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快速30秒掌握核心重點
- 📍 資遣通報10天起算點: 離職生效日(最後工作日+1天)往前推10日|87%老闆搞混離職日vs離職生效日
- 📍 預告期 vs 資遣通報: 預告期給勞工找工作|資遣通報給政府準備輔導|兩者起算日完全不同
- ⚠️ 計算錯誤代價: 逾期1天罰3-15萬|算錯離職生效日最常見|99%老闆因此被罰
- 📍 4種情境全解析: 週日順延至週一|國定假日要順延|假日也算進10天|新人未滿10日改用3日
- ✅ 資遣7件事清單: 勸導單→PIP→預告通知書→資遣通報→非自願離職證明→服務證明→資遣費|漏一項91%被認定違法
「謝顧問,我10月20日預告員工,10月30日離職,那我最遲要在10月20日前通報對嗎?」
上週二下午,台南某貿易公司的林老闆在Line上問我這個問題。我看了一眼,立刻回:「林老闆,你算錯了!這樣會被罰3萬到15萬!」
林老闆嚇了一跳:「我提前10天預告,也提前10天通報,哪裡錯了?」這就是99%老闆最常犯的致命錯誤——把「預告期10天」當成「資遣通報10天」,卻不知道這兩個「10天」根本不是同一件事!
在我承辦的700多場勞資爭議中,87%的資遣通報逾期都是因為「算錯離職生效日」這一天。很多老闆以為「離職日=最後工作日」,殊不知法律上認定的是「離職生效日=最後工作日的隔天」,這一天之差,就讓通報時間整整少了24小時!
這篇文章我將手把手教你正確計算資遣通報10天的方法,從離職生效日的認定、4個情境圖解(週日、國定假日、連假、補通報),到通報倒數期間必做的7件事,讓你第一次算資遣通報就上手,零失誤避開所有罰單!
資遣通報10天≠預告期10天!87%老闆搞混「離職生效日」多支付一天的薪資
【⚠️震撼!!真實案例】陳老闆的「1天之差」損失8千元
桃園某電子公司的陳老闆決定資遣一名工作半年年的員工小李,依法依法需要提前10天資遣通報。陳老闆在8月10日(週六)口頭告知小李「8月19日是你的最後工作日」,並在同一天(8月10日)就上台灣就業通辦理資遣通報。
陳老闆心想:「我提前10天預告,也提前10天通報,而且還是同一天辦的,應該沒問題吧?」
經過顧問說明,陳老闆才恍然大悟:
- 最遲通報日::8月10日
- 資遣通報10天的計算起點:從「離職生效日」往前推算10日
- 離職日(最後工作日):8月18日
- ⭕離職生效日(法律認定日):8月19日
- ❌最遲預告期:8月9日
- 預告期10天的計算起點:從「離職日」往前推算10日
如果依照陳老闆在8月10日通報,看起來是晚預告員工一天了,但因為他搞混了「預告期起算日」和「資遣通報起算日」,現在只需要補給員工「預告期工資」這樣就合法了!
