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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項必備條款完整檢查清單——30秒自我檢視契約風險
- ✔️ 4個真實案例拆解——看懂每個錯誤如何讓老闆損失數十萬
- ✔️ 定期vs不定期契約判斷SOP——3步驟避開「一年一約」陷阱
- ✔️ 700場調解經驗精華——連資深HR都會忽略的關鍵細節
- ✔️ 可立即執行的3大檢視步驟——今天檢視,明天就降低91%爭議風險
⏰ 為什麼現在就要讀?每多拖1天檢視您的勞動契約,風險就多累積1分。
「謝顧問,我被告了!員工說我沒給加班費,但我明明每個月都有發啊…」
電話那頭,張老闆的聲音充滿焦慮。我請他傳來勞動契約,結果發現——整份契約只有3頁,工資計算方式只寫「面議」,加班費規定完全沒有。最後,這場爭議讓張老闆賠了58萬元。
這不是個案。在我處理的700多場勞資爭議調解中,58%的案件都源於勞動契約不完整或條款不明確。更震撼的是,超過50%的老闆以為「一年一約」可以規避資遣費責任,結果反而收到勞動局的百萬罰單。
延伸閱讀:勞資爭議預防10年經驗歸納出來的4大策略降低降低91%爭議-K003
今天,我要揭露連資深HR都會忽略的13項勞動契約關鍵條款,以及「一年一約」背後的法律陷阱。讀完這篇文章,你將知道如何建立一份無懈可擊的勞動契約,預防90%的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必備的13項規定——缺一不可的法律盾牌
「契約不就是簽個名而已嗎?」這是我最常聽到的錯誤觀念。實際上,勞動契約是發生爭議時,保護雇主和勞工的唯一證據。沒有明確約定,法院通常會採「有利勞工」原則解釋,企業往往成為輸家。
【🚩法規依據】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13項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震撼!!真實案例】一家科技公司將員工從台北總部調到高雄分公司,員工拒絕後被解僱。勞資爭議調解時,公司主張契約中有「公司可視營運需要調整工作地點」條款。但法院認定這樣的約定過於籠統,最終判決公司違法解僱,賠償員工失業期間的工資合計45萬元。
💡正確做法:
- 明確列出工作地點(如:台北市信義區XX路XX號)
- 若需保留調動彈性,應約定合理範圍(如:大台北地區)
- 工作內容要具體列出主要職責,避免「其他主管交辦事項」等空泛表述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這是勞檢最常開罰的項目之一!許多企業只寫「週一至週五,朝九晚六」,卻沒有明確規定休息時間、輪班規則。
【💡特別提醒】正確的時間約定應包含:
- 每日工作時間(如:09:00-18:00,含1小時休息)
- 每週工作時數(通常40小時)
- 例假日(通常為週日,每7天至少1天)
- 休息日(通常為週六)
- 特休假、病假、事假等各類假別規定
- 若採輪班制,應明確換班通知時間與規則
【⚠️常見錯誤】用「彈性工時」、「彈性工作」一詞帶過,未具體說明彈性範圍,容易產生認定爭議。
延伸閱讀:工作規則撰寫公司須知!有12項重點保護公司!比勞動部的好用-K015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震撼!!真實案例】一家貿易公司在契約中只寫「月薪5萬元」,沒有拆分本薪與各項加給。員工離職時主張加班費應以5萬元為基準計算,公司則主張本薪只有3萬元,其餘2萬是績效獎金。最終調解結果:公司補發加班費差額23萬元。
💡薪資條款必須明確列出:
- 基本薪資金額(本薪)
- 各項津貼與加給(職務加給、伙食津貼、交通津貼等)
- 加班費計算標準(平日1.34/1.67倍,休息日1.34/1.67/2倍,國定假日2倍)
- 獎金發放條件(年終獎金、績效獎金的計算方式)
- 薪資結算日與發放日(如:每月底結算,次月5日前發放)
- 發放方式(銀行轉帳或現金)
🔗延伸閱讀:薪資條錯一格就挨罰!老闆必修4關鍵,30分鐘自檢通過-K019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必須明確約定合作關係的開始與可能的終止條件,包括:
- 試用期規定(通常1-3個月,但法律未強制規定)
- 契約期限(定期契約需註明起訖日期)99%的勞工都是使用不定期勞動契約。
- 終止契約的條件(應引用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
- 預告期規定(依年資3個月內10天、3個月-1年20天、1-3年30天)
- 退休相關規定
【⚠️常見錯誤】未說明資遣程序,導致資遣時員工質疑程序不合法。
延伸閱讀:試用期怎麼訂才合理?雇主與勞工必讀指南!-K021
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特別提醒】這項規定必須標註計算公式:
| 項目 | 計算方式 | 法源依據 |
|---|---|---|
| 資遣費(舊制) | 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 | 勞基法第17條 |
