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糟了!我昨天剛送出資遣通報,今天員工卻說願意改善,還能挽回嗎?」
這是我在700場調解經驗中,很常聽到老闆驚慌失措的提問。根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資遣通報送出後「可以撤銷」,但有大部分的老闆不知道正確流程,甚至因為程序錯誤被罰3-15萬元。更危險的是,有九成的老闆根本「不該通報卻通報了」—員工自願離職、試用期解僱、勞工開除老闆這三種情況都不用資遣通報!本文將揭露5個免通報案例、3步驟合法撤回流程,以及沒有勸導單就資遣的致命風險,讓你30天內避開勞資爭議與政府罰單。
為什麼92%老闆通報後才驚覺「搞錯了」?以下5種情況不需要資遣通報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只有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20條資遣員工時,才需要辦理資遣通報。然而我在實務中發現,有高達92%的老闆在以下5種情況「誤報資遣通報」,不僅徒增行政作業,更可能在後續引發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 引用:就業服務法第33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離職日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 勞工自願離職
當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申請,不論是「自願離職」或「協商離職」,都不需要辦理資遣通報。這是因為離職原因可歸責於勞工自身,並非雇主依法定事由終止契約。
【⚠️常見錯誤】
許多老闆誤以為只要員工離職就要通報,甚至在員工提出辭呈後,仍然送出資遣通報。這不僅浪費行政資源,更可能讓員工誤以為自己是「被資遣」,進而申請失業給付或提出爭議。
2. 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勞工開除老闆)
當雇主有以下違法情事,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時不需要辦理資遣通報:
- 雇主未按時給付工資
- 雇主對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
- 工作對勞工健康有危害且雇主未改善
-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 引用:勞動基準法第14條
【⚠️震撼!!真實案例】
台中某餐飲業老闆積欠員工2個月薪資,員工小美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老闆誤以為「員工主動離職」不用給資遣費,也沒辦理資遣通報。3個月後小美申請調解,不僅成功請領資遣費8萬元,老闆還因「未依法給付資遣費」被罰30萬元!
🔗延伸閱讀:資遣費六大禁忌!員工可以不預告離職領資遣費⌈開除老闆⌋-K010
3. 雇主依勞基法第12條開除勞工(懲戒性解僱)
當員工有以下重大違規情事,雇主可依勞基法第12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時不需要辦理資遣通報:
- 員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
-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 對雇主、雇主家屬或其他員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行為
- 故意損耗機器、洩漏營業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
🌐 引用: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延伸閱讀:開除員工6大法定要件:30日處理時限、證據清單與違法代價一次看懂-K009
4. 定期契約期滿且工作無繼續性
依勞基法第9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簽訂定期契約。當契約期滿且工作確實無繼續性時,不需要辦理資遣通報。
【⚠️常見錯誤】
許多老闆為規避雇主責任,明明是「繼續性工作」卻簽「定期契約」,並每年一約不斷續約。這種作法在法院判決中幾乎100%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一旦終止契約就必須給付資遣費並辦理資遣通報!
