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時,雇主一定要付資遣費,這是勞動基準法明確規定的勞工權益保障。在我處理的700多場勞資爭議調解中,資遣爭議占比高達26%,成為僅次於工資爭議的第二大爭議來源。許多雇主因不了解法規而誤觸紅線,不僅破壞勞資關係,還可能面臨高額罰鍰與訴訟風險。本文將詳細解析非自願離職的法律規定、資遣費計算方式以及雙方應注意事項,幫助雇主合法資遣員工,也讓勞工了解自己的合法權益。
非自願離職 一定有資費嗎?要合法必須遵守五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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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確實一定要支付資遣費,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依據我多年協助企業處理資遣案件的經驗,許多雇主經常誤解資遣的法定要件,導致違法風險。以下我將詳細解析法定的五大條件:
《勞動基準法第11條》明確規定了雇主可以合法資遣勞工的情形:
- 歇業或轉讓時:企業停止營業或所有權變更時,可依法資遣員工。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當企業面臨財務困難或市場萎縮需要縮減規模時。我曾協助一家科技公司因市場需求下降而進行組織調整,合法資遣了部分員工,避免了公司整體營運危機。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如天災、戰爭等非人為因素導致無法繼續營運。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如企業轉型或技術升級導致某些職位不再需要。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這是最容易引發爭議的條件,雇主必須有客觀證據證明員工工作表現不佳。
【⚠️震撼!!真實案例】某食品公司的行銷經理小林屢次無法達成業績目標,公司進行了三次績效面談並留有書面紀錄,還給予了改善計畫和協助。三個月後仍無改善,公司最終依據「不能勝任」條款資遣了小林。由於有完整的績效管理紀錄作為證據,資遣過程順利無爭議。
《勞動基準法第13條》則規定了雇主不得資遣的特殊情況:勞工在停止工作期間(如:依法罷工)或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有一個例外:如果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則可以資遣。
例如:員工王小姐因工作受傷正在療養期間,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資遣她,除非公司因地震等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且已獲勞動局核准。
《勞動基準法第20條》則針對企業改組或轉讓的特殊情況作出規定:除非新舊雇主商定留用,否則其餘勞工都應獲得資遣,且留用勞工的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承認。
實務上我曾遇過一家餐飲企業被另一集團收購,由於經營理念不同,新老闆並未留用所有員工。依法,未被留用的員工獲得了資遣費,而留用員工的年資則由新公司承認,保障了他們未來的退休權益。
【💡特別提醒】雇主在資遣員工時必須明確援引上述法條中的具體條款,不能籠統地說「公司不需要你了」或「因為裁員」等模糊理由。資遣通知中應清楚標明是依據勞基法第11條的哪一款進行資遣,這不僅是對員工的尊重,也是避免後續爭議的重要依據。
🌐引用:勞動基準法第11條
公司違法再先,自願離職可以領資遣費!
很多人誤以為只有非自願離職才能領取資遣費,其實不然!若公司違法在先,即使員工是自願離職,也有權利依法要求資遣費,這就是俗稱的「開除老闆」條款。
《勞動基準法第14條》明確規定了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領取資遣費的六種情況:
-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例如公司在招募時承諾的薪資、職位或工作內容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我曾協助一位被告知是「專案經理」但實際上只做基層行政工作的員工成功「開除老闆」並領取資遣費。
-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職場霸凌、言語暴力或身體傷害都屬於此類。一位女性員工因遭到主管長期在公開場合羞辱和貶低,依此條款終止契約並成功獲得資遣費。
-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如工作環境有害健康(如有毒物質、缺乏防護設備)且雇主接獲通知後未改善。
-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如雇主患有法定傳染病且拒絕治療或隔離,危及員工健康。
-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最常見的情況是雇主積欠或遲發薪資。在我處理的案例中,一家科技公司連續三個月延遲發放薪資,員工援引此條款離職並成功獲得資遣費。
-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如強迫超時工作不給加班費、未提供法定休假等。
【💡特別提醒】對於第1款和第6款的情況,勞工必須在知悉情況的30日內提出終止契約,否則將喪失「開除老闆」的權利。如果是第6款情形(雇主違反法令),則可在知悉損害結果的30日內提出。
【⚠️震撼!!真實案例】陳先生在公司工作5年,發現公司長期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金。他於發現後第25天向公司提出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由於他在30日內提出,公司最終不僅補繳了退休金,還支付了約25萬元的資遣費。
若雇主已解決第2款或第4款的問題,如已終止侮辱員工的主管合約,或傳染病患者已接受治療,則勞工不得以此為由終止契約。
🌐引用: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
「開除老闆」條款是勞工的重要保障,但必須注意以下幾點才能成功適用:
- 保留證據:如錄音、截圖、信件往來等,證明雇主的違法行為。
- 書面通知: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雇主是依據勞基法第14條哪一款終止契約。
