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快速30秒掌握核心重點
- 📍 通報日黃金公式: 離職生效日 – 10天(日曆天) = 最晚通報日(含假日)
- ⚠️ 違法代價: 少算1天罰3-15萬|主管機關不受理補件|商譽受損
- 📍 關鍵差異: 預告期是對員工(看年資)|通報是對政府(固定10天)
- ✅ 正確SOP: 確認離職日→翌日回推10天(日曆天)→掛號寄出/線上通報→保留紀錄
- 💡 保命工具: 本文附「資遣通報檢查清單」與「資遣通報日圖表」
「謝顧問,我昨天叫員工做到今天,今天馬上寄信給勞工局,這樣有算提前通報嗎?」
電話那頭傳來李老闆焦急的聲音,但我只能遺憾地告訴他:「來不及了,這張3萬元的罰單是躲不掉了。」
今天,我要揭露這個連資深HR都會算錯的「10天」陷阱,教你如何精準計算通報日,省下冤枉錢。
為什麼計算「資遣通報日」這麼重要?弄錯恐面臨高額罰款
勞動基準法第 33 條解析:什麼是「10日前」通報?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白話翻譯】 很多老闆誤以為「10日前」是包含通報當天或離職當天,這就是最大的誤區!
所謂「10日前」,是指「最後通報日」與「離職生效日」中間必須完整的隔開9天。
【⚠️常見錯誤】都是三日內補通報即可?
錯!只有到職未滿8天才可以
通報日與預告期的差異:很多老闆都搞混的法律陷阱
很多雇主會把「對政府的資遣通報」跟「對員工的預告期」搞混,這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義務。
| 比較項目 | 資遣通報 | 預告期 |
|---|---|---|
| 對象 | 政府(勞工局/就服站) | 員工 |
| 法源 | 就業服務法第33條 |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
| 天數 | 10天 | 依年資而定(10天/20天/30天) |
| 特殊狀況3日內補通報 | ||
| 違法後果 | 罰鍰 3萬-15萬元 | 需給付預告工資 |
搞混「預告期」與「通報日」,一張公文罰3萬
桃園一家傳產製造業的辦公室,陳老闆拿著勞工局的裁處書,手微微發抖,氣急敗壞地打給他的會計兼人資。
【對話還原】
- 陳老闆:「王小姐!為什麼勞工局罰我們3萬?那個阿明才來半年,勞基法不是說『預告期10天』嗎?我叫他做到月底,10號就跟他說了,哪裡違法?」
- 會計王小姐:「老闆…我查了,預告期是給員工的,但『資遣通報』是要給政府的。我以為跟預告期一樣,所以我在他離職前3天才寄出通報…」
- 陳老闆:「什麼?這兩個不是同一件事嗎?」
【慘痛教訓】
陳老闆的誤區在於把「對員工的預告(勞基法)」當成「對政府的通報(就服法)」。
- 阿明的年資: 6個月(依法預告期10天)
- 陳老闆的做法: 10天前告知員工(合法),但「離職前3天」才通報政府(違法!)
- 結果: 因為沒有在離職日「10日前」通報,直接收到3萬元的罰單。陳老闆這才驚覺,預告期會隨年資變長,但資遣通報是「10天」!
資遣通報日期的正確計算步驟與實務案例
何從「離職生效日」回推正確的通報截止期限?
要算出正確的通報日,請直接套用我的「保命回推公式」:請詳閱圖表
🛡️ 最後通報日 = 離職生效日(最後工作日的翌日) – 10天(日曆天)
為什麼是減9天?
因為法律規定要「10日前」,代表中間要有完整的10天(日曆天)。為了保險起見,建議永遠提早通報。
【實務算給你看】
假設你想讓員工在 1月31日(最後工作日) 離職,離職生效日為 2月1日。
- 正確算法: 2月1日 – 10天(日曆天) = 1月23日(✅ 最晚這天必須完成通報)
遇到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怎麼辦?行政機關的認定標準
這也是很多老闆常問的問題:「顧問,如果我要通報那天剛好是禮拜天,勞工局沒上班怎麼辦?」
【標準答案】資遣通報的「10天」是指日曆天
也就是說,週六、週日、國定假日通通都要算進去。
但是,如果你回推算出來的「最後通報日」剛好是禮拜天,能不能順延到禮拜一?
如果期限的最後一天是假日,可以順延到隔天。但是! 勞動部的資遣通報系統是24小時開放的,許多行政機關會認為「你沒有不能通報的理由」,因此刻意壓線很容易引發爭議。
【顧問做法】「絕對不要去賭順延!」
我常跟老闆說,資遣通報是為了「免責」,不是為了「省時間」。既然都要通報了,為什麼要冒險壓在最後一天?
如果算出來的日期遇到假日,請務必提早到假日前的一個工作天完成通報。這才是最保險的做法。
【💡特別提醒】如果員工工作未滿10天就要資遣,怎麼辦?
根據法令,如果員工到職未滿10日,雇主應於「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這是一個特殊的例外規定!
避免爭議的標準作業流程(SOP)與檢查清單
資遣通報日怎麼算?圖表說明
為了避免大家算錯,我製作了一份簡單的檢查表:

資遣通報紙本資料填寫
如果你選擇紙本通報,請務必注意以下填寫細節:
一個欄位錯都可能被退件或罰款
- 資遣事由: 必須與「資遣預告通知書」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上的事由完全一致(例如: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
- 員工資料: 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需與通訊地一致以免收不到信)、電話。
- 擔任職務: 據實填寫。
- 需否就業輔導: 建議勾選「是」,讓就服站主動聯繫員工,展現雇主的善意。
【✅立即行動】資遣通報檢查清單
- [ ] 已確認員工的離職生效日
- [ ] 已回推算出最晚通報日(離職生效日-9天)
- [ ] 資遣通報名冊資料已填寫完整
- [ ] 資遣事由與事實相符且有證據
- [ ] 已準備好線上通報帳號或掛號信封
⭐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
資遣通報看起來只是一個行政程序,但它往往是勞資爭議的引爆點。一旦遲報或未報,不只是一張3萬元的罰單,更可能讓員工覺得「公司違法在先」,進而在後續的調解中提出更多訴求。
「合規」是這場分手最溫柔的保護。
如果你對於日期的計算還有疑慮,或是擔心資遣過程中有其他風險,建議直接尋求專業協助。不要為了省一點諮詢費,最後賠上十倍的罰款與賠償金。
關於作者
謝淮辰,資深勞資顧問,2016年進入勞資領域,累積700場以上勞資爭議調解經驗,服務超過300間企業。專精於資遣流程規劃、勞動檢查應對、工作規則設計。幫助企業主用合法合規的方式管理人才,預防勞資爭議與政府罰單。YouTube:淮辰先生|LinKedIn:謝淮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