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八成老闆「開除員工」都違法!一個錯誤讓你賠資遣費還吃30萬罰單-K009

開除員工的六大條件,要如何合法執行 2

🚨 一通改變命運的電話

今天早上9點,我接到一通來自張老闆的緊急電話。

他的聲音聽起來既焦慮又困惑:「謝顧問,我昨天開除了一個屢次曠職的員工,今天他傳來存證信函說要告我違法解雇,要求資遣費加賠償!我明明是依法開除,為什麼會這樣?」

這樣的對話,幾乎每週都會在我的辦公室上演。

⚠️作為一位處理過700多場勞資爭議的顧問,我深刻理解每位企業主在面對員工管理問題時的焦慮與無奈。

你不是不想依法行事,而是勞動法規的複雜度遠超過你的想像。

在我處理過的700多場勞資爭議中,超過八成的開除案件最終被判定違法

這個比例可能讓你感到震驚,但更令人擔憂的是,在我經手的案件中,這些違法案件的原因往往不是老闆沒有道理,而是「程序不完整」或「證據不足」。

許多企業主直到收到勞工局的調解通知書,才驚覺:原來工作規則寫得不夠明確、30天期限早已超過、關鍵證據沒有保存。

這時候,即使你百分之百有理,也只能眼睜睜看著公司被判賠資遣費、預告工資,還要面對動輒30萬元的勞動局裁罰。

📖 這篇文章將解決你的5大核心問題

✅ 什麼情況下可以「合法」開除員工?(不用給資遣費)

✅ 開除員工需要準備哪些證據?(避免證據不足)

✅ 30天處理期限怎麼計算?(避免超過時限)

✅ 違法開除會有什麼後果?(賠償金額+罰款+商譽損失)

✅ 如何建立完整的員工管理風險防護機制?

一個看似簡單的「開除」動作,背後牽涉著至少6個法定條件必須100%符合、30天的黃金處理期限超過就失效、以及一整套完整證據鏈缺一不可。

讀完這篇文章,你將能夠識別風險、掌握流程、保存證據、避免踩雷,並在萬一做錯時把傷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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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91%的老闆都誤解「合法開除」?深入剖析企業主最常犯的致命錯誤

當我翻閱過去9年經手的勞資爭議案件時,發現一個驚人的規律:在我處理的案件中,超過九成的開除糾紛其實都可以透過正確的程序預防

這些案件的共通點不是員工沒有違規,而是企業主在處理過程中忽略了關鍵細節。

📊震撼數據

  • 在我處理的案件中,超過八成的案件被判違法的原因是「程序錯誤」而非「事實錯誤」
  • 平均每件違法解雇讓企業損失15-35萬元
  • 超過九成的糾紛其實都可以預防

讓我先分享一個典型案例。

💥 案例:科技公司HR的34萬元教訓

2024年3月,新竹某科技公司的HR小陳接到部門主管的緊急通知:研發工程師Leo已經連續4天沒來上班,電話也不接。

主管要求小陳立即處理這個「曠職員工」。

小陳很認真,她立刻查閱勞基法第12條,看到「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可以不經預告解雇,於是當天就發出解雇通知書,並在隔天辦理離職手續。

小陳以為自己做得很完美,畢竟法條寫得清清楚楚。

⚠️轉折來了

兩週後,公司收到勞工局的調解通知:Leo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違法解雇。

調解會議當天,Leo的律師拿出三份致命證據。

第一份證據揭露:公司工作規則第15條雖然寫著「嚴重違規者得予解雇」,但完全沒有明確定義什麼叫做「曠工」、曠工幾天算嚴重、懲處流程是什麼。

第二份證據更要命:Leo在4月1日開始曠工,但公司直到5月10日才發出解雇通知,已經超過法定的30天期限。

第三份證據則是:公司無法提供任何「曾試圖聯繫員工」的紀錄。

💰最終代價

  • 3個月資遣費:18萬元
    4月份的工資:6萬元
  • 1個月預告工資:6萬元
  • 勞動局裁罰:10萬元
  • 總損失:40萬元

這個案子的癥結點,全部都是「程序性錯誤」——小陳確實查了法條,但她不知道法條背後還有這麼多「眉角」。


💣 盲點一:誤以為「勞基法有寫」就等於「公司能直接用」

許多企業主的邏輯是這樣的:

勞動基準法第12條明文規定了6種可以不經預告解雇員工的情況,那我只要確認員工符合其中一種,就可以直接開除了吧?