| 資遣費(新制) | 每滿1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 | 勞退條例第12條 |
| 退休金(新制) | 雇主每月提撥不低於6% | 勞退條例第6條 |
| 年終獎金 | 需明確約定計算標準 | 依照公司規定 |
🔗延伸閱讀:資遺費試算系統1分鐘算完?會用的老闆省30萬,不會用的賠到倒-H035
六至十三項其他必備條款
- 六、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若提供宿舍或餐食,應明確費用與扣款方式
- 七、安全衛生:工作環境安全措施、防護設備使用規定
- 八、勞工教育及訓練:培訓計劃、進修機會、服務期限約定
- 九、福利:保險、休閒活動、節慶禮金等
-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職災補償標準與申請程序
-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保密義務、競業禁止、行為規範
- 十二、獎懲:績效考核標準、獎勵與懲處機制
-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智慧財產權、副業規定、遠距工作等
🔗延伸閱讀:開除員工條件?勸導單怎麼寫才有效-K008
【✅立即行動】勞動契約13項自我檢查清單
- 工作地點與內容是否明確具體?
- 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各類假別是否完整?
- 薪資結構是否拆分清楚(本薪+津貼+獎金)?
- 加班費計算標準是否明確?
- 終止契約條件與預告期是否載明?
- 資遣費、退休金計算方式是否註明?
- 年終獎金發放條件是否具體?
- 膳宿費用扣款方式是否清楚?
- 職業安全規定是否列出?
- 培訓與服務期限約定是否合理?
- 福利項目是否明確?
- 獎懲標準是否客觀可衡量?
- 其他特殊權利義務是否補充?
定期勞動契約vs不定期勞動契約——90%老闆都用錯了
「謝顧問,我都跟員工簽一年一約,這樣是定期契約吧?」
每次聽到這個問題,我都知道又有一位老闆踩進法律陷阱了。
【⚠️震撼!!真實案例】一家餐飲連鎖企業連續5年與廚師簽訂「一年期定期契約」,第6年不續約時拒絕給付資遣費。員工申訴後,勞動局認定這是「假定期、真不定期」契約,企業不僅補發5年年資的資遣費(12萬元),還被罰款30萬元,並補發特休假未休工資8萬元,總損失50萬元!
什麼情況才能簽定期契約?
【🚩法規依據】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及《施行細則第6條》,只有以下4種工作性質才能簽定期契約:
1. 臨時性工作
- 定義:無法預期的非繼續性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
- 正確案例:臨時展覽活動工作人員、突發事件的替補人員
- 錯誤案例:便利商店收銀員(這是可預期的持續性工作)
2. 短期性工作
- 定義:可預期於6個月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
- 正確案例:系統升級專案、短期市場調研、特定活動策劃
- 關鍵差異:與臨時性的差別在於「可預期性」
3. 季節性工作
- 定義:受季節影響的非繼續性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
- 正確案例:農產品採收、特定季節旅遊服務、節慶商品銷售
- 💡特別提醒:必須真的受季節限制,不是「淡旺季」就算
4. 特定性工作
- 定義:可在特定期間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
- 正確案例:特定建設工程、研發專案、有明確完成目標的任務
- ⚠️重要:超過1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不定期契約就是「一般正常工作」
只要不符合上述4種情況,就必須簽訂不定期契約。這包括:
- 公司日常營運所需的職位(會計、業務、工程師、行政等)
- 持續性的服務工作(餐飲服務員、門市人員、客服等)
- 企業核心業務人員(所有常態性職位)
【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的對比表格】
| 項目 | 固定期限合約 | 非固定期限合約 |
|---|---|---|
| 適用工作 |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 | 所有常態性、持續性工作 |
| 期限 | 有明確到期日 | 無到期日 |
| 終止方式 | 期滿自動終止(但有但書) | 需符合勞基法第11或12條 |
| 資遣費 | 到期不續約不需給付(但有例外) | 依法給付資遣費 |
| 違法使用風險 | 視為不定期契約+罰款 | – |
🔗延伸閱讀:勞資爭議預防10年經驗歸納出來的4大策略降低91%爭議-K003
一年一約想規避責任?法律早就堵死這條路!
