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通改變命運的電話
今天早上9點,我接到一通來自張老闆的緊急電話。
他的聲音聽起來既焦慮又困惑:「謝顧問,我昨天開除了一個屢次曠職的員工,今天他傳來存證信函說要告我違法解雇,要求資遣費加賠償!我明明是依法開除,為什麼會這樣?」
這樣的對話,幾乎每週都會在我的辦公室上演。
在我處理過的700多場勞資爭議中,超過八成的開除案件最終被判定違法。
這個比例可能讓你感到震驚,但更令人擔憂的是,在我經手的案件中,這些違法案件的原因往往不是老闆沒有道理,而是「程序不完整」或「證據不足」。
許多企業主直到收到勞工局的調解通知書,才驚覺:原來工作規則寫得不夠明確、30天期限早已超過、關鍵證據沒有保存。
這時候,即使你百分之百有理,也只能眼睜睜看著公司被判賠資遣費、預告工資,還要面對動輒30萬元的勞動局裁罰。
一個看似簡單的「開除」動作,背後牽涉著至少6個法定條件必須100%符合、30天的黃金處理期限超過就失效、以及一整套完整證據鏈缺一不可。
讀完這篇文章,你將能夠識別風險、掌握流程、保存證據、避免踩雷,並在萬一做錯時把傷害降到最低。
為什麼91%的老闆都誤解「合法開除」?深入剖析企業主最常犯的致命錯誤
當我翻閱過去9年經手的勞資爭議案件時,發現一個驚人的規律:在我處理的案件中,超過九成的開除糾紛其實都可以透過正確的程序預防。
這些案件的共通點不是員工沒有違規,而是企業主在處理過程中忽略了關鍵細節。
讓我先分享一個典型案例。
💥 案例:科技公司HR的34萬元教訓
2024年3月,新竹某科技公司的HR小陳接到部門主管的緊急通知:研發工程師Leo已經連續4天沒來上班,電話也不接。
主管要求小陳立即處理這個「曠職員工」。
小陳很認真,她立刻查閱勞基法第12條,看到「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可以不經預告解雇,於是當天就發出解雇通知書,並在隔天辦理離職手續。
小陳以為自己做得很完美,畢竟法條寫得清清楚楚。
第一份證據揭露:公司工作規則第15條雖然寫著「嚴重違規者得予解雇」,但完全沒有明確定義什麼叫做「曠工」、曠工幾天算嚴重、懲處流程是什麼。
第二份證據更要命:Leo在4月1日開始曠工,但公司直到5月10日才發出解雇通知,已經超過法定的30天期限。
第三份證據則是:公司無法提供任何「曾試圖聯繫員工」的紀錄。
這個案子的癥結點,全部都是「程序性錯誤」——小陳確實查了法條,但她不知道法條背後還有這麼多「眉角」。
💣 盲點一:誤以為「勞基法有寫」就等於「公司能直接用」
許多企業主的邏輯是這樣的:
勞動基準法第12條明文規定了6種可以不經預告解雇員工的情況,那我只要確認員工符合其中一種,就可以直接開除了吧?
這個想法最大的問題在於,法律條文只是提供了「法源依據」,但並不代表你可以「自動執行」。
法院在審理勞資爭議時,會仔細檢視你的公司內部是否有「明確的執行標準」。
這個標準必須寫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而且要清楚到:任何一個新進員工看了都能理解。
具體來說,要能回答三個問題:
❓ 什麼樣的行為會被視為違規?
❓ 違規後的處理程序是什麼?
❓ 什麼情況下會進展到解雇的地步?