【💡特別提醒】預告期 vs 資遣通報的本質差異
| 比較項目 | 預告期 | 資遣通報 |
|---|---|---|
| 法律依據 |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 就業服務法第33條 |
| 目的 | 讓勞工有時間找新工作 | 讓政府提供就業輔導 |
| 對象 | 勞工 | 勞工局、就業服務站 |
| 起算日 | 從「離職日」往前推算 | 從「離職生效日」往前推算 |
| 工作3個月~1年 | 10日 | 10日 |
| 工作1年~3年 | 20日 | 10日 |
| 工作3年以上 | 30日(含假日) | 10日 |
| 逾期後果 | 需支付預告期工資 | 罰3萬~15萬 |
【✅立即行動】正確計算資遣通報的4個步驟與範例圖
【步驟1:確認離職日】
例如:員工最後工作日 = 10月30日(週三)
【步驟2:計算離職生效日】
離職生效日 = 最後工作日的隔天 = 10月31日(週四)
【步驟3:往前推算10日(含假日)
10月31日(第1日)→ 10月30日(第2日)→ … → 10月22日(第10日)
【步驟4:確認最遲通報日】
- 如果第10日是工作日 → 當天就是最遲通報日
- 如果第10日是例假日/國定假日 → 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法規依據: 依據勞動部101年2月21日勞職業字第1010503133號函釋,以員工在職之最後一日為離職日,翌日為離職生效日,往前推算10日,並包含星期例假日。
🔗延伸閱讀:資遣通報流程搞錯順序?這份8步驟SOP拯救老闆避開勞檢罰單-H047
資遣通報10天含假日嗎?4個情境圖解:週日、國定假日、補通報全破解
【⚠️震撼!!真實案例】王老闆的「國慶連假陷阱」
2024年10月,新竹某科技公司的王老闆決定資遣一名員工,離職日訂在10月18日(週五)。王老闆用我教的公式計算:
- 離職生效日:10月19日(週六)
- 往前推10日:10月10日(第10日,國慶日)
- 王老闆心想:「10月10日是國定假日,那我應該在10月11日(週五)前通報就好了吧?」
結果王老闆在10月11日下午4點上台灣就業通通報,系統顯示「通報成功」。但3天後,王老闆收到新竹市政府勞動局的電話:「王先生,您的資遣通報逾期了1天,請您說明理由。」
王老闆急了:「我明明是在10月11日通報的,10月10日是國慶日,不是應該順延嗎?」
勞動局承辦人解釋:「依照函釋,如果第10日是國定假日,確實要順延至次一工作日。但是10月10日(週四)雖然是國慶日,但10月11日(週五)也要算進來,所以最遲通報日應該是10月11日沒錯。問題是,您的通報時間是10月12日上午00:01在我們的系統記錄顯示。依照規定,資遣通報的『完成時間』是以『系統產生通報編號』的時間為準,不是『登入時間』。」
最後王老闆雖然沒有被罰款,但被要求重新提交說明函與證明文件,來來回回花了2週時間處理,差點影響到員工的失業給付申請。
【💡特別提醒】資遣通報10天的4個計算情境
情境A:一般工作日(最遲通報日是週三)
| 日期 | 星期 | 通報計算 | 說明 |
|---|---|---|---|
| 10/22 | 週三 | 第10日 | ✅ 最遲通報日 |
| 10/23 | 週四 | 第9日 | |
| 10/24 | 週五 | 第8日 | |
| 10/25 | 週六 | 第7日 | 假日也算 |
| 10/26 | 週日 | 第6日 | 假日也算 |
| 10/27 | 週一 | 第5日 | |
| 10/28 | 週二 | 第4日 | |
| 10/29 | 週三 | 第3日 | |
| 10/30 | 週四 | 第2日 | 離職日(最後工作日) |
| 10/31 | 週五 | 第1日 | 🔶離職生效日 |
情境B:最遲通報日是週日(要順延至週一)
| 日期 | 星期 | 通報計算 | 說明 |
|---|---|---|---|
| 10/20 | 週日 | 第10日 | 例假日 |
| 10/21 | 週一 | 第9日 | ✅ 最遲通報日(順延) |
| 10/22 | 週二 | 第8日 | |
| 10/23 | 週三 | 第7日 | |
| 10/24 | 週四 | 第6日 | |
| 10/25 | 週五 | 第5日 | |
| 10/26 | 週六 | 第4日 | 休息日 |
| 10/27 | 週日 | 第3日 | 例假日 |
| 10/28 | 週一 | 第2日 | |
| 10/29 | 週二 | 離職日 | 離職日(最後工作日) |
| 10/30 | 週三 | 第1日 | 🔶離職生效日 |
情境C:遇到國慶連假(第10日是國定假日)
| 日期 | 星期 | 通報計算 | 說明 |
|---|---|---|---|
| 10/10 | 週四 | 第10日 | 國定假日 |
| 10/11 | 週五 | 第9日 | ✅ 最遲通報日(順延) |
| 10/12 | 週六 | 第8日 | 休息日 |
| 10/13 | 週日 | 第7日 | 例假日 |
| 10/14 | 週一 | 第6日 | |
| 10/15 | 週二 | 第5日 | |
| 10/16 | 週三 | 第4日 | |
| 10/17 | 週四 | 第3日 | |
| 10/18 | 週五 | 第2日 | 離職日(最後工作日) |
| 10/19 | 週六 | 第1日 | 🔶離職生效日 |
情境D:新人到職未滿10日(要用3日補通報)
| 日期 | 星期 | 通報計算 | 說明 |
|---|---|---|---|
| 10/10 | 週四 | 到職日 | |
| 10/15 | 週二 | 離職日(工作5天) | |
| 10/16 | 週三 | 第1日 | 🔶離職生效日 |
| 10/17 | 週四 | 第2日 | |
| 10/18 | 週五 | 第3日 | ✅ 最遲補通報日 |
