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禁忌!【開除老闆】員工可以不預告,離職領資遣費

資遣費必須給員工,員工還可以立即「開除老闆」!這不是玩笑,而是勞基法明確規定的勞工權益。作為一位承辦超過700場勞資爭議調解的專業顧問,我看過太多企業主因不了解這些規定而蒙受重大損失。本文將詳細解析勞基法第14條的六大禁忌,幫助企業主避開這些法律陷阱,同時讓勞工了解自身權益,創造和諧的勞資關係。

開除老闆條件可以領資遣費

  •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震撼案例】某科技公司招聘時承諾月薪5萬元加年終4個月,但入職後卻表示年終須視業績而定。員工提出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成功獲得3個月的資遣費。
  •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震撼案例】某餐飲店老闆當著顧客面前大聲斥責員工「廢物」、「笨蛋」等侮辱性言論,員工錄音存證後依法終止契約,成功獲得資遣費及精神損害賠償。
  •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 ⚠️【震撼案例】某化工廠未提供足夠的防護裝備,員工反映後仍未改善,導致多人出現皮膚過敏症狀。員工群體終止契約並獲得資遣費。
  •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 ⚠️【震撼案例】COVID-19期間,某公司員工確診後被要求繼續上班,其他員工得知後引用此條款終止契約。
  •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 ⚠️【震撼案例】某公司連續兩個月延遲發放薪資,員工通知後仍未改善,最終依法終止契約並獲得全額資遣費。
  •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 ⚠️【震撼案例】某公司違反勞基法,長期要求員工超時工作卻不給加班費,員工蒐證後終止契約,不僅獲得資遣費,公司還因違反勞基法被處以50萬元罰鍰。
  •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引用:勞動基準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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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如何在30天內自保,避免支付資遣費

根據勞基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第1款(虛偽意思表示)或第6款(違反契約或法令)終止契約時,必須在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而對於第6款情形,勞工可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這意味著,當勞工發現雇主有上述違法情形時,必須在30天內提出終止契約的意願,否則將被視為接受該情況,喪失依第14條終止契約的權利。

⚠️【震撼案例】某公司未給付加班費,員工發現後立即蒐集證據並在15天內通知雇主終止契約,成功獲得資遣費。而另一位發現同樣情況但等了45天才提出的員工,則因超過30天期限而無法引用第14條。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若雇主在員工提出終止契約前,已積極處理問題,則可能影響員工終止契約的權利:

  1. 若是因為雇主代理人(如主管)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但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雇或調職,則勞工不得以此為由終止契約。
  2. 若是因傳染病問題,但患病者已依衛生法規接受治療,同樣不得以此為由終止契約。

因此,我建議雇主在發現可能違反勞基法第14條的情況時,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例如:

  1. 立即補發欠款的薪資或加班費
  2. 調整不合理的工作條件
  3. 改善危害健康的工作環境
  4. 處理有問題的管理人員

積極處理問題不僅能避免勞工依法終止契約,更能建立良好的勞資關係,提升企業形象和員工忠誠度。

🌐引用:勞動基準法 第 14 條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資遣費必須有,就算是員工開除老闆

當勞工依據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時,雇主須依照勞基法第17條給付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根據勞工適用的退休金制度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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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資遣費(適用於2005年7月1日前的工作年資)

  •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新制資遣費(適用於2005年7月1日後的工作年資)

  •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平均工資的計算應包含所有經常性給與,如全勤獎金、伙食津貼等,而非僅計算基本薪資。這也是許多企業容易出錯的地方。

🔗延伸閱讀:企業主請注意!資遣費計算時,平均薪資不等於平均工資,不懂將會多花冤枉錢-HC25006

此外,雇主須在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資遣費,逾期未給付可被處以罰鍰。

我建議企業主使用勞動部的「資遣費試算系統」(https://calc.mol.gov.tw/SeverancePay/)來正確計算資遣費,避免因計算錯誤而引發爭議。

💡【 特別提醒】依據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的勞工,除了有權獲得資遣費外,還可以申請失業給付。但前提是雇主必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這點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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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

遇到老闆好像違法的時候,第一時間要去弄清楚,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最重要的是有30天的黃金時間。只要”感覺”怪怪,就可以執行,你的感覺好嗎?

作為一位處理過700多場勞資爭議的專業顧問,我強烈建議:

  1. 企業主:定期檢視公司的勞動條件是否合法,建立暢通的溝通管道,即使出現問題也能及時處理,避免勞工引用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
  2. 人資主管:熟悉勞基法相關規定,特別是第14條的六大禁忌,主動發現並解決可能的違法情況,保護公司免於不必要的賠償。
  3. 勞工朋友:了解自身權益,但也不要濫用法律武器。若發現雇主違法,應先善意溝通,給予改善機會,實在無效再考慮引用第14條終止契約。

記住,良好的勞資關係是企業長久發展的基石。預防勝於治療,合法合規的管理制度能創造勞資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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