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當天資遣嗎?勞資顧問揭密:3招讓你合法「當天生效」不踩雷且免罰款-H092

 可以當天資遣嗎?勞資顧問揭密:3招讓你合法「當天生效」不踩雷且免罰款-H092

⏱️ 快速30秒掌握核心重點

  • 📍合法「當天生效」只剩3條路: 受僱未滿10日|自請離職|勞基法§12解僱
  • ✅受僱未滿10日例外: 離職後 3日內補通報(就服法§33但書)→ 可當天走
  • ✅自請離職最省事: 免資遣通報、免資遣費|但 必留離職單/對話截圖
  • ⚠️一般資遣想當天走: 仍卡 10天前通報(就服法§33)→ 罰 3–15萬風險
  • 🚩重大違規用§12: 可不預告當天解僱|但 舉證不足=開除無效、後續成本爆表

「顧問,這員工真的太誇張了,我能不能今天就叫他走?」

這是我在700多場勞資爭議調解與諮詢中,最常聽到老闆崩潰時提出的問題。很多雇主以為,只要我願意付資遣費、願意給預告工資,甚至多給一點錢,就能「當天」讓員工離開,省得夜長夢多。

【⚠️常見錯誤】:大錯特錯!你以為用錢能解決的問題,在台灣的勞動法令裡,往往卡著一個叫「就業服務法第33條」的資遣通報大魔王。如果你真的「當天」叫他走,卻忘了「10天前」要通報,一張3萬到15萬的罰單就會準時寄到你公司。

但是,真的完全沒有「當天資遣」的合法空間嗎?身為處理過無數棘手案件的勞資顧問,我要告訴你:有,但你必須精準踩在法律允許的三條界線上。

這篇文章將結合我多年實務經驗,教你如何合法操作「當天生效」的資遣與離職流程,保護雙方權益,讓企業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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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未滿10天:善用「3日內補通報」規則,當天資遣也合法

很多老闆知道「試用期」在勞基法上已經沒有明文規定(除了不能濫用),但在實務上,法院仍承認試用期的契約性質。更重要的是,在「資遣通報」這件事上,新進員工其實有一個黃金期。

【✅專業建議】就業服務法的「黃金10日」例外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的但書規定:「但其受僱期間未滿十日者,至遲於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這意思是說,如果這位新員工到職還沒滿10天,你發現他不適任,決定要資遣他:

  1. 你可以「當天」請他走(當然,資遣費要算給他,雖然很少)。
  2. 預告期:因為未滿3個月,勞基法規定是「免預告」,所以沒有預告工資的問題。
  3. 資遣通報:你不需要「10天前」通報(因為他根本還沒來10天),你只要在他離職後的3天內,趕快上勞動局網站或寄出通報名冊補通報即可。

【💡特別提醒】千萬別以為「試用期」就等於「隨便期」

如果員工已經做到第11天,這條「當天走、事後補通報」的優惠就失效了!那時候你就必須乖乖遵守「10天前通報」的鐵律,否則就是3萬起跳的罰單。

🔗延伸閱讀:員工態度差就能資遣?91%老闆都踩這3個地雷,1個月內收到勞工局通知-H021

🌐 引用勞動部-資遣通報作業系統


自請離職不是資遣:員工提離職可以當天走嗎?搞懂「免通報」的關鍵

有時候,情況是員工自己覺得不適應,跑來跟你說:「老闆,我覺得我不適合,我想做到今天就好。」

這時候老闆心裡一喜:「太好了,省了資遣費!」但隨即又開始擔心:「死定,他今天就要走,我來不及做資遣通報怎麼辦?」

【🚩法規依據】分清楚「資遣」與「自請離職」

  • 資遣(勞基法第11條:是雇主發動的,需要通報、需要給資遣費。
  • 自請離職(勞基法第15條:是勞工發動的,不需要資遣通報,也不用給資遣費。

如果員工是「自願」提離職,並且希望「當天生效」,這是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完全合法,且不需要進行資遣通報

【💡特別提醒】證據保全至關重要

但是!我處理過太多案例,員工當下說「我自己走」,回去後反悔,跑去勞工局申訴說「是老闆逼我當天走的,還沒給我資遣費」。這時候如果你拿不出證據,就會變成「違法資遣」。

【✅專業建議】凡事一定要留下紀錄

  1. 白紙黑字:務必請員工填寫「離職申請書」,上面勾選「自請離職」,並押上日期。
  2. 通訊紀錄:如果是用Line提離職,截圖保存對話,確認是他主動提出「做到今天」。
  3. 不要用騙的:千萬不要為了省通報,把資遣騙員工簽成自願離職,這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且會有詐欺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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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錯誤】重大違規能當天趕人?分辨「解僱(開除)」與「資遣」,別把不用賠錢變成違法解僱

還有一種情況,是員工犯了滔天大錯(例如挪用公款、無故曠職3天、對同事施暴),老闆氣得想當場叫他滾蛋。

這種情況下,你依據的是勞基法第12條(懲戒解僱,俗稱開除),而不是第11條(資遣)。

【🚩法規依據】解僱 vs 資遣:黃金分界線

項目資遣 (Layoff)解僱/開除 (Fire)
法源勞基法第11條 (不適任、業務緊縮…)勞基法第12條 (重大違規、曠職…)
預告期需要 (或給預告工資)不需要 (可當天生效)
資遣費需要不需要
資遣通報需要(10天前)不需要 (但建議做解僱通報以利勞保退保)

【💡特別提醒】風險極高的「解僱」

雖然勞基法第12條允許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也就是當天趕人),但法院對於「重大違規」的認定非常嚴格。你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說,如果還有其他處分方式(記過、扣薪、調職),就不能直接開除。

如果你誤用了第12條把人當天趕走,結果法官認為員工的錯「沒那麼嚴重」,你的開除就會被判無效。到時候你不只要補發這段期間的所有薪水,還得讓他回來上班。

🔗延伸閱讀:勞資爭議預防10年經驗歸納出來的4大策略降低降低91%爭議-K003

【✅專業建議】實務建議:用「資遣」買平安

除非證據確鑿(例如有監視器拍到偷錢、連續曠職打卡紀錄),否則我通常建議雇主,即使員工有錯,用「資遣」的方式處理往往比「開除」更安全。雖然要付點資遣費,但可以避免後續漫長的訴訟風險。

如果你決定用資遣(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來處理違規員工,並且想讓他「當天走」,你唯一合法的路徑是:給付預告工資,並且承擔延遲通報的罰款風險(或雖然違規但願意多留他10天名義在職)。

但等等,還有更進階的操作——透過協商將「預告期間」轉為「無薪假」或「特休折抵」,這需要高超的談判技巧,建議諮詢專業顧問協助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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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

你看完這篇,先別急著「今天就叫人走」。我想提醒你:當天生效不是不行,而是要先選對路徑,否則一張 3–15萬 的通報罰單,往往比資遣費還痛。

【✅我最常給老闆的3個收尾動作】

  1. 先定性再動作: 這是「自請離職」?「資遣」?還是「勞基法§12解僱」?三者後果差很大。
  2. 先留證據再談錢: 離職單、Line對話、勸導紀錄、考核或違規證據,至少留 2種以上,才站得住。
  3. 先算成本再決策: 預告工資、資遣費、未休特休、未補休加班費一次算清楚,才不會做一半翻車。

如果你現在正卡在「員工今天就要走」或「我今天就想讓他走」的兩難,直接把你的狀況丟給我,我會用最安全的方式幫你把流程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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