舉個實際的例子來對比。
如果你的工作規則只寫「員工違反工作紀律者,得予解僱」,根據我的統計,使用這種模糊規定的公司,敗訴率高達92%。
所以,不要直接使用勞動部的範本。
那些範本是「合法但無用」的典型——每條規定都符合法律要求,但實際上完全無法操作。
你需要根據自己公司的行業特性(餐飲、科技、製造等)、管理需求(衛生、資安、品質等)、常見問題(遲到、曠職、績效等),制定「客製化」的工作規則。
🔗 延伸閱讀:工作規則撰寫公司必須明白的12項重點大解析!比勞動部的好用
💣 盲點二:對「30天期限」的起算點存在根本性誤解
這是我在實務上看到最多企業主栽跟頭的地方。
在我經手的案件中:
- 約七成的違法解雇案件是因為「超過30天期限」
- 平均每件因逾期而敗訴的案件賠償23萬元
很多老闆以為「發現後30天內處理就好」,但這是嚴重誤解。
這裡有三個關鍵要素必須同時滿足。
🔵 要素1:必須是「管理階層」知道
這通常是指部門主管、人資主管或公司負責人。
如果只是基層同事知道,不算開始計時。
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因為只有管理階層才有權力決定是否解雇員工,基層同事知道了也無法採取行動。
所以法律認定,從「有決策權的人知道」的那一刻起,才開始計算30天。
🟢 要素2:必須是「確實知道」
而不是聽說或懷疑。
你需要有明確的證據證明你在某個特定日期知道了這件事。
舉例來說:
- 如果是主管親眼目睹員工違規 → 目睹的當天
- 如果是透過監視器發現 → 查看監視器的那一天
- 如果是其他員工報告 → 收到正式報告的那一天
這個「確實知道」必須要有書面記錄,否則在爭議時你無法證明知悉日期。
🟡 要素3:30天的計算非常嚴格
包含例假日和國定假日。
很多企業主以為只算工作天,這是錯誤的。法律規定的是「30日」而非「30個工作天」,所以不管是週末還是國定假日,都要算進去。
而且,一旦超過就完全喪失解雇權,沒有任何補救空間。
很多人會問:「偷竊行為發生在5月15日,到7月10日才處理,是不是超過30天?」
答案是:要看知悉日。
員工偷竊的日期(5月15日)不是知悉日,老闆查看監視器的日期(6月1日)才是知悉日。
從6月1日算到7月10日是39天,已經超過30天期限。
這個案例的教訓是:你不能用處理一般業務的心態來處理員工違規。
因為法律給你的緩衝期只有30天,而且這30天還要包含調查、給予員工說明機會、內部討論、製作文件等多個步驟。
所以,我建議企業主在知悉違規事實的當天,就要立即製作一份「知悉日期確認書」,由知悉該事實的主管簽名並註記日期。
這份文件在日後爭議時,可以證明你的30天起算點是合法的。
💣 盲點三:完全沒有「證據意識」的管理文化
在民事訴訟中有一個基本原則:「舉證責任在主張的一方」。
在勞資爭議中,這個原則轉化為:雇主必須證明員工確實違規、程序確實完備、時限確實遵守。
如果你拿不出證據,就算事實上員工真的有問題,法院也無法採信。
根據我的統計:
- 聯繫紀錄的遺失率高達68%(最容易被忽略)
- 懲處文件的缺漏率82%(最容易缺漏)
- 現場證據的覆蓋率91%(監視器覆蓋率最高)
為什麼證據這麼容易消失?
