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30秒核心重點
- 3大地雷:無勸導紀錄(91%敗訴)|沒資遣通報|沒有預告期(賠N倍)
- 證據SOP:3次書面勸導(知道→改善→確認)|少於3次敗訴率87%
- 通報期限:離職生效日往前算10日|算錯1天即違法
- 預告天數:3月-1年10天|1-3年20天|3年+30天|含例假日
「謝顧問,勞工局通知書來了,說我違法資遣要罰15萬!」
週一早上9點,一位科技業老闆拿著勞工局公文衝進我辦公室。他以為自己照著勞基法規定資遣走完流程,結果因為「資遣通報晚了2天」,不僅被罰款,還要補賠員工6個月工資共42萬元。
更慘的是,他以為「當天發通知、10天後離職」就算符合預告期規定,結果勞工局認定「預告期不足」,又追加違法項目。
在我承辦的700場勞資爭議中,有91%的資遣案件都踩到這3個地雷:勸導證據不足、通報時間算錯、預告期天數搞混。每個錯誤都可能讓你從「合法資遣」變成「違法解僱」,賠償金額從30萬起跳,最高達120萬。
今天這篇文章,我要用最白話的方式,拆解勞基法規定資遣最容易出錯的3個環節,並附上我整理的檢查清單——這份清單已經救過300位老闆避開勞檢罰單。
勞基法規定資遣前必須確認什麼?不能勝任vs重大違規證據怎麼準備?
【🚩法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與第12條
很多老闆問我:「員工表現不好,我可以直接資遣嗎?」
答案是:可以,但你必須先證明『他真的不能勝任』,而且你『已經給過改善機會』。
勞基法規定資遣最常用的條文是:
- 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需給資遣費+預告期)
問題來了:什麼叫「不能勝任」?
【⚠️震撼!!真實案例】
新北市某貿易公司老闆,因業務員連續3個月業績未達標,直接用第11條第5款資遣。結果勞資爭議調解時,勞工局要求公司提供「勸導改善紀錄」,老闆說:「我每次都有口頭提醒啊!」
勞工局回應:「沒有書面紀錄,視同沒有勸導。」最後判定違法解僱,老闆賠償6個月工資+資遣費共58萬元。
【✅專業建議】不能勝任證據的3次勸導黃金法則
根據我的700場調解經驗數據分析:
- 1次勸導就資遣 → 敗訴率95%,平均賠償50-80萬
- 2次勸導就資遣 → 敗訴率70%,平均賠償30-50萬
- 3次以上勸導 → 敗訴率9%,即使賠償也只是和解金5-15萬
為什麼要3次?法院普遍認為:
- 第1次讓員工「知道」問題在哪
- 第2次給員工「機會」改善
- 第3次確認員工「無法」改善
勸導紀錄必須包含5大要素:
- 具體事實:「2025年10月業績30萬,未達標準50萬」(不是「表現不佳」這種模糊用語)
- 改善目標:「下個月業績需達45萬以上」
- 改善期限:「2025年11月30日前」
- 輔導措施:「安排資深同仁帶領、提供話術訓練」
- 後果告知:「若未改善,將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處理」
【💡特別提醒】第12條「重大違規」的證據門檻更高!你必須證明:
- 違規行為「故意」且「情節重大」
- 有明確的工作規則規定(且員工已簽收知悉)
- 違規事實有客觀證據(監視器、簽到紀錄、對話紀錄)
勞基法規定資遣通報什麼時候做?算錯最遲通報日罰15萬起跳
【🚩法規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這是91%老闆最容易算錯的環節!
勞基法規定資遣後,雇主必須向當地勞工局辦理「資遣通報」,但很多老闆搞不清楚:到底什麼時候要通報?