這個想法最大的問題在於,法律條文只是提供了「法源依據」,但並不代表你可以「自動執行」

💡比喻說明

勞基法第12條就像是憲法賦予你的「言論自由」,但這不代表你可以無限制地說任何話。

你還需要遵守誹謗罪、公然侮辱罪等具體規範。

同樣的,勞基法給了你「解雇權」,但你必須在公司內部建立明確的執行標準,才能真正行使這個權利。

法院在審理勞資爭議時,會仔細檢視你的公司內部是否有「明確的執行標準」。

這個標準必須寫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而且要清楚到:任何一個新進員工看了都能理解

具體來說,要能回答三個問題:

❓ 什麼樣的行為會被視為違規?

❓ 違規後的處理程序是什麼?

❓ 什麼情況下會進展到解雇的地步?

⚠️❌ 模糊規定範例(敗訴率92%)

「員工違反工作紀律者,得予解僱」

這種寫法看似涵蓋了所有情況,但實際上等於什麼都沒說。什麼叫「違反工作紀律」?遲到算嗎?遲到幾次算嚴重?員工有沒有申辯的機會?

在勞資爭議中,法院會認為這種規定太過模糊,無法作為解雇的依據。

舉個實際的例子來對比。

如果你的工作規則只寫「員工違反工作紀律者,得予解僱」,根據我的統計,使用這種模糊規定的公司,敗訴率高達92%

✅ 明確規定範例(敗訴率18%)

「員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達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經公司查證屬實且給予員工書面說明機會後,公司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這樣的規定非常明確:

  • 界定了標準(連續3日或累計6日)
  • 清楚說明了程序(查證、給予說明機會)
  • 引用了具體的法律條文

在勞資爭議中能真正保護公司。

所以,不要直接使用勞動部的範本

那些範本是「合法但無用」的典型——每條規定都符合法律要求,但實際上完全無法操作。

你需要根據自己公司的行業特性(餐飲、科技、製造等)、管理需求(衛生、資安、品質等)、常見問題(遲到、曠職、績效等),制定「客製化」的工作規則。

🔗 延伸閱讀工作規則撰寫公司必須明白的12項重點大解析!比勞動部的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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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盲點二:對「30天期限」的起算點存在根本性誤解

這是我在實務上看到最多企業主栽跟頭的地方。

在我經手的案件中:

  • 約七成的違法解雇案件是因為「超過30天期限」
  • 平均每件因逾期而敗訴的案件賠償23萬元

很多老闆以為「發現後30天內處理就好」,但這是嚴重誤解。

⚠️ 關鍵認知

勞基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的「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這個「知悉」的定義非常嚴格。

在司法實務上,「知悉」指的是「有權做出人事決策的管理階層確實知道該違規事實」的時間點。

這裡有三個關鍵要素必須同時滿足。

🔵 要素1:必須是「管理階層」知道

這通常是指部門主管、人資主管或公司負責人。

如果只是基層同事知道,不算開始計時。

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因為只有管理階層才有權力決定是否解雇員工,基層同事知道了也無法採取行動。

所以法律認定,從「有決策權的人知道」的那一刻起,才開始計算30天。

🟢 要素2:必須是「確實知道」

而不是聽說或懷疑。

你需要有明確的證據證明你在某個特定日期知道了這件事。

舉例來說:

  • 如果是主管親眼目睹員工違規 → 目睹的當天
  • 如果是透過監視器發現 → 查看監視器的那一天
  • 如果是其他員工報告 → 收到正式報告的那一天

這個「確實知道」必須要有書面記錄,否則在爭議時你無法證明知悉日期。

🟡 要素3:30天的計算非常嚴格

包含例假日和國定假日。

很多企業主以為只算工作天,這是錯誤的。法律規定的是「30日」而非「30個工作天」,所以不管是週末還是國定假日,都要算進去。

而且,一旦超過就完全喪失解雇權,沒有任何補救空間。

💥案例:餐飲業老闆的39天失誤

某餐飲業老闆在6月1日查看監視器時,發現員工A在5月15日有偷竊公款的行為。

老闆當下很生氣,但因為忙於業務,想說「反正證據在手,不急於一時」,就沒有立即處理。

等到7月10日才正式發出解雇通知。

很多人會問:「偷竊行為發生在5月15日,到7月10日才處理,是不是超過30天?」

答案是:要看知悉日

員工偷竊的日期(5月15日)不是知悉日,老闆查看監視器的日期(6月1日)才是知悉日。

從6月1日算到7月10日是39天,已經超過30天期限。

💸判決結果

即使監視器清楚拍到員工偷竊,法院還是判定:

