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勞資爭議都因為這個!勞動契約13項沒寫清楚,老闆平均損失50萬-K002

58%勞資爭議都因為這個!勞動契約13項沒寫清楚,老闆平均損失50萬-K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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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3項必備條款完整檢查清單——30秒自我檢視契約風險
  2. ✔️ 4個真實案例拆解——看懂每個錯誤如何讓老闆損失數十萬
  3. ✔️ 定期vs不定期契約判斷SOP——3步驟避開「一年一約」陷阱
  4. ✔️ 700場調解經驗精華——連資深HR都會忽略的關鍵細節
  5. ✔️ 可立即執行的3大檢視步驟——今天檢視,明天就降低91%爭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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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顧問,我被告了!員工說我沒給加班費,但我明明每個月都有發啊…」

電話那頭,張老闆的聲音充滿焦慮。我請他傳來勞動契約,結果發現——整份契約只有3頁,工資計算方式只寫「面議」,加班費規定完全沒有。最後,這場爭議讓張老闆賠了58萬元。

這不是個案。在我處理的700多場勞資爭議調解中,58%的案件都源於勞動契約不完整或條款不明確。更震撼的是,超過50%的老闆以為「一年一約」可以規避資遣費責任,結果反而收到勞動局的百萬罰單。

延伸閱讀:勞資爭議預防10年經驗歸納出來的4大策略降低降低91%爭議-K003

今天,我要揭露連資深HR都會忽略的13項勞動契約關鍵條款,以及「一年一約」背後的法律陷阱。讀完這篇文章,你將知道如何建立一份無懈可擊的勞動契約,預防90%的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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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必備的13項規定——缺一不可的法律盾牌

「契約不就是簽個名而已嗎?」這是我最常聽到的錯誤觀念。實際上,勞動契約是發生爭議時,保護雇主和勞工的唯一證據。沒有明確約定,法院通常會採「有利勞工」原則解釋,企業往往成為輸家。

【🚩法規依據】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13項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震撼!!真實案例】一家科技公司將員工從台北總部調到高雄分公司,員工拒絕後被解僱。勞資爭議調解時,公司主張契約中有「公司可視營運需要調整工作地點」條款。但法院認定這樣的約定過於籠統,最終判決公司違法解僱,賠償員工失業期間的工資合計45萬元。

💡正確做法:

  • 明確列出工作地點(如:台北市信義區XX路XX號)
  • 若需保留調動彈性,應約定合理範圍(如:大台北地區)
  • 工作內容要具體列出主要職責,避免「其他主管交辦事項」等空泛表述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這是勞檢最常開罰的項目之一!許多企業只寫「週一至週五,朝九晚六」,卻沒有明確規定休息時間、輪班規則。

【💡特別提醒】正確的時間約定應包含:

  1. 每日工作時間(如:09:00-18:00,含1小時休息)
  2. 每週工作時數(通常40小時)
  3. 例假日(通常為週日,每7天至少1天)
  4. 休息日(通常為週六)
  5. 特休假、病假、事假等各類假別規定
  6. 若採輪班制,應明確換班通知時間與規則

【⚠️常見錯誤】用「彈性工時」、「彈性工作」一詞帶過,未具體說明彈性範圍,容易產生認定爭議。

延伸閱讀:工作規則撰寫公司須知!有12項重點保護公司!比勞動部的好用-K015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震撼!!真實案例】一家貿易公司在契約中只寫「月薪5萬元」,沒有拆分本薪與各項加給。員工離職時主張加班費應以5萬元為基準計算,公司則主張本薪只有3萬元,其餘2萬是績效獎金。最終調解結果:公司補發加班費差額23萬元。

💡薪資條款必須明確列出:

  1. 基本薪資金額(本薪)
  2. 各項津貼與加給(職務加給、伙食津貼、交通津貼等)
  3. 加班費計算標準(平日1.34/1.67倍,休息日1.34/1.67/2倍,國定假日2倍)
  4. 獎金發放條件(年終獎金、績效獎金的計算方式)
  5. 薪資結算日與發放日(如:每月底結算,次月5日前發放)
  6. 發放方式(銀行轉帳或現金)

🔗延伸閱讀:薪資條錯一格就挨罰!老闆必修4關鍵,30分鐘自檢通過-K019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必須明確約定合作關係的開始與可能的終止條件,包括:

