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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遣地雷: 誤用「業務緊縮」資遣不適任員工|法院認定資遣無效|補付工資恐破 50 萬
- ✅ 合法 SOP: 開立勸導單 → 設定改善期(1-3個月) → 驗收未過 → 依第11條第5款資遣
- 📍 勸導單關鍵: 具體缺失(人時地物)|量化目標|輔導紀錄|員工簽名確認
- ⚠️ 常見錯誤: 僅口頭警告無書面(90%敗訴)|未給予輔導協助(違反最後手段性)
「謝顧問,那個員工每天遲到、業績掛蛋,我能不能直接說業務緊縮請他走?」
這是許多老闆在諮詢時最常問我的問題。面對「問題員工」,企業主往往急於解決,卻忽略了《勞動基準法》對於資遣原因的嚴格規範。一旦選錯條款(例如把「不適任」包裝成「業務緊縮」),不僅資遣無效,還可能面臨「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這期間累積的工資與賠償金往往是資遣費的好幾倍!我在處理超過 700 場勞資爭議調解的經驗中,看過太多因為「用錯理由」與「蒐證不足」而慘敗的案例。這篇文章將帶你深入解析勞基法第 11 條的實務操作,特別是針對「不適任」員工,如何透過合法的「勸導單」程序,達成好聚好散的雙贏局面。
資遣原因別亂寫!「業務緊縮」與「不適任」的混用陷阱
很多公司為了「給員工面子」或省麻煩,明明是因為員工表現差(第 11 條第 5 款),卻在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上勾選「業務緊縮」(第 11 條第 2 款)。這是一個非常危險的行為!
案例分析:明明是員工表現差,公司卻用業務緊縮資遣的慘痛代價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的規定,第 2 款的「虧損或業務緊縮」與第 5 款的「確不能勝任工作」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 業務緊縮(客觀事實):指的是公司訂單減少、部門裁撤等客觀經濟因素,導致職位消失,公司不需要這個人了。
- 不能勝任(主觀/客觀能力):指的是職位還在,但這個人做不好。
如果你用「業務緊縮」資遣員工,結果隔天又在人力銀行開缺徵同樣職位的人,這在法院上就是「自打嘴巴」的鐵證!這代表你的業務並沒有緊縮,資遣無效。這時員工可以要求恢復工作,並補發這段期間的所有薪資。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時,資遣事由該如何正確勾選?
在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時,務必誠實勾選。如果是因為員工能力不足,就請勾選第 11 條第 5 款。雖然這對員工找下一份工作可能有些微影響(通常新公司看不到離職證明上的細項,除非特別要求),但對於雇主來說,這是法律上的自我保護。
【✅專業建議】:不要為了人情味而偽造文書,這會讓公司陷入更大的法律風險。
💡 想知道如何合法開立勸導單?避免勞檢罰款?
遇到「擺爛」員工,如何合法運用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
要引用「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雇主必須負起舉證責任。這不是老闆覺得「他不適任」就算數,法院看重的是「最後手段性原則」——公司是否已經盡了教導、輔導的責任,且真的無法改善,才選擇資遣?
口說無憑!如何建立有效的「勸導單」作為證據?
這就是為什麼我一直強調「勸導單」的重要性。很多人資問我:「顧問,PIP(績效改善計畫)跟勸導單一樣嗎?」其實概念類似,但在台灣實務上,我們更強調「具體的改善指導」。
一張有效的勸導單應該包含:
- 具體缺失:人、事、時、地、物(例如:10/1 未依規定繳交報表,延誤專案進度)。
- 改善目標:量化標準(例如:下週準時繳交,錯誤率低於 1%)。
- 輔導紀錄:主管提供了什麼協助?(例如:10/2 安排教育訓練、10/5 主管陪同作業指導)。
- 改善期限:合理的觀察期(通常建議 1-3 個月,視職位而定)。
- 後果告知:若未改善將面臨資遣或調職。
【⚠️常見錯誤】:只有口頭警告,沒有書面簽名。記住,上了法院,沒有白紙黑字等於沒發生!請務必讓員工在勸導單上簽名確認「已收到告知」。
什麼是「客觀上不能勝任」?解析法院對於能力不足與態度消極的判決
法院對於「不能勝任」的解釋包含兩層面:
- 客觀上能力不足:專業技能跟不上、體力無法負荷等。
- 主觀上能為而不為:態度消極、經常遲到早退、不配合主管指揮等。
如果是「態度」問題,更需要透過勸導單來記錄他的「消極不作為」事實。
「自願離職」可以取代資遣?需要注意以下四點
資遣不是為了吵架,而是為了結束一段不適合的關係。良好的溝通可以減少 80% 的後續爭議。
簽署「自願離職」是萬靈丹嗎?規避勞動基準法資遣原因
很多雇主會問:「如果我跟員工好好談,雙方都同意簽『自願離職』,這樣就不算資遣了吧?」
理論上是的——但實務上要非常小心。
當員工簽署「自願離職」時,代表雙方同意結束僱傭關係,這種情況下:
- 不需要資遣預告期
- 不需要給付資遣費(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 不需要通報大量解僱
聽起來很美好對吧?但問題來了——如果員工事後反悔,主張當初是被迫簽署的呢?
「自願離職」容易被認定為「假合意、真資遣」的情況
法院在審理時,會特別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 員工是在主管施壓下簽署的:例如主管說「你不簽就直接開除你,沒資遣費」。
- 給予的離職金低於法定資遣費:這會被認定為「變相強迫離職」。
- 簽署當下情緒激動、未給予充分考慮時間:例如當場要求簽名,不讓員工帶回家思考。
- 事後公司仍以「非自願離職」通報勞保局:這等於自己承認這不是真正的合意。
一旦法院認定這不是真正的「合意」,就會改判為「資遣」,公司不僅要補發資遣費,還可能面臨勞檢罰款。
【⚠️特別提醒】:即使簽了合意離職書,如果員工事後向勞工局申訴,主張當初是被迫簽署的,勞工局仍會介入調查。因此,保留完整的溝通紀錄(如 email 往來、會議紀錄)非常重要。
⭐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
資遣員工,從來都不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這不僅僅是法律流程,更是一場關於「人性」的考驗。
很多老闆因為怕麻煩、怕衝突,選擇用錯誤的方式處理,結果付出的代價遠比資遣費高出好幾倍。
記住,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如果你正在面對棘手的員工問題,不確定該如何開口,或者擔心程序上有漏洞,千萬不要自己憑感覺操作。
把專業的問題交給專業的顧問,讓我幫你把關每一個細節,確保公司與員工都能好聚好散。
別讓一時的疏忽,成為公司經營路上的未爆彈。
關於作者
謝淮辰,資深勞資顧問,2016年進入勞資領域,累積700場以上勞資爭議調解經驗,服務超過300間企業。專精於資遣流程規劃、勞動檢查應對、工作規則設計。幫助企業主用合法合規的方式管理人才,預防勞資爭議與政府罰單。YouTube:淮辰先生|LinKedIn:謝淮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