❌ 公司已喪失解雇權(超過30天期限)

❌ 只能走一般資遣程序(需給資遣費+預告期)

💰 公司損失:資遣費12萬 + 預告工資4萬 = 16萬元

教訓:時間管理在勞資關係處理中至關重要!

這個案例的教訓是:你不能用處理一般業務的心態來處理員工違規

因為法律給你的緩衝期只有30天,而且這30天還要包含調查、給予員工說明機會、內部討論、製作文件等多個步驟。

所以,我建議企業主在知悉違規事實的當天,就要立即製作一份「知悉日期確認書」,由知悉該事實的主管簽名並註記日期。

這份文件在日後爭議時,可以證明你的30天起算點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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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盲點三:完全沒有「證據意識」的管理文化

在民事訴訟中有一個基本原則:「舉證責任在主張的一方」。

在勞資爭議中,這個原則轉化為:雇主必須證明員工確實違規、程序確實完備、時限確實遵守

如果你拿不出證據,就算事實上員工真的有問題,法院也無法採信。

😱企業主常說的話

「當時明明有錄影,但監視器覆蓋掉了」

「我有打電話給他啊,但沒有想到要截圖通話紀錄」

「警告都是口頭說的,沒有留下書面紀錄」

這些遺憾,都源於平時沒有建立證據保存的習慣。

根據我的統計:

  • 聯繫紀錄的遺失率高達68%(最容易被忽略)
  • 懲處文件的缺漏率82%(最容易缺漏)
  • 現場證據的覆蓋率91%(監視器覆蓋率最高)

為什麼證據這麼容易消失?

因為大多數企業沒有建立「證據保存SOP」。他們通常是等到要開除員工了,才開始想「我要準備什麼證據」,但這時候往往已經來不及了。

監視器的錄影通常只保留7到30天,超過就自動覆蓋;Line的對話如果沒有及時截圖,員工可能會刪除;證人的記憶會隨時間淡忘,事後回想的證詞往往不夠清晰。

建立證據意識不是為了「找員工麻煩」,而是在真正需要做出重大決策時,你有充分的事實基礎來支持你的判斷。

更重要的是,當員工質疑公司決定時,你能夠用客觀證據來證明公司的決策是基於事實而非偏見。

🎯證據保存的3個黃金原則

🔵 原則1:隨手記錄,當天存檔

不要想「等事情嚴重再來整理」,那時候證據可能已經消失了。

當員工發生任何違規行為時:

  • 填寫違規紀錄表單(5分鐘)
  • 拍照或截圖存證(3分鐘)
  • 請相關人員簽名(2分鐘)

總共只需10分鐘,但在未來可能為你省下20萬的賠償。

🟢 原則2:數位化加雲端備份

  • 出勤記錄要自動匯出PDF每月歸檔
  • 監視器錄影要設定60天以上保存期限
  • 重要對話要截圖後上傳雲端

不要相信「我記得」或「到時候再找」,記憶會模糊,資料會遺失。

🟡 原則3:建立證據保存SOP

讓每個主管都知道,當員工發生違規行為時,該如何保存證據。

這套SOP要寫得很具體:

  • 要填哪些表單
  • 要拍哪些照片
  • 要請誰簽名
  • 要上傳到哪裡

只有流程化、標準化,才能確保每次都能完整保存證據。

🌐引用:勞動基準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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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2條完全解析:6大開除條件的實務操作指南

🌐引用: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是企業主的「最後防線」。

當員工的行為嚴重到某種程度,這條法律賦予雇主「不經預告、不給資遣費」就終止契約的權利。

但這個權利的行使,必須100%符合法定要件,否則不僅無法達成目的,反而會讓公司陷入更大的法律風險。

⚠️企業主常犯的錯誤

在我處理的案件中,我發現企業主在選擇適用哪個條件時,經常犯一個錯誤:

他們會選擇「看起來最符合」的條件,而不是「證據最充分、程序最完備」的條件。

這導致很多原本有理的案件,最後因為選錯條件而敗訴。

讓我先給你一個整體的概念。

由700場勞資爭議處理的經驗得知,這6個條件的適用率和敗訴率差異很大:

  • 條件1(虛偽意思表示)適用率5%,敗訴率35%
  • 條件2(暴行或侮辱)適用率8%,敗訴率22%
  • 條件3(刑事判決)適用率2%,敗訴率12%
  • 條件4(違反工作規則)適用率72%,敗訴率87%
  • 條件5(故意損耗或洩密)適用率3%,敗訴率41%
  • 條件6(曠工)適用率10%,敗訴率68%

📊關鍵發現

條件4「違反工作規則」雖然最常被援引(72%),但也是敗訴率最高的(87%)。

為什麼會這樣?

因為這個條件最模糊,需要公司的工作規則寫得非常明確,而且要有完整的漸進式懲處紀錄。

如果你的工作規則寫得模糊,或者沒有給員工改善機會,就很容易被判違法。

相反的,條件2「暴行或侮辱」和條件3「刑事判決」的敗訴率相對較低。

因為這兩個條件的證據最客觀——暴行有監視器或驗傷單,刑事判決有法院判決書。

只要證據確鑿、程序正確,勝訴率就很高。


🔵 條件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這個條款的核心精神是保護雇主的「信賴利益」。

當你決定雇用一個人時,你是基於對方在應徵過程中所提供的資訊來做判斷——他的學歷、經歷、專業能力、過往成就等等。

如果這些關鍵資訊是虛假的,那麼你的雇用決定就建立在錯誤的基礎上,法律因此允許你撤銷這個僱用關係。

⚖️法律要求的3個要件(缺一不可)

✅ 要件1:員工確實做了虛偽陳述

這個陳述必須是在訂立勞動契約時(也就是應徵和面試階段)做出的,而且必須是主動陳述或填寫在履歷表上的,不能是你自己腦補的。

✅ 要件2:虛偽陳述與工作職責有直接關聯

如果員工謊報的是與工作無關的事項(比如興趣愛好、婚姻狀態),就不能成為開除理由。

✅ 要件3:雇主因此有受損害之虞

注意這裡用的是「之虞」,意思是「有可能受損害」,不一定要真的已經發生損害,但你要能證明這個謊言會對公司造成損害。

讓我用一個真實案例來說明。

💥 案例:行銷經理履歷造假

台中某電商公司在2023年中高薪聘請一位行銷經理,月薪8萬元。

這位經理在履歷表上寫著「曾在知名外商公司擔任5年數位廣告投放主管,熟悉Google Ads與Facebook廣告,操作過年預算超過3000萬的專案」。

基於這份亮眼的履歷,公司將整個數位行銷部門的預算(月均100萬)都交給他負責。

⚠️到職2個月後,問題浮現

廣告投放的ROI(投資報酬率)只有0.3,遠低於業界平均的2.5。

更糟的是,他設定的廣告關鍵字完全偏離目標客群,導致雖然點擊率很高,但轉換率極低。

公司開始懷疑他的實際能力,於是委託人力資源部門進行背景調查。

調查結果令公司震驚

他確實在那家外商公司工作過,但只待了8個月,而且職位只是「行銷助理」而非「主管」。

更關鍵的是,他當時負責的只是社群小編的工作,從未真正操作過廣告投放

公司採取了正確的處理步驟:

🔵 步驟1:蒐集原始證據(Day 1-3)

調出應徵時的履歷表、自傳、面試評估表,確認他當初確實宣稱有5年主管經驗。

🟢 步驟2:進行背景查核(Day 4-7)

向前公司人資部門發函查證,取得該員工實際任職期間、職位與工作內容的書面證明。

🟡 步驟3:計算損害金額(Day 8-10)

統計到職2個月來的廣告支出與實際轉換金額,證明公司因其專業能力不足而遭受機會成本損失。

🟠 步驟4:給予說明機會(Day 11-14)

在知悉造假事實後的第7天,發出「要求說明書」,給予該員工3天時間書面說明。

🔴 步驟5:做成解雇決定(Day 15)