  1. 試用期規定(通常1-3個月,但法律未強制規定)
  2. 契約期限(定期契約需註明起訖日期)99%的勞工都是使用不定期勞動契約。
  3. 終止契約的條件(應引用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
  4. 預告期規定(依年資3個月內10天、3個月-1年20天、1-3年30天)
  5. 退休相關規定

【⚠️常見錯誤】未說明資遣程序,導致資遣時員工質疑程序不合法。

延伸閱讀:試用期怎麼訂才合理?雇主與勞工必讀指南!-K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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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特別提醒】這項規定必須標註計算公式:

項目計算方式法源依據
資遣費(舊制)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勞基法第17條
資遣費(新制)每滿1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勞退條例第12條
退休金(新制)雇主每月提撥不低於6%勞退條例第6條
年終獎金需明確約定計算標準依照公司規定

🔗延伸閱讀:資遺費試算系統1分鐘算完?會用的老闆省30萬,不會用的賠到倒-H035

六至十三項其他必備條款

  • 六、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若提供宿舍或餐食,應明確費用與扣款方式
  • 七、安全衛生:工作環境安全措施、防護設備使用規定
  • 八、勞工教育及訓練:培訓計劃、進修機會、服務期限約定
  • 九、福利:保險、休閒活動、節慶禮金等
  •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職災補償標準與申請程序
  •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保密義務、競業禁止、行為規範
  • 十二、獎懲:績效考核標準、獎勵與懲處機制
  •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智慧財產權、副業規定、遠距工作等

🔗延伸閱讀:開除員工條件?勸導單怎麼寫才有效-K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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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行動】勞動契約13項自我檢查清單

  1. 工作地點與內容是否明確具體?
  2. 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各類假別是否完整?
  3. 薪資結構是否拆分清楚(本薪+津貼+獎金)?
  4. 加班費計算標準是否明確?
  5. 終止契約條件與預告期是否載明?
  6. 資遣費、退休金計算方式是否註明?
  7. 年終獎金發放條件是否具體?
  8. 膳宿費用扣款方式是否清楚?
  9. 職業安全規定是否列出?
  10. 培訓與服務期限約定是否合理?
  11. 福利項目是否明確?
  12. 獎懲標準是否客觀可衡量?
  13. 其他特殊權利義務是否補充?

定期勞動契約vs不定期勞動契約——90%老闆都用錯了

「謝顧問,我都跟員工簽一年一約,這樣是定期契約吧?」

每次聽到這個問題,我都知道又有一位老闆踩進法律陷阱了。

【⚠️震撼!!真實案例】一家餐飲連鎖企業連續5年與廚師簽訂「一年期定期契約」,第6年不續約時拒絕給付資遣費。員工申訴後,勞動局認定這是「假定期、真不定期」契約,企業不僅補發5年年資的資遣費(12萬元),還被罰款30萬元,並補發特休假未休工資8萬元,總損失50萬元!

什麼情況才能簽定期契約?

【🚩法規依據】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及《施行細則第6條》,只有以下4種工作性質才能簽定期契約:

1. 臨時性工作

  • 定義:無法預期的非繼續性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
  • 正確案例:臨時展覽活動工作人員、突發事件的替補人員
  • 錯誤案例:便利商店收銀員(這是可預期的持續性工作)

2. 短期性工作

  • 定義:可預期於6個月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
  • 正確案例:系統升級專案、短期市場調研、特定活動策劃
  • 關鍵差異:與臨時性的差別在於「可預期性」

3. 季節性工作

  • 定義:受季節影響的非繼續性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
  • 正確案例:農產品採收、特定季節旅遊服務、節慶商品銷售
  • 💡特別提醒:必須真的受季節限制,不是「淡旺季」就算

4. 特定性工作

  • 定義:可在特定期間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
  • 正確案例:特定建設工程、研發專案、有明確完成目標的任務
  • ⚠️重要:超過1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不定期契約就是「一般正常工作」

只要不符合上述4種情況,就必須簽訂不定期契約。這包括:

  • 公司日常營運所需的職位(會計、業務、工程師、行政等)
  • 持續性的服務工作(餐飲服務員、門市人員、客服等)
  • 企業核心業務人員(所有常態性職位)

【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的對比表格】

項目固定期限合約非固定期限合約
適用工作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所有常態性、持續性工作
期限有明確到期日無到期日
終止方式期滿自動終止(但有但書)需符合勞基法第11或12條
資遣費到期不續約不需給付(但有例外)依法給付資遣費
違法使用風險視為不定期契約+罰款

🔗延伸閱讀:勞資爭議預防10年經驗歸納出來的4大策略降低91%爭議-K003


一年一約想規避責任?法律早就堵死這條路!

