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通報日期算錯?內行老闆都懂的3個合法補救方案,救回15萬罰單-H120

資遣通報日期算錯?內行老闆都懂的3個合法補救方案,救回15萬罰單-H120

⏱️快速30秒掌握核心重點

  • 📍 日期定義誤區: 最後工作日≠離職生效日|通報日要從生效日前10天起算
  • 📍 10日計算關鍵: 採「逆向倒推法」|含假日計算|始日不計入
  • ⚠️ 錯誤代價: 逾期通報罰3-15萬|日期不符引發資遣無效|補償預告工資
  • ✅ 補救SOP: 發現錯誤→協商延後離職日→撤回原通報→重新通報
  • 💡 專家建議: 預留15天緩衝期|簽署協商會議紀錄|善用調解確認

「謝顧問,我資遣通報日期少算了一天,勞工局說要罰我3萬,真的沒救了嗎?」

這是上週五深夜,一位餐飲業老闆打來求救的第一句話。

他因為一時疏忽,把「最後工作日」當成了「離職日」,結果這一字之差,不僅要面對罰款,員工還揚言要告他違法資遣。

今天,我要揭露這個連資深HR都會犯的致命錯誤,並教你3招內行人才懂的合法補救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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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日期錯誤的3大致命陷阱(90%老闆都死在第2點)

陷阱一:把「最後工作日」誤當「離職生效日」,一天之差罰3萬

【⚠️常見錯誤】很多老闆直覺認為:「員工做到1月31日,那離職日就是1月31日。」

錯!大錯特錯!

如果員工工作到1月31日下班,那麼他的「離職生效日」其實是 2月1日

【🚩法規依據】資遣通報的「10日前」,是指「離職生效日」的前10天(月曆日)。

如果你通報寫1月31日離職,但員工明明做到1月31日,勞工局稽查時一對照出勤紀錄,發現31日還有打卡,立刻認定申報不實或日期錯誤。

陷阱二:10日倒推算錯(含假日vs工作日),剛好踩到「逾期」紅線

【💡特別提醒】所謂「10日前」,到底包不包含假日?

答案是:包含! 採日曆天計算。

但最容易死人的地方在於「始日不計入」。

【💡特別提醒】【正確計算公式】離職生效日 - 10天 = 最晚通報日

例如:預計 1月20日 離職生效(19日最後工作)。

你必須在 1月11日(含)以前 完成通報(寄出或線上送出)。

如果你在1月12日才通報,抱歉,逾期了,準備收罰單。

陷阱三:以為天災事變都能「3日內」補通報?搞錯定義直接違法

【⚠️常見錯誤】先把人趕走,3天內再補通報?

員工突然曠職擺爛,我能不能用『天災事變』條款,先把人趕走,3天內再補通報?

絕對不行!

【🚩法規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

「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是指地震、颱風、戰爭等導致公司毀損無法營運。

員工擺爛、業績不好、業務緊縮,統統不屬於天災! 亂用這條補通報,等於直接承認你沒有在10天前通報,是「自證違法」。

📢 文章開頭插播:遇到資遣難題?別讓小錯誤變成大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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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行老闆的資遣通報佈局:反常識操作避開風險

反常識操作:為什麼要預留「10日變15日」的彈性緩衝期?

聰明的老闆從不把時間算得「剛剛好」。

我都建議客戶:將資遣通報期設定為「離職生效日前15天」。

為什麼要多這5天?

  1. 容錯空間: 萬一行政人員算錯假日、系統當機,或郵寄延誤,還有時間補救。
  2. 談判籌碼: 有時候員工會要求多幾天謀職假,或者想把特休休完,這時如果你日期卡死在10天,完全沒有調整空間。
  3. 預告期吻合: 對於年資3年以上的員工,預告期長達30天,提早通報能確保與預告期流程一致。

數據揭密:提早通報的3個隱藏優勢,降低78%勞資爭議風險

根據我處理過的調解案件分析,「提早通報」的企業,敗訴率降低了78%。

優勢項目一般操作(壓線通報)內行操作(提早通報)
員工感受覺得被突襲,情緒反彈大感覺有緩衝,較易接受協商
證據保全匆忙送出,常填錯欄位有時間核對資料與法條
變更彈性無法變更,一改就違法可隨時撤回或延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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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日期已經填錯怎麼辦?2招終極補救SOP

如果事情已經發生了,通報單已經送出去了,才發現日期算錯,怎麼辦?

別慌!這裡有兩招顧問級的「止血」方案。

補救方案一:撤回通報重送,協商「延後離職日」的談判技巧

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解套方式,但需要員工配合。

【具體步驟】

  1. 立即與員工協商: 坦承日期計算有誤,為了保障他的權益(如離職證明正確性),希望能將「離職生效日」往後延。
  2. 提供誘因(談判話術):「小陳,不好意思,會計那邊發現資遣通報日期算錯了。為了避免你的離職證明和勞保退保日對不上,影響你領失業給付,我們希望能把離職日往後延5天。這5天薪水公司照給,你可以不用來上班(給付預告工資),當作多幾天有薪假,你看好嗎?」
  3. 發文撤回原通報: 發函給勞工局與就業服務站,註明「因勞資雙方協商變更離職日期,故撤回原通報案(案號XXX),並重新通報」。
  4. 重新通報: 以新的、正確的(延後過的)離職生效日,重新進行資遣通報。

【✅成功關鍵】 只要新的日期符合「10日前」規定,且員工同意(有會議紀錄或簽名),勞工局通常會接受撤回重送,罰單危機解除!

補救方案二:主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重新確認「資遣要件」與日期

如果員工不願意配合延後日期,或者已經鬧翻了,這時千萬不要私下硬改文件。

直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操作邏輯】

  1. 在調解申請書上,提出「資遣要件認定爭議」。
  2. 在官方調解人面前,與員工確認最終的「契約終止日」。
  3. 調解成立的效力: 若雙方在調解會上達成共識(例如確認離職日為某一天,公司補償多少錢),這份「調解紀錄」具有法律效力。
  4. 補通報於調解成立後三日內補通報。
  5. 免罰依據:拿著調解紀錄向就業服務站說明,因雙方對日期有爭議經調解確認,請求免除因認知落差造成的通報逾期責任(視個案認定,但成功率比坐以待斃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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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

資遣通報日期錯誤 看似小事,卻常是勞資爭議的導火線。

許多老闆因為少算這一天,最後為了息事寧人,賠給員工的錢往往是罰款的10倍。

記住:如果不確定日期對不對,寧可「晚走」也不要「晚報」。

現在就拿起你的行事曆,用我教你的公式再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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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謝淮辰,資深勞資顧問,2016年進入勞資領域,累積700場以上勞資爭議調解經驗,服務超過300間企業。專精於資遣流程規劃、勞動檢查應對、工作規則設計。幫助企業主用合法合規的方式管理人才,預防勞資爭議與政府罰單。YouTube:淮辰先生|LinKedIn:謝淮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