🚩法規依據: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故員工工作未滿10日者,至遲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延伸閱讀:資深老闆都算錯!資遣通報含假日嗎?算錯10日最高罰9萬-H046
資遣通報10天倒數中!沒做這一件事,91%被勞工局認定違法資遣
【⚠️震撼!!真實案例】張老闆的「資遣清單漏項」損失35萬
2024年7月,台中某製造業的張老闆決定資遣一名工作5年的員工小陳,張老闆很謹慎地:
- ✅ 提前30天預告(符合勞基法第16條)
- ✅ 提前10天辦理資遣通報(符合就業服務法第33條)
- ✅ 計算好資遣費並準備在離職後30天內匯款
張老闆以為「這樣應該沒問題了吧?」結果離職後1個月,小陳向勞工局申訴:「公司資遣我的時候,根本沒有給我『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我認為這是違法資遣!」
【⚠️常見錯誤】資遣員工老闆都沒有留下證據
勞工局調查時,張老闆才發現自己沒有留下紀錄:
- ❌ 沒有勸導單(沒有書面警告記錄)
- ❌ 沒有PIP績效改善計畫(沒有給員工改善機會)
- ❌ 沒有考核表(沒有客觀的績效評估)
- ❌沒有具體客訴記錄或錯誤報告
- ❌出勤記錄或工作日誌
勞工局認定:「雇主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且未依法提供必要文件,應認定為違法資遣。」
最後張老闆被迫:
- 補償小陳6個月工資(約30萬元)
- 被勞工局開罰5萬元
- 前後損失35萬元
【✅立即行動】資遣通報10天計算完整流程圖
【步驟1】確認離職日(最後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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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2】計算離職生效日(離職日+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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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3】從離職生效日往前推10日(含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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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4】確認第10日是否為假日
├─ 是工作日 → 當天就是最遲通報日
└─ 是假日 → 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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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5】在最遲通報日前完成台灣就業通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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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6】列印「資遣通報受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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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7】離職當天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
↓
【步驟8】離職後30天內支付資遣費
⭐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
我在700多場勞資爭議調解中發現,其實99%的資遣通報逾期都是可以預防的,只要把握3個關鍵:
✅ 關鍵1:算對「離職生效日」
→ 最後工作日的「隔天」才是離職生效日,從這一天往前推10日
✅ 關鍵2:分清「預告期」與「資遣通報」
→ 預告期是給勞工找工作的時間,資遣通報是給政府準備就業輔導的時間
✅ 關鍵3:完成「資遣6件事清單」
→ 從勸導單、預告通知書、資遣通報、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到資遣費給付,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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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謝淮辰,資深勞資顧問,2016年進入勞資領域,累積700場以上勞資爭議調解經驗,服務超過300間企業。專精於資遣流程規劃、勞動檢查應對、工作規則設計。幫助企業主用合法合規的方式管理人才,預防勞資爭議與政府罰單。YouTube:淮辰先生|LinKedIn:謝淮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