這是我在700場調解中,最常見的企業「誤區」之一。許多老闆以為反覆簽訂一年期契約,就可以規避資遣費、退休金等法定責任。這是一個代價慘痛的錯誤!

法律如何認定「假定期、真不定期」?

【🚩法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款》規定:

定期契約屆滿後未立即終止,而於短期間內訂立新約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短期間」是多久?勞動部解釋為30天以內

【🚩法規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

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只要前後兩份工作年資加起來達到90天,且前後間隔未超過30天,新舊勞動契約的年資就必須合併計算。

是否為「不定期契約」在實務上的認定標準

法院和勞動局在認定時,會綜合考量:

  1. 工作性質是否真的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
  2. 是否連續簽訂多次定期契約?
  3. 工作內容是否相同或類似?
  4. 前後契約間隔是否未超過30天?

只要其中1項不符合,就可能被認定為「假定期、真不定期」!

【⚠️震撼!!真實案例】一家貿易公司連續8年與業務經理簽訂「一年一約」,每次都在到期前3天簽新約。第9年公司不續約,拒絕給付資遣費,理由是「定期契約到期自然終止」。

調解結果:

  • 業務經理工作性質屬於持續性,不符合定期契約要件
  • 連續8年簽約,且間隔未超過30天,年資應合併計算
  • 公司需給付:資遣費38萬元、特休假未休工資15萬元、加班費差額12萬元,合計65萬元
  • 勞動局另處罰款30萬元
  • 總損失9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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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約的三大致命風險

【風險1】勞動檢查罰款

  • 被發現「假定期、真不定期」,可處2萬-100萬元罰鍰
  • 並限期改正,違者可按次處罰

【風險2】勞資爭議賠償

  • 需補發全部年資的資遣費
  • 補發特休假未休工資
  • 可能被認定違法解僱,需給付資遣預告期工資
  • 若員工提告,還可能需負擔訴訟費用

【風險3】商譽與招募損失

  • 以規避法律責任的做法一旦曝光,嚴重損害企業形象
  • 影響優秀人才的招募意願
  • 現職員工忠誠度與工作積極性降低

正確做法:誠實面對工作性質-企業自我檢視3步驟

步驟1:檢視工作性質

  • 這個職位是公司日常營運所需嗎?→ 是 → 應簽不定期契約
  • 工作內容是持續性的嗎?→ 是 → 應簽不定期契約
  • 可以明確預期完成時間嗎?→ 否 → 應簽不定期契約

步驟2:檢視現有契約

  • 是否連續簽訂2次以上定期契約?
  • 前後契約間隔是否未超過30天?
  • 工作內容是否實質相同?
  • 以上任何一項回答「是」→ 高風險,應儘速改簽不定期契約

步驟3:建立正確制度

  • 常態性職位全部改簽不定期契約
  • 透過完整的勞動契約13項條款保障企業權益
  • 建立明確的績效管理制度與工作規則
  • 依法定程序處理不適任員工問題

【💡謝顧問的專業建議】

在我處理的案例中,真正造成企業困擾的不是「給不給得起資遣費」,而是「不知道如何合法處理不適任員工」。與其用錯誤的定期契約規避責任,不如建立完整的績效管理制度,透過合法程序處理勞資關係,這才是長遠之道。

記住:遵循法規不是成本,是避免更大損失的投資。


⭐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

從2016年進入勞資顧問領域至今,我承辦超過700場勞資爭議調解,服務超過300間企業。我親眼見證太多老闆因為一份不完整的勞動契約,賠上數十萬甚至上百萬的代價。

更令我心痛的是,這些爭議中有91%其實都可以預防——只要在一開始簽訂勞動契約時,把這13項條款寫清楚,把工作性質認定正確,就能避免58%的爭議。

一份明確、合法、全面的勞動契約,不只是保護企業的法律盾牌,更是建立和諧勞資關係的基礎。它讓雇主和勞工都清楚知道彼此的權利義務,減少誤解,增加信任。

【⚠️最後提醒】每多拖1天檢視您的勞動契約,風險就多累積1分

已有超過500位老闆使用我提供的勞動契約檢查清單,成功避開勞動檢查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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