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快速30秒掌握核心重點
- 📍 資遣通報期限: 員工離職日的前10天|含假日計算|採「發信主義」以郵戳為憑
- ⚠️ 常見違規陷阱: 當天資遣當天通報(100%違法)|試用期未通報(罰3-15萬)|通報日算錯(少1天照罰)
- ✅ 緊急補救3招: 協商變更離職日(需員工同意)|改為自請離職+資遣費(需簽協議書)|申請調解(確認資遣要件)
- 💡 特別提醒: 資遣通報 ≠ 資遣預告,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義務,千萬別搞混!
- 💰 違法代價: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罰3-15萬|勞保局勾稽必查
星期五下午,小陳老闆看著剛被「請走」的業務小張留下的空位,心裡鬆了一口氣,覺得終於解決了一個大麻煩。
沒想到三天後,勞工局的公文躺在桌上,因為少做了一個動作,3萬塊罰單直接飛來,而且這只是開始,後續的勞檢更是讓他疲於奔命。
資遣通報一定要10天前嗎?今天勞資顧問告訴你,這10天怎麼算才不違法,以及如果不小心忘了,還有哪三招可以救命。
資遣通報日怎麼算?為什麼「立刻叫他走」是自殺行為?隱藏的致命陷阱
很多老闆認為,「我已經給了預告工資,叫員工今天打包走人,明天不用來了」,這樣應該就沒問題了吧?
錯!給付預告工資是解決《勞基法》的「預告期」問題,但你完全忽略了《就業服務法》第33條的「資遣通報」義務。資遣通報要求必須在員工離職之日前10天通報,這是行政程序,不能用錢買時間!
那到底什麼時候要通報?如果我今天叫他走,今天通報行不行?
不行!這就是標準的自殺行為。
🔗延伸閱讀:員工態度差就能資遣?91%老闆都踩這3個地雷,1個月內收到勞工局通知-H021
【🚩法規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如何計算這「10天」?
千萬不要憑感覺,請依照這個公式:
資遣通報日 = 員工離職生效日 – 10天
【💡特別提醒】圖解資遣通報-「10日前」通報 V.S「3日內」補通報3.0

【⚠️震撼!!真實案例】勞工局發函裁罰3萬元。
某科技公司資遣工程師,設定 12/31 為離職日。人資在 12/25 聖誕節當天寄出通報名冊。
- 結果:勞工局發函裁罰3萬元。
- 原因:12/31 離職,最晚要在 12/23 寄出通報(1/1往前推10天)。12/25才寄,晚了3天,違法!
忘記資遣通報怎麼辦?已經違法了還有救嗎?顧問獨家「3招」止血術
呂經理說:「顧問,死定了!我已經跟員工說做到今天,他也同意走了,但我完全忘記通報,現在補通報來得及嗎?」
謝淮辰顧問表示:現在補通報,等於是自首,勞工局收到單子一看日期不符,罰單隨後就到。但不通報,員工去申請失業給付時一勾稽,還是會被抓到,而且可能被認定是惡意隱匿。
呂經理說:這種進退兩難的情況,還有救嗎?