- 遵守時限:在法定期限(通常是30日)內提出申請。
- 尋求協助:如有疑義,可向當地勞工局或專業勞資顧問尋求協助。
運用「開除老闆」條款不僅可以讓勞工在不合理的工作環境中有尊嚴地離開,還能獲得應有的資遣費保障。對雇主而言,這也是一個警示:合法經營、尊重勞工權益是企業永續經營的基礎。
非自願離職除了要支付資費,還要注意三件事,以免觸法
完成資遣程序並非只是發放資遣費那麼簡單。從我處理過的數百起勞資爭議案例來看,許多企業往往忽略了資遣過程中的其他法定義務,導致原本合法的資遣最終變成違法行為。以下是三個關鍵事項,雇主必須特別注意:
1. 資遣通報
資遣通報是雇主的法定義務,必須在勞工離職之前完成。根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前10日,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離職日期等資料,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震撼!!真實案例】某科技公司資遣了5名員工,但忘記進行資遣通報。結果在勞動檢查時被發現,公司被處以6萬元罰鍰,還被列入加強檢查名單,造成公司形象和營運上的雙重損失。
資遣通報的注意事項:
- 通報時間:必須在員工離職前10日完成。若是預告期短於10天,則應在預告當日立即通報。
- 通報方式:可通過各地方勞工局網站或臨櫃辦理。現在多數縣市已開通線上申請系統,更為便捷。
- 通報內容:需提供完整的員工基本資料、資遣原因(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規定)、離職日期等。
【💡特別提醒】資遣通報不僅是法律要求,也有助於勞工及早獲得就業服務資源,減輕失業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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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預告期
預告期是指雇主在資遣員工前必須提前告知的時間。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預告期依員工工作年資而定:
-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預告期10日
- 繼續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預告期20日
-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預告期30日
【⚠️震撼!!真實案例】王經理在某公司工作4年,公司因業務緊縮需要資遣他。依法,公司應提前30日預告。由於急需人力調整,公司決定不給預告期,但必須額外支付30日的預告期工資,約75,000元。這是完全合法的做法,既符合法規要求,也滿足了公司的實際需求。
預告期的注意事項:
- 預告起算日:預告日不計入預告期間。例如,5月1日預告,預告期10天,則最早5月12日才能離職。
- 預告期間的權利義務:預告期間勞工仍應正常出勤,雇主也應支付正常工資。
- 預告期工資:若雇主不願遵守預告期,可以支付預告期間的工資代替預告。例如應預告30日但希望員工立即離職,則需支付30日的工資。
- 計算基礎:預告期工資應以平均工資為基準計算,而非基本薪資。
【💡特別提醒】試用期間的員工若工作已滿3個月,同樣適用預告期規定!很多雇主誤以為試用期不需遵守預告期,這是常見的違法情形。
3. 服務證明
服務證明是勞工離職時的重要文件,對於求職和社會保險都有關鍵影響。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服務證明通常應包含以下內容:
- 基本資料:員工姓名、身分證號碼
- 任職期間:入職日期、離職日期
- 擔任職務:員工在公司擔任的職位和工作內容
- 薪資資料:最後支付的月薪或時薪
- 離職原因:若是資遣,應明確標明「資遣」而非「自願離職」
【⚠️震撼!!真實案例】李小姐被公司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但公司在服務證明上填寫「自願離職」。這導致李小姐無法申請失業給付,損失了近10萬元的失業補助金。經勞工局調解後,公司更正了服務證明並賠償李小姐的損失。
服務證明的重要性:
- 失業給付申請:非自願離職者可申請失業給付,但需要服務證明上明確標明「資遣」。
- 求職參考:新雇主常要求提供前公司的服務證明,作為工作經驗的證明。
- 勞保年資計算:服務證明可作為勞保年資的佐證。
【💡特別提醒】雇主不得在服務證明中加註對勞工不利的評語,這可能涉及誹謗。服務證明應客觀記錄事實,不帶個人評價。
資遣通報、預告期和服務證明這三項法定義務,看似簡單卻常被忽視。完善的資遣流程不僅是法律要求,也是企業社會責任的體現,更能有效降低勞資爭議的風險。作為專業的勞資顧問,我建議企業建立標準化的資遣流程,將這三項義務納入必要程序,確保每次資遣都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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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
從我處理過的700多場勞資爭議調解經驗來看,許多勞資糾紛都源於對法規的誤解或流程不當。資遣是勞資關係中最敏感的環節之一,處理不當不僅可能造成法律責任,更可能影響企業聲譽和未來人才招募。
對於企業主和人資主管,我想分享幾點心得:
- 提前規劃:資遣不應是衝動決定,應有完整評估和規劃,包括績效管理、輔導改善等前置程序。
- 尊重溝通:即使是必須資遣的情況,也應以尊重的態度與員工溝通,給予充分說明。
- 完整文件:從績效評估、面談紀錄到資遣通知,每一步都應留有書面記錄,作為未來可能爭議的佐證。
- 諮詢專業:如有疑義,建議諮詢專業勞資顧問或法律專家,避免因小失大。
對於勞工朋友,也有幾點提醒:
- 了解權益:熟悉勞基法相關規定,特別是第11條和第14條的適用條件。
- 保存證據:任何與工作相關的文件、通訊紀錄都應妥善保存。
- 理性處理:面對不合理對待時,應冷靜蒐證並尋求專業協助,而非衝動對抗。
資遣雖是勞資關係的結束,但如何結束往往反映了企業的價值觀和文化。妥善處理資遣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企業形象和人文關懷的體現。
如果您在資遣或勞資爭議方面遇到困難,歡迎隨時諮詢。我的使命就是協助勞資雙方建立和諧關係,共創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