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快速30秒掌握核心重點
- 📍 業務緊縮定義嚴格: 需「持續性」虧損+業務縮減|單純訂單減少≠業務緊縮|需證明無其他安置可能
- ⚠️ 違法代價高昂: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補發訴訟期間薪資(平均50-80萬)|資遣無效需讓員工復職
- ✅ 合法資遣3步驟: 提出財務報表佐證→實施安置計畫(調職/減班)→提前10天資遣通報
- 📍 資遣費計算雷區: 平均工資算錯(43%)|以多報少(罰金額2倍)|未給預告工資
- 💡 保命關鍵: 務必保留「虧損證明」與「員工調職/安置徵詢意願表」,這是法庭勝訴的唯一護身符。
「謝顧問,我明明業績掉了三成,為什麼法院還判我『違法資遣』,要我賠員工50萬?」
上週五下午,一位傳產老闆拿著法院判決書,手抖著問我這句話。
這不是個案。今天,我要揭露這個連資深HR都常踩的「業務緊縮」致命陷阱,別讓你的公司成為下一個提款機。
什麼是「業務緊縮」?法院認定的4大嚴格標準,不是生意變差就能用
很多老闆以為「這幾個月沒賺錢」或「訂單變少」就是業務緊縮,可以名正言順資遣員工。
錯!大錯特錯!
在法院眼裡,這往往只是「經營風險」,不構成剝奪員工工作權的理由。如果老闆對「業務緊縮」的定義認知錯誤,直接發資遣通知,等同於送給員工一張勝訴的入場券。
那麼,到底什麼情況才算合法的「業務緊縮」?
根據我處理過700多場調解的經驗,以及法院判決實務,必須符合4大嚴格標準
【🚩法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簡單說,法院要求的是「結構性」的改變,而非暫時性的波動。
| 判斷標準 | 說明 | 關鍵證據 |
|---|---|---|
| 持續性 | 虧損或縮減必須是一段長時間(如一年以上),非短期波動。 | 401報表、損益表 |
| 結構性 | 該部門或業務真的「消失」或大幅縮減,不再需要原本的人力。 | 組織調整公告、業務終止合約 |
| 關聯性 | 資遣的員工必須與縮減的業務有直接關聯。 | 職位說明書、工作日誌 |
| 必要性 | 資遣是不得已的選擇,已無其他職位可供安置。 | 內部轉調徵詢紀錄 |
【⚠️震撼!!真實案例】掉大客戶可以資遣?資遣無效!
一間貿易公司因為掉了兩個大客戶,老闆以此為由資遣了一位資深業務。結果法官調閱財報發現,雖然營收下降,但公司整體仍有獲利,且同時還在招募新進業務人員。最終判決資遣無效,公司不僅要補發該員工訴訟期間長達14個月的薪資(約70萬),還得讓員工回來上班。
真的虧損就能資遣嗎?忽略「最後手段性」,沒有做這3步安置計畫=違法解僱
「我有財報證明虧損啊!為什麼還是輸?」這是很多老闆在法庭上的吶喊。
這就牽涉到勞動法中最重要的帝王條款——「最後手段性原則」。
意思是:資遣必須是雇主用盡一切手段仍無法挽回後的最後選擇。 如果你沒有先嘗試「救」這段僱傭關係,直接選擇「殺」,那就是違法。
【💡特別提醒】如何證明你已經「盡力」了?你必須留下這3步的書面證據:
- 實施減少工時或減薪協商:在資遣前,是否曾與員工協商共體時艱?(需有會議紀錄)
- 提供教育訓練或改善機會:是否曾嘗試提升員工技能以適應新業務?
- 進行內部調職徵詢:這是最關鍵的一步!公司內是否有其他職缺?即使薪資較低,也必須「書面」徵詢員工意願,不能自己預設「他不會想做」就直接資遣。
【✅專業建議】員工調職/安置徵詢意願表(📋 範本)
以下是一份完整的「員工調職與安置徵詢意願表」範本,務必請員工親筆簽名並留存:
員工調職/安置徵詢意願表
- 員工姓名:
- 職稱/部門:
- 到職日期:
- 填表日期:
一、公司說明
因公司業務緊縮/虧損(請勾選),現有職位 _ 面臨調整。在終止勞動契約前,本公司依法優先徵詢您對以下職位調動或工作安排之意願。
二、可提供之職位選項
| 職位名稱 | 工作地點 | 薪資待遇 | 工作內容概述 |
|---|---|---|---|
| 選項一:_ | _ | 月薪 ___ 元 | _ |
| 選項二:_ | _ | 月薪 ___ 元 | _ |
| 選項三:_ | _ | 月薪 ___ 元 | _ |
三、員工意願勾選(請務必勾選)
- □ 我同意接受上述職位選項 _(請填編號),並願意配合公司進行職位調動。
- □ 我不同意接受上述任何職位調動,理解公司將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辦理資遣程序。
四、員工簽名確認
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說明,並確認以上勾選為本人真實意願。
- 員工簽名:
- 日期:
- 見證人簽名:___(建議由主管或人資主管擔任)
【💡特別提醒】 使用此表單的3大關鍵提醒:
- 必須提供「真實存在」的職缺:不能隨便寫幾個根本不存在或已有人任職的職位,否則法院會認定為形式主義。
- 薪資可以較低,但不能過度不合理:例如原本月薪5萬的主管,調去月薪2萬的工讀生職位,這會被認定為變相逼退。
- 務必留存正本:這份文件是你在法庭上證明「已盡最後手段」的唯一證據,千萬別弄丟。
⚠️ 等等!計算完資遣費,別忘了「未補休加班費」也要結算!🔗延伸閱讀:勞資爭議預防10年經驗歸納出來的4大策略降低降低91%爭議-K003
業務緊縮資遣通報流程:10天前沒做這件事,一張罰單3-15萬起跳
決定資遣後,行政程序絕對不能馬虎。很多老闆前面都做對了,最後敗在「程序」上,被勞工局開罰,得不償失。
針對業務緊縮的資遣,你必須嚴格遵守資遣通報與預告期的規定。
【✅立即行動】資遣SOP五步驟檢查清單:
- 確認條件: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2款,且具備最後手段性證據。
- 計算預告期:
- 3個月~1年:10天前預告。
- 1~3年:20天前預告。
- 3年以上:30天前預告。
- 【💡特別提醒】預告期天數包含假日,且起算日不含當天。
- 進行資遣通報:
- 時間點:員工離職日的10天前。
- 對象: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罰則:違者罰3-15萬元。
-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務必勾選正確條款(勞基法第11條第2款),這關係到員工能否申請失業給付。
- 結算費用:資遣費、預告工資(若未足額預告)、特休未休工資、加班費。
【💡特別提醒】資遣通報與資遣預告的關係

【⚠️常見錯誤】資遣員工可以叫員工簽「自願離職書」?
很多公司為了省事,叫員工簽「自願離職書」,這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且涉及詐欺與脅迫。一旦員工錄音或有對話紀錄證明是被迫簽署,公司將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後果。
🌐 外部連結: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
⭐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別讓「業務緊縮」成為你的夢魘
經營公司不容易,尤其是面對必須裁員的時刻,心裡的煎熬我懂。
但請記得,法律是保護懂的人。很多時候,老闆不是故意要違法,只是「不知道」正確的做法。
記住:充分的財務證據、完整的安置紀錄、合法的通報程序,缺一不可。
這條路上,你不必一個人承擔風險。如果你對資遣程序有任何不確定,或是擔心計算出錯,隨時歡迎你來找我聊聊。我們一起把這個難關,變成公司體質調整的轉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