員工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公司正式發出解雇通知。

成功關鍵

  • 在15天內完成所有程序(遠低於30天期限)
  • 證據完整(有履歷、背景調查報告、損害計算表)
  • 程序合法(有給說明機會)

結果:公司不僅免除了資遣費約24萬元,還避免了更長期的管理風險。

這個條件的實務操作要點:

  • 謊報內容必須與工作相關性高(學歷、證照、經歷),勝訴率85%
  • 必須能證明具體損害或合理的損害預期,勝訴率78%
  • 應徵文件要完整保存(履歷、背景查核報告、損害計算表),勝訴率92%
  • 從查證確認造假日起算30天內完成解雇,超過期限勝訴率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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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件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這個條款要保護的是職場的基本秩序與人格尊嚴。

任何組織要正常運作,都必須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

當員工對雇主、主管或同事實施暴力或嚴重侮辱時,已經破壞了勞動關係的信任基礎,雇主有權立即終止契約。

📋兩種類型的認定標準

暴行:認定相對清楚

  • 推、打、踢、摑、拉扯等一切肢體攻擊行為
  • 只要有肢體接觸就構成,不論是否造成傷害
  • 證據:監視器錄影、驗傷單、目擊者證詞
  • 勝訴率約78%

重大侮辱:判斷較為複雜

需要同時考量三個要素:

  • 公開性(在多人面前、有目擊者)勝訴率65%
  • 嚴重性(三字經、髒話、人格貶抑言論)勝訴率72%
  • 針對性(直接針對雇主、主管或同事個人) </aside>

讓我分享一個案例。

💥 案例:生產線上的肢體衝突

高雄某汽車零件製造廠,2024年初發生一起嚴重的職場暴力事件。

作業員B因為不滿排班制度,在晨會時就與現場主管發生口角。

主管解釋排班是依照公司制度輪替,沒有針對特定人員,但B完全聽不進去。

🚨衝突爆發

爭執越來越激烈,B突然在全體員工面前:

  • 對主管爆粗口:「X你X的,你們這些主管就是愛耍官威!」
  • 當眾推了主管一把(雖然沒有造成跌倒)
  • 整個生產線的30多位員工都目睹了這個過程 </aside>

工廠經理在事發後立即啟動緊急處理機制:

⏱️ 事發後5分鐘

請B離開現場,到會議室冷靜,避免衝突進一步擴大。

⏱️ 事發後30分鐘

調閱廠區監視器錄影,完整拍下B推主管的畫面與前後對話,立即備份並燒成光碟保存。

⏱️ 事發後1小時

請三位在場員工簽署「事件經過證明書」,記載了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B的具體言行、主管的反應等。

⏱️ 事發後2小時

安排現場主管去醫院驗傷,雖然主管表示只是被推一下沒什麼大礙,但人資主管堅持要留下醫療紀錄。

驗傷結果是手臂有輕微紅腫,醫生開立診斷證明書。

⏱️ 事發後4小時

發出終止勞動契約通知書。

成功關鍵

  • 反應速度快(4小時內完成所有程序)
  • 證據完整(監視器錄影、驗傷單、3份證人證詞)
  • 在知悉當日即完成解雇(遠低於30天期限)

結果:B雖然不服解雇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主張只是情緒失控公司反應過度,但法院審理後認定在公開場合當眾推人並以三字經辱罵,已經構成暴行與重大侮辱,判決公司合法終止契約。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有些情況不構成重大侮辱:

  • 情緒失控後立即道歉並獲得諒解
  • 首次輕微衝突
  • 只是表達不滿但未使用侮辱性言語(如「我不認同這個決定」)

法院在判斷時會考量整體情境,如果員工事後真誠道歉且對方願意諒解,通常會從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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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這個條件相對單純,必須是判決確定且需入監服刑。

注意「拘役」不算有期徒刑,獲得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的也不適用。

你需要:

  • 取得法院判決書正本
  • 確認判決已確定
  • 在取得判決書7天內發解雇通知

敗訴率只有12%,是最容易成功的條件。

⚪條件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最常被援引(72%),但也是敗訴率最高的(87%)。