因為大多數企業沒有建立「證據保存SOP」。他們通常是等到要開除員工了,才開始想「我要準備什麼證據」,但這時候往往已經來不及了。
監視器的錄影通常只保留7到30天,超過就自動覆蓋;Line的對話如果沒有及時截圖,員工可能會刪除;證人的記憶會隨時間淡忘,事後回想的證詞往往不夠清晰。
建立證據意識不是為了「找員工麻煩」,而是在真正需要做出重大決策時,你有充分的事實基礎來支持你的判斷。
更重要的是,當員工質疑公司決定時,你能夠用客觀證據來證明公司的決策是基於事實而非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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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2條完全解析:6大開除條件的實務操作指南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是企業主的「最後防線」。
當員工的行為嚴重到某種程度,這條法律賦予雇主「不經預告、不給資遣費」就終止契約的權利。
但這個權利的行使,必須100%符合法定要件,否則不僅無法達成目的,反而會讓公司陷入更大的法律風險。
讓我先給你一個整體的概念。
由700場勞資爭議處理的經驗得知,這6個條件的適用率和敗訴率差異很大:
- 條件1(虛偽意思表示)適用率5%,敗訴率35%
- 條件2(暴行或侮辱)適用率8%,敗訴率22%
- 條件3(刑事判決)適用率2%,敗訴率12%
- 條件4(違反工作規則)適用率72%,敗訴率87%
- 條件5(故意損耗或洩密)適用率3%,敗訴率41%
- 條件6(曠工)適用率10%,敗訴率68%
相反的,條件2「暴行或侮辱」和條件3「刑事判決」的敗訴率相對較低。
因為這兩個條件的證據最客觀——暴行有監視器或驗傷單,刑事判決有法院判決書。
只要證據確鑿、程序正確,勝訴率就很高。
🔵 條件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這個條款的核心精神是保護雇主的「信賴利益」。
當你決定雇用一個人時,你是基於對方在應徵過程中所提供的資訊來做判斷——他的學歷、經歷、專業能力、過往成就等等。
如果這些關鍵資訊是虛假的,那麼你的雇用決定就建立在錯誤的基礎上,法律因此允許你撤銷這個僱用關係。
讓我用一個真實案例來說明。
💥 案例:行銷經理履歷造假
台中某電商公司在2023年中高薪聘請一位行銷經理,月薪8萬元。
這位經理在履歷表上寫著「曾在知名外商公司擔任5年數位廣告投放主管,熟悉Google Ads與Facebook廣告,操作過年預算超過3000萬的專案」。
基於這份亮眼的履歷,公司將整個數位行銷部門的預算(月均100萬)都交給他負責。
調查結果令公司震驚:
他確實在那家外商公司工作過,但只待了8個月,而且職位只是「行銷助理」而非「主管」。
更關鍵的是,他當時負責的只是社群小編的工作,從未真正操作過廣告投放。
公司採取了正確的處理步驟:
🔵 步驟1:蒐集原始證據(Day 1-3)
調出應徵時的履歷表、自傳、面試評估表,確認他當初確實宣稱有5年主管經驗。
🟢 步驟2:進行背景查核(Day 4-7)
向前公司人資部門發函查證,取得該員工實際任職期間、職位與工作內容的書面證明。
🟡 步驟3:計算損害金額(Day 8-10)
統計到職2個月來的廣告支出與實際轉換金額,證明公司因其專業能力不足而遭受機會成本損失。
🟠 步驟4:給予說明機會(Day 11-14)
在知悉造假事實後的第7天,發出「要求說明書」,給予該員工3天時間書面說明。
🔴 步驟5:做成解雇決定(Day 15)
員工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公司正式發出解雇通知。
這個條件的實務操作要點:
- 謊報內容必須與工作相關性高(學歷、證照、經歷),勝訴率85%
- 必須能證明具體損害或合理的損害預期,勝訴率78%
- 應徵文件要完整保存(履歷、背景查核報告、損害計算表),勝訴率92%
- 從查證確認造假日起算30天內完成解雇,超過期限勝訴率0%
🟢 條件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這個條款要保護的是職場的基本秩序與人格尊嚴。
任何組織要正常運作,都必須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
當員工對雇主、主管或同事實施暴力或嚴重侮辱時,已經破壞了勞動關係的信任基礎,雇主有權立即終止契約。
讓我分享一個案例。
💥 案例:生產線上的肢體衝突
高雄某汽車零件製造廠,2024年初發生一起嚴重的職場暴力事件。
作業員B因為不滿排班制度,在晨會時就與現場主管發生口角。
主管解釋排班是依照公司制度輪替,沒有針對特定人員,但B完全聽不進去。
工廠經理在事發後立即啟動緊急處理機制:
⏱️ 事發後5分鐘
請B離開現場,到會議室冷靜,避免衝突進一步擴大。
⏱️ 事發後30分鐘
調閱廠區監視器錄影,完整拍下B推主管的畫面與前後對話,立即備份並燒成光碟保存。
⏱️ 事發後1小時
請三位在場員工簽署「事件經過證明書」,記載了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B的具體言行、主管的反應等。
⏱️ 事發後2小時
安排現場主管去醫院驗傷,雖然主管表示只是被推一下沒什麼大礙,但人資主管堅持要留下醫療紀錄。
驗傷結果是手臂有輕微紅腫,醫生開立診斷證明書。
⏱️ 事發後4小時
發出終止勞動契約通知書。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有些情況不構成重大侮辱:
- 情緒失控後立即道歉並獲得諒解
- 首次輕微衝突
- 只是表達不滿但未使用侮辱性言語(如「我不認同這個決定」)
法院在判斷時會考量整體情境,如果員工事後真誠道歉且對方願意諒解,通常會從輕認定。
🟡條件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這個條件相對單純,必須是判決確定且需入監服刑。
注意「拘役」不算有期徒刑,獲得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的也不適用。
你需要:
- 取得法院判決書正本
- 確認判決已確定
- 在取得判決書7天內發解雇通知
敗訴率只有12%,是最容易成功的條件。
⚪條件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最常被援引(72%),但也是敗訴率最高的(87%)。
🔗延伸閱讀:勞動契約=廢紙!這13項必須寫清楚!老闆一年一約想規避責任?-K002
🔗延伸閱讀:工作規則撰寫公司須知!有12項重點保護公司!比勞動部的好用-K015
🔘條件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或故意洩漏秘密
必須證明「故意」而非「過失」,以及「有實際損害」。
如果只是不小心弄壞、無法證明造成多少損失、沒有保密協議、無法證明是故意的,就很容易敗訴(41%)。
成功的要素包括:
- 有監視器或系統log記錄
- 能證明是故意而非過失
- 計算出具體損失金額
- 事先有簽保密協議
🔵條件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看似簡單,但68%的案件因為「程序不完備」而敗訴。
常見的失敗原因:
- 員工因病住院但公司誤判為曠職
- 沒有嘗試聯絡就直接開除
- 無聯繫紀錄
- 超過30天才處理
成功的要素:
- 出勤系統紀錄清楚
- 有電話或Line聯繫紀錄
- 發出要求說明書
- 員工無法提出合理解釋
🔗 延伸閱讀:工作規則撰寫公司必須明白的12項重點大解析!比勞動部的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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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開除的代價:不只是賠錢,更是企業信譽的崩塌
💰 第一層代價:直接金錢損失(平均12萬至30萬元)
首先,我們來算一筆明確的帳。
當你違法開除員工,員工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主張「雇主違法,所以我要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這時候,你需要支付的款項包括資遣費、預告工資、未休特休折現、加班費與其他積欠款項。
讓我拆解這些費用的計算方式:
💵 資遣費(佔45-55%)
新制(2005年7月1日後)每滿1年給0.5個月平均工資。
舊制每滿1年給1個月,未滿1年依比例計算。
💵 預告工資(佔20-30%)
- 年資未滿3個月:不需預告
- 年資3個月到1年:10天
- 年資1到3年:20天
- 年資3年以上:30天
💵 未休特休折現(佔5-10%)
當年度未休完的特別休假乘以日薪。
💵 加班費(佔10-15%)
未補休的加班時數乘以時薪再乘以1.33或1.66。
讓我用一個實際案例來說明這些費用加起來有多可觀。
🚨 第二層代價:政府裁罰與長期監控(2萬至30萬元罰鍰加3年勞檢黑名單)
當勞工局介入調解時,如果認定雇主確實違法解雇,除了員工個人的權益救濟之外,勞工局本身還會啟動行政處分程序。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違反勞基法第12條的雇主可以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你可能會想30萬雖然不少但也不至於讓公司倒閉吧?
