獎金都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經調查發現,交通津貼和電話津貼是按實際業務支出核銷,不具工資性質;而業績達成獎金雖然與工作有關,但發放不固定,屬於非經常性給與。最終裁定只有基本薪資和固定的職務加給納入平均工資計算。

⚠️【警告!請注意】勞工爭取權益無可厚非,但平均工資的計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勞動基準法明確定義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同時施行細則也明確列出哪些科目不屬於經常性給與。因此,勞工在主張各項津貼納入平均工資時,需考量其給付性質是否確實符合工資定義。

勞資顧問標準計算資遣費計算基數

作為一名專業的勞資關係管理顧問,我認為在計算資遣費基數時,應嚴格遵循「平均工資」的法定定義,既不偏袒資方,也不過度擴大解釋有利於勞方。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6個月者,則以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計算。這就是資遣費計算的法定基數。

薪資條的科目,那些要算入平均工資:

  • 基本薪資這是無庸置疑應計入的部分,包括月薪或日薪、時薪等。
  • 固定津貼及加給如職務加給、專業加給等固定按月發放的科目。
  • 加班費無論是平日加班或假日加班費,均應計入。
    • 根據勞動部83年12月22日台83勞動二字第102498號函釋:「加班費及夜班津貼均係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自為工資之一部分,應計入平均工資」。
  • 全勤獎金若為固定發放且與工作有直接關聯,應計入平均工資。
  • 績效獎金若為按月固定標準發放的績效獎金,應計入平均工資。

薪資條的科目,那些不用算入平均工資: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明列的非經常性給與包括紅利、年終獎金、三節獎金、醫療補助費等。
  • 實報實銷的費用補貼如依實際支出核銷的差旅費、油料費、通訊費等。
  • 不具工資性質的福利如依實際出席用餐發放的伙食費、員工旅遊補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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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期間及工資不計入:

  1. 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2. 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
  3. 依法減半發給工資者
  4.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停工期間
  5. 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期間
  6.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等致減少工資期間
  7. 留職停薪期間

爭議減少必須用政府資遣費計算機

針對資遣費計算基數的爭議,建議雇主與勞工可參考勞動部提供的「資遣費計算系統」進行初步試算,再依實際情況微調。此外,若對某些薪資科目是否應納入平均工資有疑義,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諮詢,或由專業勞資顧問協助判斷。

⚠️【震撼案例】實務上,我經手處理過一家製造業資遣案例,該公司原本僅以基本薪資計算平均工資,忽略了每月固定發放的輪班津貼和技術加給。經勞資調解後,確認這些科目符合「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的定義,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公司也立即補足差額,避免了可能的行政處分。

正確計算平均工資不僅是法律遵循問題,更是企業誠信和員工權益的具體展現。資方若能正確認知並遵守相關規定,不僅能減少勞資爭議,更能建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和勞資關係。

⭐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

支付資遣費原則:寧可多付,切勿少付,未支付資遣費將面臨30萬元罰款。若您對計算有任何疑慮,請立即與我聯繫。

我提供專業的資遣費計算諮詢服務,包括:

  • ✓ 薪資科目分析:協助您判斷各項薪資給付是否應納入平均工資
  • ✓ 平均工資計算:依法計算正確的資遣費基數
  • ✓ 資遣費試算:包括舊制和新制資遣費的正確計算
  • ✓ 資遣文件審閱:確保資遣程序和文件符合法律規定
  • ✓ 勞資爭議處理:針對潛在的勞資爭議風險並提供防範建議

請特別注意,資遣費必須在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支付。逾期未給付或給付不足,可能面臨30萬至150萬元的高額罰鍰,並引發耗時費錢的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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