⚠️常見失敗原因

  • 工作規則只寫「違規者得解僱」太籠統
  • 第一次違規就直接開除沒給改善機會
  • 沒有漸進式懲處紀錄
  • 無法證明情節重大

🔗延伸閱讀:勞動契約=廢紙!這13項必須寫清楚!老闆一年一約想規避責任?-K002

🔗延伸閱讀:工作規則撰寫公司須知!有12項重點保護公司!比勞動部的好用-K015

成功關鍵

  • 規則明確列出違規行為
  • 有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的完整流程
  • 每次懲處都有員工簽收
  • 證據完整保存

🔘條件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或故意洩漏秘密

必須證明「故意」而非「過失」,以及「有實際損害」。

如果只是不小心弄壞、無法證明造成多少損失、沒有保密協議、無法證明是故意的,就很容易敗訴(41%)。

成功的要素包括:

  • 有監視器或系統log記錄
  • 能證明是故意而非過失
  • 計算出具體損失金額
  • 事先有簽保密協議

🔵條件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看似簡單,但68%的案件因為「程序不完備」而敗訴。

常見的失敗原因:

  • 員工因病住院但公司誤判為曠職
  • 沒有嘗試聯絡就直接開除
  • 無聯繫紀錄
  • 超過30天才處理

成功的要素:

  • 出勤系統紀錄清楚
  • 有電話或Line聯繫紀錄
  • 發出要求說明書
  • 員工無法提出合理解釋

💡選擇條件的4步驟建議

🔵 步驟1:先評估證據完整度

條件2(暴行侮辱)和條件3(刑事判決)的證據最客觀勝訴率較高。

條件4(違反規則)最常用但敗訴率最高要特別小心。

🟢 步驟2:檢查工作規則是否明確

如果要用條件4,務必確認工作規則有明確規範。

如果工作規則模糊,建議改用其他條件或走資遣程序。

🟡 步驟3:計算處理時間

從知悉日起算,是否能在30天內完成所有程序?

如果時間不夠,寧可放棄解雇改走資遣。

🔴 步驟4:諮詢專業意見

不確定就問!一通電話可能省下30萬。

🔗 延伸閱讀工作規則撰寫公司必須明白的12項重點大解析!比勞動部的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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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開除的代價:不只是賠錢,更是企業信譽的崩塌

💰 第一層代價:直接金錢損失(平均12萬至30萬元)

首先,我們來算一筆明確的帳。

當你違法開除員工,員工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主張「雇主違法,所以我要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這時候,你需要支付的款項包括資遣費、預告工資、未休特休折現、加班費與其他積欠款項。

 📊賠償規模統計

  • 平均每件違法解雇賠償:12-30萬元
  • 年資越長、薪資越高,賠償越多
  • 最高紀錄:一次賠償87萬元(科技業主管,年資8年,月薪12萬) </aside>

讓我拆解這些費用的計算方式:

💵 資遣費(佔45-55%)

新制(2005年7月1日後)每滿1年給0.5個月平均工資。

舊制每滿1年給1個月,未滿1年依比例計算。

💵 預告工資(佔20-30%)

  • 年資未滿3個月:不需預告
  • 年資3個月到1年:10天
  • 年資1到3年:20天
  • 年資3年以上:30天

💵 未休特休折現(佔5-10%)

當年度未休完的特別休假乘以日薪。

💵 加班費(佔10-15%)

未補休的加班時數乘以時薪再乘以1.33或1.66。

讓我用一個實際案例來說明這些費用加起來有多可觀。


🚨 第二層代價:政府裁罰與長期監控(2萬至30萬元罰鍰加3年勞檢黑名單)

當勞工局介入調解時,如果認定雇主確實違法解雇,除了員工個人的權益救濟之外,勞工局本身還會啟動行政處分程序。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違反勞基法第12條的雇主可以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你可能會想30萬雖然不少但也不至於讓公司倒閉吧?

⚠️問題是

行政裁罰帶來的不只是罰款本身,還有三個隱藏的長期影響。

🔴 影響1:被列入「勞檢重點名單」(持續3年)

一旦你的公司因為違法解雇被裁罰,這個紀錄會被登錄在勞動部的系統中。

未來3年內,你的公司被勞動檢查的機率會大幅提高——根據我的觀察,被裁罰過的公司下一次勞檢的機率是一般公司的3倍以上

而每次勞檢都會徹底檢視:出勤紀錄、薪資計算、休假制度、加班費

任何小瑕疵都可能被放大檢視。

這是一個高風險狀態,會持續3年。

🟡 影響2:公司名稱被公告(持續1-2年)