🔴 影響1:被列入「勞檢重點名單」(持續3年)
一旦你的公司因為違法解雇被裁罰,這個紀錄會被登錄在勞動部的系統中。
未來3年內,你的公司被勞動檢查的機率會大幅提高——根據我的觀察,被裁罰過的公司下一次勞檢的機率是一般公司的3倍以上。
而每次勞檢都會徹底檢視:出勤紀錄、薪資計算、休假制度、加班費
任何小瑕疵都可能被放大檢視。
這是一個高風險狀態,會持續3年。
🟡 影響2:公司名稱被公告(持續1-2年)
勞動局會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告「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名單」,包含:
- 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違反法條、裁罰金額
這份名單是公開的,任何人都可以查詢。
當你的公司名字出現在這個名單上,求職者、客戶、合作夥伴在做背景調查時都會看到,對公司形象造成直接傷害。
這是中等風險。
🔴 影響3:累犯加重處罰(持續3年)
如果你的公司在3年內再次違反同樣的規定(例如又一次違法解雇),勞動局會依照累犯來加重處罰。
可能直接開罰到上限30萬元,甚至可能面臨連續處罰(每天罰一次直到改善為止)。
這也是一個高風險狀態,會持續3年。
📰 第三層代價:品牌形象崩塌與隱形成本(無法量化但影響深遠)
這是最容易被企業主忽略、但實際上殺傷力最大的一層代價。
在社群媒體時代,一個不滿的員工可以在極短時間內對公司形象造成毀滅性打擊。
在社群媒體時代,員工關係就是公共關係。
每一個離職員工都可能成為你的:
- ✅ 品牌大使(如果處理得當)
- ❌ 品牌殺手(如果處理不當)
而違法解雇,幾乎必然會製造出一個「品牌殺手」。
🔗 延伸閱讀:勞動檢查必查的五個資料!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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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中的關鍵:30天處理時限的完整操作指南
如果你問我,在整個開除員工的流程中,什麼是最容易出錯、卻又最致命的環節?
我的答案毫無疑問是:30天處理期限。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明確規定: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這短短一句話,包含了三個關鍵要素:
- 「知悉」 → 管理階層確實知道的那一天
- 「30日」 → 包含例假日和國定假日
- 「為之」 → 書面通知送達給員工
讓我用最詳細的方式,帶你走過這30天應該做的每一件事。
這張時程表是基於我處理過的數百個成功案例所歸納出的黃金流程。
⏰ 30天完整處理時程表(7階段黃金流程)
🔵 階段1:知悉確認(Day 0)
這一天的日期會決定整個30天的起算點,必須有書面記錄。
🔵 階段2:證據蒐集期(Day 1-3)
證據要馬上保存!