謝淮辰顧問表示:有!在送出通報單之前,你有三個黃金救援機會,但必須建立在勞資雙方還能溝通的前提下。
✅ 補救第一招:協商「變更離職日」(以金錢換取時間)
既然法規規定要「10天前」通報,那我們就讓離職日「往後延」10天。
- 作法: 與員工協商,將離職日延後到今天之後的第11天。
- 代價: 雇主需要多付這10天的薪水(即使員工不用來上班,這段期間仍是僱傭關係)。
- 優點: 合法合規,保住3-15萬的罰款風險。
- 缺點: 要多付薪水,且員工要願意配合重簽文件。
✅ 補救第二招:改為「合意離職」(需簽署協議書)
如果員工也想早點走,或者已經找到新工作,可以協商將「資遣」改為「合意離職(雙方合意終止契約)」。
- 作法: 簽署《終止勞動契約協議書》,載明是雙方合意終止。
- 原理: 《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範的是「資遣」(單方終止),如果是「合意終止」,則不屬於資遣通報的範圍(但仍要做資遣通報的動作嗎?不用,合意離職不需要做資遣通報)。
- ⚠️ 高風險警告: 這招雖然可以免除通報義務,但員工會因此無法申請「失業給付」和拿不到「非自願離職證明」。如果員工原本期待資遣費和失業補助,他絕對不會答應,硬做會變成偽造文書或被申訴脅迫。除非你給予優於資遣費的補償金,換取員工同意。
✅ 補救第三招: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程序換取空間)
如果員工不同意延後離職日,也堅持要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雙方僵持不下時。
- 作法: 雇主主動向勞工局申請調解,確認資遣要件與日期。
- 原理: 透過官方調解程序,重新確認雙方的終止契約日期。在調解成立的狀況下,有機會以「調解成立日」作為新的離職生效日,從而爭取到補辦通報的時間(或是在調解書中註記通報事宜)。
- 優點: 有官方公信力,避免私下協商被反咬一口。
- 缺點: 程序較繁瑣,且若調解不成立,仍面臨罰款風險。
【💡特別提醒】已經離職一個月還有救嗎?
如果已經過了離職日很久才發現沒通報,那就是「生米煮成熟飯」,請乖乖準備繳罰單,並盡快補通報以減輕後續責任。千萬不要試圖偽造文書(倒填日期),那是刑事責任!
試用期資遣要通報嗎?別再相信「不用通報」的鬼話!這是勞檢最愛抓的業績
王董說:「他才來3天,還在試用期,覺得不適合就請他走了,試用期應該不用通報吧?」
謝淮辰顧問表示: 這是台灣中小企業主最常見的誤解第一名!在勞基法中,其實並沒有「試用期」這個詞(現在是依據契約自由原則),但在行政機關眼裡,只要有僱傭事實,終止契約屬於資遣性質,就必須通報。
王董說: 真的嗎?連試用期都要10天前通報?那我不就試用第一天就要決定要不要資遣他?
謝淮辰顧問表示: 是的,法律就是這麼硬。
【🚩法規依據】勞動部函釋明確指出:
即便是在試用期內,若以《勞基法》第11條(如:不能勝任工作)終止契約,仍屬於資遣,雇主必須遵守《就業服務法》第33條的資遣通報規定。
【⚠️常見錯誤】試用期可以不用通報
- ❌ 誤區: 試用期未滿3個月不用預告,所以也不用通報。(大錯特錯!預告是勞基法,通報是就服法,預告期可以是0天,但通報一定要10天前!)
- ❌ 誤區: 做幾天而已發個薪水就好。(只要有投保紀錄,一勾稽就破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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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行動】試用期評核表一定要做
針對試用期員工,建議在試用期合約中設定明確的考核點。如果發現不適任,請盡早(例如第7天、第20天)就開始規劃,留出10天的通報緩衝期。不要等到試用期最後一天才講。
⭐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
資遣通報其實就像是「分手前的正式宣告」,它不是為了刁難老闆,而是為了讓政府機關能提早介入協助勞工。很多時候,老闆只是為了趕快解決問題,卻忽略了這個小小的行政程序,結果換來的是比資遣費還貴的罰單,真的得不償失。
所以,我的建議是:「慢一點,比較快」。在決定資遣的那一刻,請先深呼吸,拿出日曆算好這10天,該給的時間就給,該做的通報就做。寧可多付10天薪水買平安,也不要為了省小錢而冒著被勞檢與罰款的風險。
如果你現在正為了這張通報單焦頭爛額,或者不確定接下來該怎麼跟員工談,請不要猶豫,專業的協助可以幫你省下大筆冤枉錢。
關於作者
謝淮辰,資深勞資顧問,2016年進入勞資領域,累積700場以上勞資爭議調解經驗,服務超過300間企業。專精於資遣流程規劃、勞動檢查應對、工作規則設計。幫助企業主用合法合規的方式管理人才,預防勞資爭議與政府罰單。YouTube:淮辰先生|LinKedIn:謝淮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