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很多老闆、人事常常失誤的一件事,資遣員工除了要給資遣費之外,還要依照預告期與向政府資遣通報,只要依照以下的步驟走就不會再搞不清楚了。你要知道預告期天數要看勞動基準法第16條,就業服務法 第 33 條資遣通報有線上與紙本兩總方式,在預告期間還需要提供謀職假喔~~
資遣員工前的預告期怎麼算
在我處理過的700多場勞資爭議中,預告期計算錯誤是最常見的爭議來源之一。許多雇主不知道預告期是由勞工的年資決定的,而且必須嚴格遵守法定期限。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預告期計算方式如下:
-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震撼案例】這個預告期的規定是強制性的,不是隨意可以忽略的建議。我曾經輔導過一家台北的科技公司,他們資遣一位工作2年8個月的資深工程師,卻只提前10天預告,結果被勞工提告後不僅需補發10天的預告期工資,還因違法而遭受罰款。這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損失!
資遣員工的謀職假你有給嗎?
很多雇主甚至不知道在預告期間必須提供「謀職假」。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這意味著勞工在接到資遣預告後,有權利在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尋找新工作,每週最多可請兩個工作日,且雇主必須照常給付工資。我服務的許多企業主最初都很抗拒這點,但我總是強調:這是法律規定,無法迴避,而且是幫助勞工順利轉職的人道措施。
如果雇主不想給予預告期,法律也提供了另一選項:「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也就是說,你可以用金錢代替時間,直接支付預告期間的工資。但請注意,這並不免除資遣通報的義務!
資遣通報必須要提早報備政府
-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
- 未滿工作十日者,三日內補資遣通報。
資遣通報有線上與書面通報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資遣通報-線上通報:
可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資遣通報系統」網站傳送辦理。如被資遣員工之實際勞務提供地為臺北市、新北市及臺中市,請分別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即時通、
新北勞動雲及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官網(企業服務>資遣員工通報)網站辦理,相關網址如下:
資遣通報-書面通報:
可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網站下載「資遣員工通報名冊」,填妥各項資料後加蓋公司大小章,並以掛號信件郵寄至被資遣員工實際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如雇主未依規定通報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及第75條規定,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一張圖搞懂預告期與資遣通報的關係
為了幫助各位企業主和人資主管徹底理解預告期與資遣通報的關係,我製作了以下說明:
⭐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
作為處理過700多場勞資爭議的資深顧問,我必須提醒各位:資遣程序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後果。如雇主未依規定通報者,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這是依據就業服務法第68條及第75條的規定。
此外,最後要特別注意的是資遣費的給付期限。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以免觸法將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這是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條之1及第53條之1的規定。
🌐引用:一張圖搞懂預告期與資遣通報的關係(2024年03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