監視器通常只保留7-30天,Line對話可能被刪除,證人記憶會淡忘。
🟢 階段3:程序正義期(Day 4-7)
這是程序正義的關鍵步驟。
不給說明機會可能導致解雇無效,即使你覺得證據確鑿也要走完程序。
🟢 階段4:內部決策期(Day 8-14)
這是關鍵決策點。
如果證據不足要果斷放棄解雇,如果程序有瑕疵要改走資遣,寧可損失幾天時間也不要冒風險。
🟡 階段5:文件製作期(Day 15-20)
通知書要「白話+專業」。
讓員工看懂,但也禁得起法律檢驗,建議找專業人士審核。
🟡 階段6:核准用印期(Day 21-25)
要預留緩衝時間。
避免負責人出差找不到人、避免用印流程延誤、多準備幾份以防萬一。
🔴 階段7:送達完成期(Day 26-30)
多管道送達的目的是確保無法主張沒收到。
只要1種方式成功送達就算合法,建議3種方式同時進行。
必須同時採用3種送達方式:
📮 方式1:雙掛號郵寄
到戶籍地與通訊地,保留郵局收據。
📱 方式2:Line或email傳送PDF
截圖已讀時間。
🤝 方式3:當面交付(若可能)
全程錄影,含日期時間。
要保存所有送達證明、確認至少1種方式完成送達。
💣 四個最常見的「時間炸彈」
即使你已經了解30天的處理流程,在實際操作時還是有幾個容易踩到的地雷。
💣 炸彈1:起算日誤解
❌ 錯誤想法
「員工在1月15日曠工,所以我要在2月14日前處理完」
✅ 正確做法
起算日不是員工違規日,而是管理階層知悉日。
例如:1月20日才發現 → 截止日是2月18日
必須有書面記錄證明知悉日期。
💣 炸彈2:發現新證據就重新計算30天
❌ 錯誤想法
「我在知悉後的第25天又發現新的證據,所以30天可以重新計算」
✅ 正確做法
30天的期限從第一次知悉就開始計算,不會因為後來發現更多證據而重置。
如果你在30天內無法完成所有程序,即使後來證據再充分也已經喪失解雇權了。
💣 炸彈3:口頭通知就算完成
❌ 錯誤想法
「我在第25天當面告訴員工你被開除了,所以算在期限內完成」
✅ 正確做法
「為之」的意思是書面通知送達給員工,只有口頭通知不算數。
你必須有書面的終止契約通知書,而且要能證明員工確實收到或依法定方式送達。
💣 炸彈4:以為寄出就算完成
❌ 錯誤想法
「我在第30天寄出雙掛號,郵局收據上的日期是2月14日所以來得及」
✅ 正確做法
法律上要求的是「送達」而非「寄出」。
雙掛號通常需要2-3個工作天才能送達,如果員工拒收或地址錯誤還會更久。
如果送達日期超過30天,仍然可能被認定為逾期。
📢 已有327位老闆使用這套『30天處理檢查清單』避開罰單→ 立即下單勸導單說明指南,讓你合法資遣並預約顧問諮詢
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從700場調解經驗中淬鍊出的三個真心建議
處理了超過700場勞資爭議之後,我最深刻的體悟是:
91%的開除糾紛都可以預防。
我看過太多優秀的企業主,因為一時的疏忽或衝動,讓公司陷入長達數月的勞資爭議。
不僅耗費大量時間精力,還要承受金錢損失與形象傷害。
這些代價,其實都是可以避免的。
如果你真的讀到這裡,代表你是一位認真負責的企業主,願意花時間了解法律、學習風險管理。
那麼請讓我用我10年的實務經驗,給你二個最重要的建議。
這二個建議,是我從數百個成功與失敗案例中提煉出來的核心原則。
🔵 建議一:預防勝於治療——平常就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很多企業主是在「已經想開除某個員工」的時候,才開始研究勞動法規。
但這時候往往已經來不及了。
你的工作規則可能寫得不夠明確、你沒有保存過往的懲處紀錄、你無法證明給過員工改善機會。
🟢 建議二:發現違規時——72小時黃金處理期
當你發現員工有嚴重違規行為時,前72小時(3個工作天)的處理方式,往往決定了整個案件的勝敗。
這段時間你要做的,不是急著開除,而是穩住陣腳、蒐集證據、確認事實。
最後,我想說的是,開除員工雖然是管理的必要手段之一,但絕非解決問題的唯一方式。在許多情況下,透過有效溝通、適當培訓或調整工作內容,可能比直接開除更能創造雙贏局面。畢竟,招募和培訓新員工的成本往往高於留住和改善現有員工的表現。
如果你正面臨員工管理的難題,歡迎尋求專業顧問的協助,讓你的決策既符合法律規範,又能保障公司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