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原因寫「不適任」就被告?忽略這份「勸導單」恐讓你賠償50萬-H102

資遣原因寫「不適任」就被告?忽略這份「勸導單」恐讓你賠償50萬-H102

⏱️ 快速30秒掌握核心重點

  • 📍 資遣風險: 口頭告知無效|沒簽勸導單敗訴率90%|賠償金恐達50萬
  • 📍 關鍵證據: 勸導單+改善計畫(PIP)|需給予改善期|務必書面紀錄
  • ⚠️ 常見錯誤: 僅以不適任為由直接開除|未做資遣通報(罰15萬)|扣發離職證明(罰30萬)
  • 正確流程: 面談勸導→簽署改善計畫→評估未過→預告資遣→通報與結算
  • 💡 保命口訣: 說得清楚、寫得下來、給予機會、最後手段

「明天不用來了,你根本不適任!」這句話,可能是這家公司今年最昂貴的一句話。

某日的週五下午,老闆氣沖沖地走出會議室,剛剛才把那個總是遲到、報告寫錯的員工罵了一頓,並叫他直接走人。老闆心想:「我也給過他資遣費了,仁至義盡。」結果三個月後,收到法院傳票,員工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要求補發這段期間的所有薪資,甚至加上精神賠償,總金額高達50萬。

「我有付資遣費啊!為什麼還會輸?」這是很多老闆在調解庭上最常問我的問題。今天,身為處理過700場勞資調解的顧問,我要揭露連資深HR都可能忽略的「勸導單」關鍵,教你如何避開這場價值50萬的法律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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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能直接資遣「不適任」員工?敗訴的3大關鍵原因

很多老闆認為,只要員工表現不好(不適任),且公司願意支付資遣費,就可以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但在法律實務上,法院對於「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標準非常嚴格,這就是所謂的「最後手段性原則」。

為什麼明明付了錢,還會被判敗訴?

因為你少了「證明」你已經盡力了。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但法院在審理時,會檢視以下三大關鍵:

敗訴關鍵1:主觀與客觀標準混淆

法院認為,「不能勝任」包含「客觀上能力不足」與「主觀上能為而不為(怠工)」。

  • 客觀能力不足: 這是指員工的專業技能、體力確實無法達成工作要求。
  • 主觀怠工: 這是指員工「可以做但不想做」,例如經常遲到、不遵守工作規則。

【⚠️常見錯誤】老闆常把「我不喜歡他的態度」當作不適任,但如果沒有具體的工作規則或考核紀錄,這只是主觀好惡,無法構成法定資遣理由。

敗訴關鍵2:違反「最後手段性原則」

這是敗訴的最大地雷区。法院普遍認為,雇主有義務協助員工改善。如果你沒有提供教育訓練、輔導機制,或者沒有給予一段合理的「改善期間」,直接資遣通常會被認定無效。

【🚩法規依據】依據最高法院見解,雇主須經「勸導」、「輔導」無效後,才能資遣。

敗訴關鍵3:缺乏「書面證據」

「我有口頭跟他說過很多次了!」在法庭上,口頭說詞的證據力極低。如果你拿不出勸導單、績效面談紀錄、改善計畫書 (PIP),法官無法確認你是否真的有進行輔導。

【⚠️震撼!!真實案例】某傳產老闆資遣一名績效墊底的業務,雖有口頭告誡,但因無書面紀錄,法官認定「未盡輔導義務」,判決僱傭關係存在,公司需補付12個月薪資共50萬元,且員工需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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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導單該怎麼寫?避開勞檢罰單的4個必備要素

既然書面證據這麼重要,那「勸導單」或「績效改善計畫 (PIP)」到底該怎麼寫才有效?