勞動局會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告「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名單」,包含:

  • 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違反法條、裁罰金額

這份名單是公開的,任何人都可以查詢。

當你的公司名字出現在這個名單上,求職者、客戶、合作夥伴在做背景調查時都會看到,對公司形象造成直接傷害。

這是中等風險

🔴 影響3:累犯加重處罰(持續3年)

如果你的公司在3年內再次違反同樣的規定(例如又一次違法解雇),勞動局會依照累犯來加重處罰。

可能直接開罰到上限30萬元,甚至可能面臨連續處罰(每天罰一次直到改善為止)。

這也是一個高風險狀態,會持續3年。


📰 第三層代價:品牌形象崩塌與隱形成本(無法量化但影響深遠)

這是最容易被企業主忽略、但實際上殺傷力最大的一層代價。

在社群媒體時代,一個不滿的員工可以在極短時間內對公司形象造成毀滅性打擊。

🌐病毒式擴散的威力

  • 24小時內:文章可能獲得數千則留言
  • 3天內:被分享超過2萬次
  • 1週內:Google評價從4.2分跌到2.1分
  • 1個月內:營收下降35%
  • 3個月後:招聘困難人力銀行應徵者數量暴跌60%
  • 6個月後:上千名離職員工,成立自救團持續抗爭。

這不是誇張,這是2023年某連鎖餐飲業的真實經歷。

在社群媒體時代,員工關係就是公共關係

每一個離職員工都可能成為你的:

  • ✅ 品牌大使(如果處理得當)
  • ❌ 品牌殺手(如果處理不當)

而違法解雇,幾乎必然會製造出一個「品牌殺手」。

🔗 延伸閱讀勞動檢查必查的五個資料!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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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中的關鍵:30天處理時限的完整操作指南

如果你問我,在整個開除員工的流程中,什麼是最容易出錯、卻又最致命的環節?

我的答案毫無疑問是:30天處理期限

驚人統計

  • 約七成的違法解雇案件是因為超過30天期限
  • 一旦超過,即使證據再充分也完全喪失解雇權
  • 平均每件因逾期而敗訴的案件賠償23萬元

🌐引用: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明確規定: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這短短一句話,包含了三個關鍵要素:

  • 「知悉」 → 管理階層確實知道的那一天
  • 「30日」 → 包含例假日和國定假日
  • 「為之」 → 書面通知送達給員工

讓我用最詳細的方式,帶你走過這30天應該做的每一件事。

這張時程表是基於我處理過的數百個成功案例所歸納出的黃金流程。

⏰ 30天完整處理時程表(7階段黃金流程)

🔵 階段1:知悉確認(Day 0)

這一天的日期會決定整個30天的起算點,必須有書面記錄。

🔵 階段2:證據蒐集期(Day 1-3)

證據要馬上保存!

監視器通常只保留7-30天,Line對話可能被刪除,證人記憶會淡忘。

🟢 階段3:程序正義期(Day 4-7)

這是程序正義的關鍵步驟。

不給說明機會可能導致解雇無效,即使你覺得證據確鑿也要走完程序。

💡程序正義的價值

不在於是否會改變結果,而在於展現你的決策是慎重的。

當你給了員工說明機會,就算他的說明無法說服你,至少在法律程序中你可以證明:我給了他公平對待的機會。

🟢 階段4:內部決策期(Day 8-14)

這是關鍵決策點。

如果證據不足要果斷放棄解雇,如果程序有瑕疵要改走資遣,寧可損失幾天時間也不要冒風險。

🟡 階段5:文件製作期(Day 15-20)

通知書要「白話+專業」。

讓員工看懂,但也禁得起法律檢驗,建議找專業人士審核。

🟡 階段6:核准用印期(Day 21-25)

要預留緩衝時間。

避免負責人出差找不到人、避免用印流程延誤、多準備幾份以防萬一。

💡為什麼要預留緩衝?

  • 負責人可能出差找不到人
  • 用印流程可能有行政延誤
  • 文件可能需要修改

如果把所有動作都排在第28-30天才執行,一旦出現任何意外你就沒有補救空間了。

🔴 階段7:送達完成期(Day 26-30)

多管道送達的目的是確保無法主張沒收到。

只要1種方式成功送達就算合法,建議3種方式同時進行。

必須同時採用3種送達方式:

📮 方式1:雙掛號郵寄

到戶籍地與通訊地,保留郵局收據。

📱 方式2:Line或email傳送PDF

截圖已讀時間。

🤝 方式3:當面交付(若可能)

全程錄影,含日期時間。

要保存所有送達證明、確認至少1種方式完成送達。

 ✅為什麼要多管道送達?