🔗延伸閱讀:勞動契約=廢紙!這13項必須寫清楚!老闆一年一約想規避責任?-K002
5. 職災醫療期滿後不能勝任工作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規定,職災勞工經醫療終止後,若經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雇主得終止契約。此情況屬於特殊規定,不需要辦理資遣通報。
🌐 引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
【✅專業建議】
處理職災案件務必謹慎,建議先取得「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的診斷證明,並保留完整醫療紀錄,避免員工事後主張「違法解僱」而提起訴訟。
資遣通報取消的3步驟SOP:勞動局認可的合法撤回流程
許多老闆以為「在系統上刪除通報就好」,但這是完全錯誤的做法!根據各縣市就業服務處的實務作業規定,撤銷或修改資遣通報必須依法定程序以書面方式辦理,否則不僅撤銷無效,還可能被罰款。
✅ 步驟一:準備書面撤銷申請函
撤銷資遣通報的第一步,是製作「撤銷申請函」,有兩種狀況:
- 是使用書面通報,把當初通報的資料+有顯示時間的送件證明
- 是使用線上通報,把通報的資料列印出來
【✅專業建議】
撤銷理由務必具體明確,避免使用模糊語句。我建議的理由撰寫範例:
- ✅ 良好範例:「經勞資雙方協商後,員工已同意改善工作態度,雇主決定繼續僱用,故撤銷原資遣通報。」
- ❌ 錯誤範例:「因故撤銷。」(過於簡略,可能被退件)
✅ 步驟二:加蓋公司大小章並製作2份正本
完成撤銷申請函後,必須:
- 加蓋公司大小章:大章(公司印鑑)與小章(負責人章)缺一不可
- 製作2份正本:分別寄送至「勞動局」與「就業服務處」
【台北市範例】修改資料或撤銷原通報必須註明原由,且加蓋公司大小章,共計製作2份,其中:
- 1份掛號郵寄至本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北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收)
- 1份掛號郵寄至本市就業服務處(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收)
【⚠️常見錯誤】-台北市範例
- ❌ 只寄1份(應寄2份分別給勞動局與就服處)
- ❌ 用電子郵件寄送(必須紙本掛號郵寄)
- ❌ 只蓋小章沒蓋大章(兩章都要蓋)
- ❌ 沒有附上撤銷理由說明(會被退件要求補件)
✅ 步驟三:保留掛號收據與追蹤辦理進度
【✅專業建議】
由於各地區的處理方式有所差異,請務必提前與相關業務承辦人聯繫確認正確的處理流程,避免因程序錯誤而觸法。
沒有「勸導單」就資遣?小心30天內收到爭議調解
在我處理的700場勞資爭議調解中,「不能勝任工作」是最容易引發爭議的資遣事由,佔所有資遣爭議的68%!而其中95%的敗訴案例,都是因為雇主「沒有勸導單等改善證據」就直接資遣。
⚠️ 為什麼「不能勝任」這麼危險?
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雇主可因「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而資遣員工。但實務上,勞工局與法院對「不能勝任」的認定極為嚴格,雇主必須證明:
- 客觀上確實不能勝任:不是主觀覺得員工態度差
- 已給予改善機會:至少2-3次書面勸導
- 員工仍無法改善:保留改善期間的績效紀錄
✅ 合法資遣「不能勝任員工」的3大關鍵
關鍵1:發出書面勸導單(至少2-3次)
勸導單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包含:
- 不能勝任的具體事實(遲到日期、錯誤項目、客訴紀錄)
- 要求改善的明確標準
- 改善期限(建議至少7-14天)
- 員工簽收欄位(務必讓員工簽名確認)
🔗延伸閱讀:勞資爭議預防10年經驗歸納出來的4大策略降低降低91%爭議-K003
關鍵2:保留完整改善紀錄
改善期間必須持續追蹤並記錄,包含:
- 每日/每週工作日誌
- 主管輔導紀錄
- 客戶反饋意見
- 績效考核表
關鍵3:資遣前召開勞資會議或諮商會議
在正式資遣前,建議召開會議向員工說明:
- 過去的勸導紀錄
- 改善期間的表現評估
- 公司決定終止契約的理由
並製作會議紀錄,由雙方簽名確認。
⭐ 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 ⭐
法規千萬條,合法第一條;管理要規範,爭議少一半。白紙黑字都寫清楚,工作規則送政府核備,勞資才會雙贏。
在我10年的勞資顧問生涯中,我看過太多老闆因為「一時心軟」或「程序不熟」,導致資遣通報進退兩難。記住:資遣通報可以撤銷,但必須依法定程序辦理;而在資遣「不能勝任員工」前,務必保留完整的勸導與改善紀錄,否則30天內收到爭議調解通知,屆時後悔都來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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