很多公司寫的勸導單太過籠統,例如只寫「工作不力,請改善」,這種文件在法庭上依然無效。

具備法律效力的勸導單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必須符合SMART原則,並包含以下4個必備要素。

要素1:具體的事實描述 (Specific Facts)

不要只寫「常遲到」或「業績不好」。要寫得具體:

  • ❌ 錯誤寫法:工作態度不佳。
  • ✅ 正確寫法:2025年10月份遲到共計8次,且未依規定完成A專案進度報告。

要素2:明確的改善目標 (Measurable Goals)

告訴員工要做到什麼程度才算合格。

  • ✅ 正確寫法:需於一個月內將遲到次數降至0次,並每日準時於18:00前提交日報表。

要素3:合理的改善期限 (Timeline)

給予員工足夠的時間證明自己。通常建議至少給予 1個月至3個月 的觀察期(PIP期間)。給3天就要人家脫胎換骨,法官會覺得你在強人所難。

要素4:未改善的後果告知 (Consequences)

明確告知若期限屆滿仍未達成目標,公司將採取什麼行動(如:降職、調薪或資遣)。這能證明員工已經知情並了解嚴重性。

項目無效的勸導單有效的勸導單 (PIP)
內容模糊(”請加油”)具體(數據、日期、事件)
期限無或極短合理期間(1-3個月)
簽名拒簽或未簽員工親簽確認(或有見證人)
法律效力❌ 極低✅ 極高(勝訴關鍵)

【💡特別提醒】如果員工拒絕簽名怎麼辦?您可以邀請另一位主管在場見證,並註記「員工拒簽,但已當面告知並交付」,或透過Email/Line傳送並截圖已讀,這在法律上也能作為送達證明的佐證。


資遣通報多久前要給?錯過10天通報期,罰款高達15萬!

好不容易完成了勸導流程,員工確實無法勝任,決定資遣。老闆想說:「好吧,那就做到今天。」

等等!資遣不是說走就走,除了給付資遣費,還有一個絕對不能忘的動作叫「資遣通報」。

什麼時候要通報?忘記通報會怎樣?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必須在員工離職之日 「10日前」 列冊通報。

黃金鐵則:如何正確計算「離職前10日」

所謂的10日前,是指「員工離職日」往前推算10天。

  • 範例: 預計讓員工在 1月31日 離職,最晚必須在 1月23日 完成通報(建議保險起見再提早2-3天)。
  • 包含假日嗎? 是的,這10天是日曆天,包含假日。

漏報代價:就業服務法第33條罰則解析

  • 罰則: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3條,處新台幣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罰鍰。
  • 實務慘況: 很多老闆付了資遣費、給了預告工資,結果只是因為行政疏忽忘了上網通報,或是晚了2天通報,直接被罰3萬起跳。這筆錢完全是冤枉錢!

【✅立即行動】現在就確認您的公司是否有「資遣通報帳號」。如果沒有,請立刻去當地勞工局網站申請,不要等到要資遣當天才發現登不進去。

延伸風險:拒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的後果

資遣時,雇主有義務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勞工,讓勞工可以去申請失業給付。

【⚠️常見錯誤】有些雇主因為不爽員工,故意扣發證明,或是在證明書上亂寫不利員工的備註。這違反就業保險法,可處 10倍罰鍰,甚至會有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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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

老闆們,我懂您的難處。

面對不適任的員工,您已經給了無數次機會,甚至在心裡演練了千百遍該怎麼開口。但請記住,「好聚好散」的前提是「合法合規」

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心軟或疏忽,讓原本合理的管理行為變成了違法的資遣,最後不僅要賠錢,還賠上了公司的信譽。

這條路您不需要獨自面對。如果您對於手上的勸導單是否有效存疑,或是擔心資遣流程會有漏洞,歡迎隨時找我聊聊。用少許的諮詢費用,換取您公司的經營安全與晚上的安穩睡眠,這絕對是您最划算的投資。

我們一起把這件艱難的事,處理得圓滿、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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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謝淮辰,資深勞資顧問,2016年進入勞資領域,累積700場以上勞資爭議調解經驗,服務超過300間企業。專精於資遣流程規劃、勞動檢查應對、工作規則設計。幫助企業主用合法合規的方式管理人才,預防勞資爭議與政府罰單。YouTube:淮辰先生|LinKedIn:謝淮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