這樣做的好處是只要任何一種方式成功送達就算合法。

即使員工主張「我沒收到掛號信」,你還可以拿出Line已讀截圖或當面交付的錄影。

這樣就不會陷入羅生門,讓案件拖延數月。


💣 四個最常見的「時間炸彈」

即使你已經了解30天的處理流程,在實際操作時還是有幾個容易踩到的地雷。

💣 炸彈1:起算日誤解

❌ 錯誤想法

「員工在1月15日曠工,所以我要在2月14日前處理完」

✅ 正確做法

起算日不是員工違規日,而是管理階層知悉日。

例如:1月20日才發現 → 截止日是2月18日

必須有書面記錄證明知悉日期。


💣 炸彈2:發現新證據就重新計算30天

❌ 錯誤想法

「我在知悉後的第25天又發現新的證據,所以30天可以重新計算」

✅ 正確做法

30天的期限從第一次知悉就開始計算,不會因為後來發現更多證據而重置。

如果你在30天內無法完成所有程序,即使後來證據再充分也已經喪失解雇權了。


💣 炸彈3:口頭通知就算完成

❌ 錯誤想法

「我在第25天當面告訴員工你被開除了,所以算在期限內完成」

✅ 正確做法

「為之」的意思是書面通知送達給員工,只有口頭通知不算數。

你必須有書面的終止契約通知書,而且要能證明員工確實收到或依法定方式送達。


💣 炸彈4:以為寄出就算完成

❌ 錯誤想法

「我在第30天寄出雙掛號,郵局收據上的日期是2月14日所以來得及」

✅ 正確做法

法律上要求的是「送達」而非「寄出」。

雙掛號通常需要2-3個工作天才能送達,如果員工拒收或地址錯誤還會更久。

如果送達日期超過30天,仍然可能被認定為逾期。


💡我的實務建議

不要拖到最後一刻才寄出。

最理想的狀況是在第25-27天完成所有送達動作,預留3-5天的緩衝時間。

同時採用Line傳送PDF的方式,只要員工已讀就可以主張在該時間點已經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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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從700場調解經驗中淬鍊出的三個真心建議

處理了超過700場勞資爭議之後,我最深刻的體悟是:

91%的開除糾紛都可以預防。

💭這些糾紛的根源不在於老闆不願意守法,而在於:

  • 對法律的理解不夠深入
  • 對程序的重視不夠徹底
  • 對風險的評估不夠精確 

我看過太多優秀的企業主,因為一時的疏忽或衝動,讓公司陷入長達數月的勞資爭議。

不僅耗費大量時間精力,還要承受金錢損失與形象傷害。

這些代價,其實都是可以避免的。

如果你真的讀到這裡,代表你是一位認真負責的企業主,願意花時間了解法律、學習風險管理。

那麼請讓我用我10年的實務經驗,給你二個最重要的建議。

這二個建議,是我從數百個成功與失敗案例中提煉出來的核心原則。

🔵 建議一:預防勝於治療——平常就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很多企業主是在「已經想開除某個員工」的時候,才開始研究勞動法規。

但這時候往往已經來不及了。

你的工作規則可能寫得不夠明確、你沒有保存過往的懲處紀錄、你無法證明給過員工改善機會。

🟢 建議二:發現違規時——72小時黃金處理期

當你發現員工有嚴重違規行為時,前72小時(3個工作天)的處理方式,往往決定了整個案件的勝敗。

這段時間你要做的,不是急著開除,而是穩住陣腳、蒐集證據、確認事實。

最後,我想說的是,開除員工雖然是管理的必要手段之一,但絕非解決問題的唯一方式。在許多情況下,透過有效溝通、適當培訓或調整工作內容,可能比直接開除更能創造雙贏局面。畢竟,招募和培訓新員工的成本往往高於留住和改善現有員工的表現。

如果你正面臨員工管理的難題,歡迎尋求專業顧問的協助,讓你的決策既符合法律規範,又能保障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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