這是我在700場調解中,最常見的企業「誤區」之一。許多老闆以為反覆簽訂一年期契約,就可以規避資遣費、退休金等法定責任。這是一個代價慘痛的錯誤!
法律如何認定「假定期、真不定期」?
【🚩法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款》規定:
定期契約屆滿後未立即終止,而於短期間內訂立新約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短期間」是多久?勞動部解釋為30天以內。
【🚩法規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
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只要前後兩份工作年資加起來達到90天,且前後間隔未超過30天,新舊勞動契約的年資就必須合併計算。
是否為「不定期契約」在實務上的認定標準
法院和勞動局在認定時,會綜合考量:
- 工作性質是否真的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
- 是否連續簽訂多次定期契約?
- 工作內容是否相同或類似?
- 前後契約間隔是否未超過30天?
只要其中1項不符合,就可能被認定為「假定期、真不定期」!
【⚠️震撼!!真實案例】一家貿易公司連續8年與業務經理簽訂「一年一約」,每次都在到期前3天簽新約。第9年公司不續約,拒絕給付資遣費,理由是「定期契約到期自然終止」。
調解結果:
- 業務經理工作性質屬於持續性,不符合定期契約要件
- 連續8年簽約,且間隔未超過30天,年資應合併計算
- 公司需給付:資遣費38萬元、特休假未休工資15萬元、加班費差額12萬元,合計65萬元
- 勞動局另處罰款30萬元
- 總損失95萬元!
一年一約的三大致命風險
【風險1】勞動檢查罰款
- 被發現「假定期、真不定期」,可處2萬-100萬元罰鍰
- 並限期改正,違者可按次處罰
【風險2】勞資爭議賠償
- 需補發全部年資的資遣費
- 補發特休假未休工資
- 可能被認定違法解僱,需給付資遣預告期工資
- 若員工提告,還可能需負擔訴訟費用
【風險3】商譽與招募損失
- 以規避法律責任的做法一旦曝光,嚴重損害企業形象
- 影響優秀人才的招募意願
- 現職員工忠誠度與工作積極性降低
正確做法:誠實面對工作性質-企業自我檢視3步驟
步驟1:檢視工作性質
- 這個職位是公司日常營運所需嗎?→ 是 → 應簽不定期契約
- 工作內容是持續性的嗎?→ 是 → 應簽不定期契約
- 可以明確預期完成時間嗎?→ 否 → 應簽不定期契約
步驟2:檢視現有契約
- 是否連續簽訂2次以上定期契約?
- 前後契約間隔是否未超過30天?
- 工作內容是否實質相同?
- 以上任何一項回答「是」→ 高風險,應儘速改簽不定期契約
步驟3:建立正確制度
- 常態性職位全部改簽不定期契約
- 透過完整的勞動契約13項條款保障企業權益
- 建立明確的績效管理制度與工作規則
- 依法定程序處理不適任員工問題
【💡謝顧問的專業建議】
在我處理的案例中,真正造成企業困擾的不是「給不給得起資遣費」,而是「不知道如何合法處理不適任員工」。與其用錯誤的定期契約規避責任,不如建立完整的績效管理制度,透過合法程序處理勞資關係,這才是長遠之道。
記住:遵循法規不是成本,是避免更大損失的投資。
⭐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
從2016年進入勞資顧問領域至今,我承辦超過700場勞資爭議調解,服務超過300間企業。我親眼見證太多老闆因為一份不完整的勞動契約,賠上數十萬甚至上百萬的代價。
更令我心痛的是,這些爭議中有91%其實都可以預防——只要在一開始簽訂勞動契約時,把這13項條款寫清楚,把工作性質認定正確,就能避免58%的爭議。
一份明確、合法、全面的勞動契約,不只是保護企業的法律盾牌,更是建立和諧勞資關係的基礎。它讓雇主和勞工都清楚知道彼此的權利義務,減少誤解,增加信任。
【⚠️最後提醒】每多拖1天檢視您的勞動契約,風險就多累積1分
已有超過500位老闆使用我提供的勞動契約檢查清單,成功避開勞動檢查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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