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的原因是「員工表現差」可以資遣嗎?必備證據「勸導單」-H108

資遣的原因是「員工表現差」可以資遣嗎?必備證據「勸導單」-H108

⏱️快速30秒掌握核心重點

  • 📍 不能勝任定義: 客觀能力不足(業績未達標)|主觀意願消極(配合度差)|需具體舉證
  • 合法資遣SOP: 教育訓練/調職(最後手段)→ 簽署PIP計畫(改善期1-3個月)→ 預告資遣
  • ⚠️ 違法代價: 未給改善機會(敗訴率90%)|資遣費算錯(罰30-150萬)|恢復僱傭關係(補發工資)
  • 💡 PIP關鍵: 設定量化目標(如客訴0件)|提供具體輔導資源|❌禁止設定不可能任務(如業績翻倍)

擔任勞資顧問多年,我最常聽到老闆抱怨:「顧問,那個誰誰誰叫不動、業績又差,每天來公司像在養老,我能不能直接叫他明天不要來?」

先別衝動!直接開除(解僱)往往是勞資爭議的導火線,最後不僅要賠錢,還可能被罰款。面對「不適任」的員工,你需要的不是情緒,而是合法的「資遣原因」與完整的「處理流程」。這篇文章將帶你一步步拆解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教你如何運用 PIP 績效改善計畫客觀證據,合法、合情、合理地處理人員去留,保護公司經營權,同時也保障勞工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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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急著叫他走!資遣前你必須完成的「最後手段性原則」

很多老闆以為,只要員工表現不好,給他一筆資遣費叫他走就是仁至義盡。大錯特錯! 在法院的實務判決中,法官非常看重雇主是否盡了 「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說,資遣員工應該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在此之前,你必須證明公司已經盡力協助他了。

為什麼法官在看「應變能力」?你有沒有提供教育訓練或調職機會?

依據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可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資遣)。但所謂的「不能勝任」,不僅僅是看結果(業績沒達標),還要看過程。

如果你發現員工能力不足,你有沒有提供教育訓練? 有沒有資深同仁帶領? 如果他實在不適合這個職位,公司內部有沒有其他職缺可以安置(調職)? 如果這些你都沒做,直接發資遣通知單,將來若員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甚至訴訟,公司敗訴的機率非常高。

績效改善計畫(PIP)怎麼寫?設定具體、可達成目標的關鍵技巧

這是最重要的防禦武器。當口頭勸導無效時,你就需要啟動 績效改善計畫 (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 PIP)

【⚠️常見錯誤】 很多公司的 PIP 只是形式,設定「業績成長 200%」這種不可能達成的目標,這在法律上會被認定為惡意逼退。

✅專業建議:一個有效的 PIP 應該包含:

  1. 具體的問題點:明確指出哪裡做得不好(例如:每月報表遲交 3 次、客戶客訴 2 件)。
  2. 改善目標:量化且可達成的標準(例如:準時繳交報表、下個月客訴降為 0)。
  3. 輔導措施:公司提供的資源(例如:每週主管面談輔導、安排教育訓練課程)。
  4. 期限:合理的改善期間(通常建議 1~3 個月)。
  5. 定期檢核:雙方簽名確認的進度追蹤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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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員工「不能勝任」?搜集證據的三個黃金時間點

「顧問,我覺得他態度很差!」這種 主觀 的感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你需要將主觀感受轉化為 客觀證據

平時考核表與勸導單的重要性:口說無憑,白紙黑字才是鐵證

不要等到要資遣的那一刻才開始找證據。

證據的搜集應該在 平時 就進行。

  • 新人試用期:建立明確的考核標準。
  • 日常違規:員工遲到、早退、違反工作規則時,務必發出 「工作場所紀律勸導單」 並請員工簽名確認。若拒簽,可改用 Email 或 Line 通知並截圖保存。
  • 定期考核:每季或每半年的績效面談紀錄,這能證明員工長期的表現低落,而非單一事件。

出勤紀錄與工作產出對比:用數據量化他的「客觀」不適任

【💡特別提醒】 證據越具體越好

  • 效率問題:別人一天做 10 件,他只做 3 件(附上工作日報表對比)。
  • 品質問題:他的產出錯誤率高達 30%(附上退件紀錄或錯誤報告)。
  • 態度問題:配合度差、拒絕主管合理指派(附上 Line 對話紀錄或會議記錄)。

這些證據組合起來,才能構成法律上完整的「不能勝任」事由。

🔗 延伸閱讀: 資遣原因用「業務緊縮」還是「不適任」?搞錯重點小心賠更多-H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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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與預告期計算:好聚好散的最後一哩路

當所有輔導手段都無效,確定要執行資遣時,最後一步就是算清楚錢與時間,避免最後關頭翻船。

算錯資遣費會有罰則嗎?新制與舊制資遣費的計算公式詳解

資遣費算錯,不僅要補給,還可能面臨 勞工退休金條例 的罰則。

  • 舊制(94年7月1日前):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
  • 新制(94年7月1日後):每滿 1 年發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最高發給 6 個月)。

【⚠️震撼!!真實案例】 曾有老闆因為少算了一筆「加班費」計入平均工資,導致資遣費短少幾千元,結果被員工檢舉,最後連同加班費、資遣費差額加上罰款,賠了十幾萬!

預告期要給幾天?不想讓他再來上班可以換成薪水嗎?

依勞基法第16條,預告期間依年資而定:

  • 3個月~1年:10天前預告。
  • 1年~3年:20天前預告。
  • 3年以上:30天前預告。

如果你擔心員工在預告期間擺爛或破壞公司資料,你可以選擇 「預告工資」,也就是多給他這段期間的薪水,請他當天就離開公司。這在實務上是常見且合法的做法。


⭐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

老闆們,我知道要請走一位員工,心裡往往比誰都掙扎。

經營公司本就不易,遇到不合適的夥伴,我們追求的是「好聚好散」,而不是「對簿公堂」

我看過太多案例,只因為一時情緒、少寫一張勸導單、或少算幾百塊資遣費,最後不僅賠上幾十萬,還賠掉了公司的商譽與士氣。

「預防」永遠比「治療」便宜。 不要讓資遣成為你經營路上的未爆彈。

花一點小錢建立合規的制度,買的不只是法律保障,更是你身為經營者每晚安穩的睡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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