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亂寫「不適任」!資遣員工原因寫錯,恐讓你賠上金錢與公司名譽-H107

別再亂寫「不適任」!資遣員工原因寫錯,恐讓你賠上金錢與公司名譽 H107

⏱️快速30秒掌握核心重點

  • 📍 合法資遣5大原因: 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性質變更|不適任
  • ⚠️ 常見地雷: 濫用「業務緊縮」(敗訴率80%)|沒做「勸導單」(敗訴率95%)
  • ✅ 正確流程: 10天前通報→給預告期/工資→結算特休/加班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 💰 違法代價: 恢復僱傭關係(補付薪資)|勞檢罰款30-100萬|商譽受損
  • 💡 保命關鍵: 資遣前必須有「書面勸導單」與「績效改善計畫」作為證據

「謝顧問,那個員工實在太混了,我可以直接叫他明天不要來嗎?」

這是在我處理的700多場勞資爭議調解中,最常聽到老闆崩潰的提問。調解室的空氣通常凝重得讓人窒息,老闆滿臉通紅,手裡捏著幾張凌亂的打卡紀錄,對面坐著的員工則是一臉冷漠,甚至帶著一絲準備反擊的嘲弄。

我的回答通常很殘酷,但卻是為了救老闆一命:「老闆,如果你現在叫他走,準備好幾十萬來賠吧。因為你口中的『混』,在法律上可能連根毛都算不上。」

很多企業主有一個天大的誤解:以為付了資遣費就能「花錢消災」。殊不知在勞基法的顯微鏡下,你的「資遣原因」如果寫錯(例如濫用「業務緊縮」或「不能勝任」),不僅資遣無效,還得補發這段期間的所有薪資、吃上勞檢罰單,甚至賠上商譽。

今天,我要用最直白、最血淋淋的案例,揭開那些讓你冷汗直流的資遣地雷,並教你如何建立合法的「防禦武器」,讓好聚好散不再是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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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的老闆都犯過的資遣地雷:你以為的「合法」其實全是破綻

❌ 地雷一:以為「付錢」就是大爺?(勞基法第11條 vs 第12條)

很多老闆在資遣員工時,為了省事或給員工面子,隨意勾選資遣原因。心想:「反正我都有給資遣費,他還有什麼好告的?」

大錯特錯!勞基法對於「資遣」(第11條,經濟性解僱)和「開除」(第12條,懲戒性解僱)有著天壤之別的定義。

  • 勞基法第11條(需預告、需給錢): 適用於公司虧損、業務緊縮或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這是「非歸責於員工」的手段,老闆有義務安置或給付補償。
  • 勞基法第12條(免預告、免給錢): 適用於員工重大違規(如曠職3日、重大侮辱)。這是「懲罰」,但舉證責任極高。

如果你明明是想省錢(業務緊縮),卻寫成員工爛(不適任);或是明明員工只是小錯,你卻用重大違規開除他,會怎樣?

一旦上了法院,事實與理由不符,資遣直接無效。

【⚠️震撼!!真實案例】公司謊言當場被戳破資遣無效

一位老闆為了趕走懷孕的行政助理,在資遣通報上寫「業務緊縮」。結果員工一告,法官調閱公司財報,發現公司該年度營收成長20%,且同時還在招募新人。謊言當場被戳破!判決結果:公司必須恢復員工職位,並補發這18個月訴訟期間的薪水(約60萬),外加精神賠償。老闆賠了夫人又折兵。

❌ 地雷二:「態度不佳」不能直接當作資遣原因

另一個常見地雷是「員工態度很差」。在我們勞資顧問的眼裡,「態度」是主觀的,法官不看感覺,只看證據。

如果你想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來資遣,你必須證明:

  1. 客觀上能力不足:業績未達標、產出良率過低(需有數據)。
  2. 主觀上怠忽職守:能做但不想做、消極抵抗(需有紀錄)。

【⚠️常見錯誤】:老闆在資遣通報上寫「不適任」,但在勞資會議記錄裡卻沒有任何該員工的績效檢討紀錄,甚至去年的考績還給了「甲等」。這種「突襲式資遣」,在法院上幾乎是百戰百敗。

💡 特別提醒:不要為了省小錢,而賠上大錢。資遣費的計算固然重要,但「資遣原因」的合法性才是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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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適任」是最危險的資遣理由?沒有這張紙,你必輸無疑

什麼是「最後手段性原則」?

