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聰明老闆先做「證據整理」才談資遣通報規定?填錯表單罰9萬起跳-H054

為何聰明老闆先做「證據整理」才談資遣通報規定?填錯表單罰9萬起跳 H054

「謝顧問,完了…勞工局明天要來調解,員工說我違法解僱!」

晚上11點,電話那頭的聲音帶著顫抖。這位台中餐飲業的張老闆,剛收到勞工局的調解通知書。

「我明明照著網路教的,在資遣生效日10天前就填好台灣就業通的資遣通報了啊!為什麼還會違法?」

我在700多場勞資爭議調解中發現,90%老闆與張老闆一樣,以為資遣通報規定就是「填對表單」。結果呢?調解會上被員工反咬一口,平均賠償金額從15萬到45萬不等。

今天這篇文章,我要用一張圖、四個步驟與真實案例,告訴你資遣通報規定的正確順序。看完後你會明白:為什麼聰明的老闆都先整理證據,而不是急著填表單。

📋 快速結論(如果你只有3分鐘)

資遣通報規定最重要的是什麼?

答案:證據齊全比表單正確更重要。

正確順序:證據整理(30-90天)→ 書面預告 → 10日內通報 → 給付資遣費

核心原則:沒有證據就通報 = 告訴勞工局「我要違法資遣」

資遣通報規定的核心不在「填對表單」,而在「證據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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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步驟不是口號:證據→預告→通報→給付,順序錯就白做

在我服務過的300多家企業中,我發現83%的資遣爭議都源於「順序錯誤」。很多老闆以為資遣程序就是:

  1. 通知員工要資遣
  2. 上台灣就業通填資遣通報
  3. 資遣生效日給錢

【⚠️常見錯誤】

這個流程看似合理,實際上漏掉了最關鍵的第一步:證據整理。沒有證據支持的資遣,即使完成通報、給付資遣費,在勞資爭議調解時仍然會被認定為「違法解僱」。


正確的資遣四步驟

步驟一:證據整理與確認(資遣前30-90天)

在決定資遣員工之前,你必須先確認手上有足夠的「合法資遣證據」。根據勞基法第11條,資遣必須符合五大法定事由之一:

  1. 歇業或轉讓
  2. 虧損或業務緊縮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引用:勞動基準法第11條

其中最常被使用、也最容易出錯的是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我必須強調:「不能勝任」不等於「我看他不爽」。根據最高法院判例,「不能勝任工作」必須具備以下證據:

  • 工作表現不佳的具體事實(考勤紀錄、工作報告、客訴紀錄)
  • 公司已給予改善機會的證明(勸導單、警告信、輔導紀錄)
  • 員工仍未改善的證據(持續性的問題紀錄)
  • 公司評估無法調整職務的說明

【💡特別提醒】

證據整理階段通常需要30-90天的時間累積。如果你現在才開始收集證據,請不要急著資遣,先建立完整的管理紀錄。我建議使用「勸導單制度」:第一次口頭勸導、第二次書面警告、第三次記過處分,每一步都要員工簽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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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二:資遣預告(證據確認後、通報前)

在完成證據整理並確認可以合法資遣後,接下來的關鍵步驟是「發出資遣預告通知」。根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間預告勞工:

  •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
  • 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
  •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引用:勞動基準法第16條

【⚠️常見錯誤】

很多老闆誤以為「預告」只是口頭告知員工,這是大錯特錯!預告必須以書面形式為之,並且要清楚載明:

  • 資遣的法定事由(例: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 預告期間的起訖日期
  • 離職日
  • 員工在預告期間的權利(如每週2天或每天2小時的謀職假)

【💡特別提醒】

預告通知書應採當面交付並請員工簽收,保留送達證明。我曾處理過一個案例,老闆只用LINE通知員工資遣,結果在勞資爭議時無法證明已完成預告程序,被認定為違法解僱,賠償25萬元。


步驟三:資遣通報(最遲離職生效日前10日)

當你確認證據齊全後,才能進入資遣通報階段。根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生效日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引用:就業服務法第33條

【⚠️常見錯誤】

很多老闆把「離職之10日前」誤解為「預告期結束前10天」,這是大錯特錯!正確的計算方式是:從發出預告當天起算,往後數第10天就是資遣生效日。如果你在預告期間才通報,就已經違反10日前通報的規定,將面臨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延伸閱讀:資遣通報10天怎麼算?99%老闆算錯「這1天」被罰9萬起跳!-H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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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四:資遣費給付(資遣生效日當天或30日內)

完成資遣通報後,最後一步是計算並給付資遣費。根據勞基法第17條,資遣費應按勞工工作年資計算:

  • 2005年7月1日以前適用勞退舊制: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 2005年7月1日起適用勞退新制: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引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

【⚠️常見錯誤】

資遣費的給付時間沒有明確法定期限,但根據勞動部函釋,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給付。如果超過30天仍未給付,將面臨30萬元罰鍰。

我曾處理過一個案例:某製造業老闆因為財務調度問題,資遣費延遲45天才給付,結果被罰30萬元,加上員工申請的利息損失,總計損失超過35萬元

🔗延伸閱讀:資遣費計算機要如何使用才正確呢?老闆靠這3招省下30萬罰單-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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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圖說明資遣通報規定10日前與3日內補通報如何計算

資遣通報規定中最容易搞混的就是「10日前通報」與「3日內補通報」的計算方式。我用一張圖來說明:

資遣通報 「10日前」通報 V.S「3日內」補通報3.0

【💡特別提醒】

「10日前」與「3日內」的計算方式都是採用「日曆天」計算,包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很多老闆誤以為只算工作天,結果通報時間延遲,被罰款3萬元起跳。

🔗延伸閱讀:資深老闆都算錯!資遣通報含假日嗎?算錯10日最高罰9萬-H046

【實務操作技巧】

我建議企業主在資遣流程中採用「倒推法」:

  1. 先確定員工的預告期天數(依年資而定)確定離職日
  2. 向員工資遣預告,並給予謀職假(也可以換成預告期工資)
  3. 從預期的離職日生效日,往前推算最遲的資遣通報時間
  4. 完成資遣通報,30日內給予資遣費

這樣做的好處是:你可以確保通報時間絕對在「離職之10日前」,不會因為計算錯誤而違法。

🔗延伸閱讀:資遣通報流程搞錯順序?這份8步驟SOP拯救老闆避開勞檢罰單-H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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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前,你手上的合法資遣證據齊全了嗎?

在我承辦的700多場勞資爭議調解中,資遣爭議佔26%,其中91%的案件都是因為「證據不足」導致資遣被認定違法。很多老闆認為只要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條文規定就能資遣,卻忽略了「舉證責任」這個關鍵。

【✅專業建議】資遣證據檢查清單

在進行資遣通報前,請先確認你手上有以下證據:

一、工作表現不佳的客觀證據

  • 考勤紀錄(遲到、早退、曠職次數與日期)
  • 工作產出紀錄(未達成的績效指標、客訴紀錄)
  • 主管評核報告(定期績效考核結果)
  • 同事或客戶的書面陳述(如有必要)

【⚠️震撼!!真實案例】

我曾協助一家科技公司處理資遣案件。該公司要資遣一名工程師,理由是「工作效率低落、經常無法如期完成任務」。但在調解會上,員工拿出過去一年的專案完成紀錄,證明他的完成率達85%,並不算差。

公司之所以敗訴,是因為沒有建立明確的績效標準。如果當初公司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明確規定「專案準時完成率須達90%以上」,並且有定期考核紀錄,這個資遣案就能成立。

🔗延伸閱讀:工作規則撰寫公司須知!有12項重點保護公司!比勞動部的好用-K015

二、改善輔導的完整紀錄

根據勞動部函釋,雇主在資遣員工前,應先給予「改善機會」。這包括:

  • 第一階段:口頭勸導(建議仍應有書面紀錄,由員工簽名確認)
  • 第二階段:書面警告(明確指出問題、要求改善期限、說明後果)
  • 第三階段:正式處分(記過、降薪等,依工作規則執行)

【💡特別提醒】

每一階段的改善輔導都必須給予合理的改善期限(通常為7-14天),並且要有員工簽名確認的書面紀錄。如果員工拒絕簽名,應由兩名以上主管或同事見證,並在文件上註記「員工拒絕簽名」。

🔗延伸閱讀:資遣5大法定條件與2大禁區:預告期、通報、資遣費一次弄懂-K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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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

資遣不是「趕人走」,而是「合法結束勞動關係」。我承辦過700多場勞資爭議調解,看過太多老闆因為「省事」而選擇草率資遣,結果不僅要賠償員工,還要承擔勞動檢查的罰鍰,甚至影響企業形象與團隊士氣。

資遣通報規定的真正意義,不是「政府要管你」,而是「保護勞資雙方權益」。當你手上有完整的證據、正確的流程、合理的給付,資遣就不再是令人頭痛的難題,而是企業管理的正常手段。

記住:證據→通報→給付,這個順序不能錯。先整理證據,確認合法性;再進行通報,符合程序要求;最後給付資遣費,保障員工權益。三個步驟環環相扣,缺一不可。

如果你正面臨資遣決策,或是想建立完善的人資管理制度,歡迎與我聯繫。我將根據你企業的具體情況,提供量身定制的解決方案,協助你建立合法合規的勞資關係,讓你的企業在競爭中脫穎而出。

法規千萬條,證據第一條。通報要及時,給付莫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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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題FAQ

Q1:沒有證據可以資遣嗎?

A: **不可以。**根據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遣必須符合五大法定事由之一,並且雇主有「舉證責任」。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員工「確不能勝任工作」或其他法定事由,即使完成資遣通報、給付資遣費,在勞資爭議調解時仍會被認定為「違法解僱」,雇主將面臨:

  • 退還資遣費
  • 補發資遣期間工資(6個月以上)
  • 賠償精神損失
  • 總計損失可達30萬至45萬元

Q2:資遣通報規定違反會被罰多少錢?

A: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8條,雇主違反資遣通報規定將面臨:

  • **未於10日前通報:**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 **未通報或通報不實:**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 **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按次連續處罰

此外,若資遣證據不足被認定違法解僱,還要加上:

  • 補發工資損失:15萬至40萬元
  • 賠償精神損失:3萬至10萬元
  • 總計損失可達50萬元以上

🌐引用:就業服務法第68條


Q3:資遣和開除有什麼不同?

A: 資遣和開除的法律依據與後果完全不同:

比較項目資遣開除
法律依據勞基法第11條(經濟性裁員)勞基法第12條(懲戒性解僱)
預告期需要(依年資10-30天)不需要
資遣費需要給付不需要給付
證據要求需要工作表現不佳證據需要嚴重違規證據
通報義務需要通報不需要通報
舉證難度中等高(須證明重大違規)

重點:資遣是「雇主因經營因素終止契約」,開除是「員工嚴重違規導致解僱」。大多數老闆應該走資遣程序,而非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