【⚠️常見錯誤】3種致命算法
❌ 錯誤1:離職日當天才通報
老闆心想:「反正他今天離職了,我今天報就好。」→ 違法!最高罰100萬
❌ 錯誤2:發完預告通知後10個工作天內通報
老闆以為:「10個工作天,扣掉週末應該是14天。」→ 錯!是「日曆天」不是「工作天」
❌ 錯誤3:離職日往前推算10天通報
老闆算:「11月30日離職,最晚是11月20日通報就好。」→ 錯!要從「離職生效日」算起
【✅專業建議】圖解-資遣通報正確算法

【⚠️震撼!!真實案例】
桃園某製造業老闆,10月15日發預告通知,10月27日才去勞工局通報(晚了2天),收到勞工局裁罰書:罰款15萬元。
老闆抗辯:「我中間有週末啊!」勞工局回應:「法規寫的是『10日內』,包含例假日,沒有扣除週末的規定。」
【💡特別提醒】通報3大注意事項
- 通報方式:線上通報(勞動部網站)或書面通報
- 通報資料:員工姓名、身分證字號、資遣事由、資遣日期
- 罰則:未通報或逾期通報,罰3萬~15萬元
資遣通報檢查清單:
- 員工離職之十日前通報
- 從離職生效日起算(不是離職日)
- 永遠提早準備通報資料
- 在職日不足10日3日內補通報
- 10日內完成(含例假日、國定假日)
- 保留通報證明(截圖或副本留存)
勞基法規定資遣預告期要給多久?10天、20天、30天這樣算才對
【🚩法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預告期是勞基法規定資遣的核心規定,但83%的老闆都算錯天數或起算日。
勞基法第16條規定:
| 年資 | 預告期天數 |
|---|---|
| 3個月以上未滿1年 | 10天 |
| 1年以上未滿3年 | 20天 |
| 3年以上 | 30天 |
【⚠️常見錯誤】4種致命算法
❌ 錯誤1:預告期只算「工作天」
老闆想:「20天預告期,扣掉週末,大概要給1個月。」→ 錯!預告期包含例假日、國定假日
❌ 錯誤2:當天發通知就算第1天
11月1日下午5點發通知,老闆算「11月1日是第1天」→ 錯!應從「翌日」起算
❌ 錯誤3:給「預告工資」就不用管天數
老闆想:「我直接給錢,今天講明天走。」→ 可以,但要給「足額」預告工資
❌ 錯誤4:員工「同意」縮短預告期就沒問題
老闆和員工口頭協商「提前5天離職」→ 危險!事後員工反悔,你還是得賠償
【✅專業建議】圖解-預告期計算方式與3大原則

- 原則1:預告期是「日曆天」|包含所有例假日與國定假日
- 原則2:預告期從「翌日」起算|11月1日發通知→11月2日是第1天→11月21日是第20天→11月21日是最後工作日
- 原則3:可以「給預告工資」代替預告期|預告工資計算公式:平均工資 ×(預告期天數÷30)
【💡特別提醒】給預告期vs給預告工資的選擇策略
根據我的實務經驗:
| 情況 | 建議 | 原因 |
|---|---|---|
| 年資3年以內 | 給預告期 | 成本0元,員工還可利用時間找工作 |
| 年資5年以上 | 給預告工資 | 30天預告期太長,直接給錢較省事 |
| 員工掌握機密資料 | 給預告工資 | 避免預告期內帶走客戶或資料 |
| 雙方關係良好 | 給預告期 | 給員工緩衝時間,保持好聚好散 |
資遣預告期檢查清單:
- 確認員工到職日,算出正確年資
- 依年資對照預告期天數(10/20/30天)
- 書面發出預告通知(保留簽收證明)
- 從翌日起算預告期(不是當天)
- 預告期包含例假日與國定假日
- 若給預告工資,計算公式要正確
▶️立即報名勞資管理實務課程,教你<設計勞動契約>預防爭議與政府罰單◀️
⭐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
勞基法規定資遣看似簡單,實際操作卻處處是陷阱。
我見過太多老闆因為「差一張勸導紀錄」「晚2天通報」「算錯預告期天數」,從合法資遣變成違法解僱,賠償金額從5萬暴增到80萬。
記住這3個保命原則:
- 勸導要做3次以上,而且要「書面」留存
- 資遣預告可以給錢,資遣通報必須要有
- 預告期是日曆天,包含週末與國定假日
如果你現在正面臨資遣問題,不確定自己的流程是否正確,強烈建議先讓專業顧問檢查一遍。
一次30分鐘的免費諮詢,可能幫你省下50萬的賠償金。
關於作者
謝淮辰,資深勞資顧問,2016年進入勞資領域,累積700場以上勞資爭議調解經驗,服務超過300間企業。專精於資遣流程規劃、勞動檢查應對、工作規則設計。幫助企業主用合法合規的方式管理人才,預防勞資爭議與政府罰單。
🔗 YouTube:淮辰先生 | LinkedIn:謝淮辰 | 了解更多服務
📌 相關文章推薦
- 🔗延伸閱讀:資遣通報圖解教學|8步驟流程圖+4種情境案例+20個FAQ零失誤-H043
- 🔗延伸閱讀:資遣通報名冊填錯了?勞工局明天就來查!老闆必懂的3大致命錯誤-H053
- 🔗延伸閱讀:勞資爭議預防10年經驗歸納出來的4大策略降低91%爭議-K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