法院在審理資遣案件時,有一個核心原則叫「解僱最後手段性」。意思是:老闆已經用盡一切合法手段(輔導、教育訓練、調職),員工仍然無法改善,這時才能資遣。

這就像是判死刑前,必須確保這個人真的無藥可救。如果你沒有拿出這些「過程證據」,直接跳到「資遣結果」,就會被認定違法。

你的保命符:書面勸導單

很多老闆問我:「顧問,那我到底該怎麼證明他已經無藥可救?」

答案只有一個:書面勸導單。這不是一張隨便的悔過書,而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

【✅專業建議:勸導單撰寫三要素】

  1. 具體量化事實
    • ❌ 錯誤寫法:「請提升工作效率」、「態度要變好」。
    • ✅ 正確寫法:「每週五前完成5份客戶拜訪報告」、「月營業額需達30萬元」。
  2. 設定合理改善期限
    • 通常建議 1至3個月。給一週叫人家改善業績,法官會覺得你是故意找碴。
  3. 提供輔導資源
    • 主管需定期面談(每週或雙週),並記錄面談內容。公司提供了什麼教育訓練?哪位前輩帶領?都要寫下來。

【💡顧問真心話】資遣員工原因用勸導單證明

如果期限到了,員工達標,恭喜你多了一位好員工;如果沒達標,這份 勸導單 紀錄連同員工的簽名,就是你最強的法律護身符,證明公司已經「仁至義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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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後的未爆彈:如何建立合法的資遣SOP?

算對錢,也要給對時間:資遣五步驟

當你確認資遣原因合法,證據也充足了,最後一步就是「算錢」與「通報」。這一步走錯,照樣會收到罰單。

  1. 確認資遣事由:核對勞基法第11條各款,蒐集證據(財報或PIP)。
  2. 計算預告期
    • 年資3個月~1年:10天前預告。
    • 年資1~3年:20天前預告。
    • 年資3年以上:30天前預告。
    • 注意:預告期包含假日!
  3. 資遣通報(行政程序)
    •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必須在資遣生效日的10天前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罰則警告:少一天都不行,未通報或延遲通報,罰鍰是新台幣3萬到15萬元。
  4. 計算費用(錢要算清楚)
    • 資遣費:新制(年資x0.5個月)或舊制。
    • 預告工資:如果老闆不想留人,可以選擇「直接給錢請他走」,這就是預告工資。
    • 特休未休工資:沒休完的特休要折現,不能強迫員工休完。
    • 加班費:是否有積欠的加班費或補休未休?趁這次一次結清。
  5. 開立證明: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員工申請失業給付。

🔗 延伸閱讀資遣通報圖解教學|8步驟流程圖+4種情境案例+20個FAQ零失誤-H043


⭐ 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

資遣員工就像一場外科手術,需要精準、合法且帶著人性的關懷。作為老闆,你的目標不是「趕走人」,而是「調整組織體質」。

我見過太多老闆因為一時的情緒,在Line上傳一句「明天不用來了」,結果換來長達兩年的訴訟惡夢。

做好合規的流程,不僅是保護公司資產,更是展現企業高度的時刻。不要讓一時的疏忽,成為公司經營的未爆彈。如果你對資遣原因的認定還有疑慮,或者手邊沒有合適的勸導單範本,請務必尋求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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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謝淮辰,資深勞資顧問,2016年進入勞資領域,累積700場以上勞資爭議調解經驗,服務超過300間企業。專精於資遣流程規劃、勞動檢查應對、工作規則設計。幫助企業主用合法合規的方式管理人才,預防勞資爭議與政府罰單。YouTube:淮辰先生|LinKedIn:謝淮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