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通報10天怎麼算?99%老闆算錯「這1天」被罰9萬起跳!-H049

資遣通報10天怎麼算?99老闆算錯「這1天」被罰9萬起跳! H049

「謝顧問,我10月20日預告員工,10月30日離職,那我最遲要在10月20日前通報對嗎?」

上週二下午,台南某貿易公司的林老闆在Line上問我這個問題。我看了一眼,立刻回:「林老闆,你算錯了!這樣會被罰3萬到15萬!」

林老闆嚇了一跳:「我提前10天預告,也提前10天通報,哪裡錯了?」這就是99%老闆最常犯的致命錯誤——把「預告期10天」當成「資遣通報10天」,卻不知道這兩個「10天」根本不是同一件事!

在我承辦的700多場勞資爭議中,87%的資遣通報逾期都是因為「算錯離職生效日」這一天。很多老闆以為「離職日=最後工作日」,殊不知法律上認定的是「離職生效日=最後工作日的隔天」,這一天之差,就讓通報時間整整少了24小時!

這篇文章我將手把手教你正確計算資遣通報10天的方法,從離職生效日的認定、4個情境圖解(週日、國定假日、連假、補通報),到通報倒數期間必做的7件事,讓你第一次算資遣通報就上手,零失誤避開所有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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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10天≠預告期10天!87%老闆搞混「離職生效日」多支付一天的薪資

【⚠️震撼!!真實案例】陳老闆的「1天之差」損失8千元

桃園某電子公司的陳老闆決定資遣一名工作半年年的員工小李,依法依法需要提前10天資遣通報。陳老闆在8月10日(週六)口頭告知小李「8月19日是你的最後工作日」,並在同一天(8月10日)就上台灣就業通辦理資遣通報。

陳老闆心想:「我提前10天預告,也提前10天通報,而且還是同一天辦的,應該沒問題吧?」

經過顧問說明,陳老闆才恍然大悟:

  • 最遲通報日::8月10日
    • 資遣通報10天的計算起點:從「離職生效日」往前推算10日
  • 離職日(最後工作日):8月18日
  • ⭕離職生效日(法律認定日):8月19日
  • ❌最遲預告期:8月9日
    • 預告期10天的計算起點:從「離職日」往前推算10日

如果依照陳老闆在8月10日通報,看起來是晚預告員工一天了,但因為他搞混了「預告期起算日」和「資遣通報起算日」,現在只需要補給員工「預告期工資」這樣就合法了!

【💡特別提醒】預告期 vs 資遣通報的本質差異

比較項目預告期資遣通報
法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就業服務法第33條
目的讓勞工有時間找新工作讓政府提供就業輔導
對象勞工勞工局、就業服務站
起算日從「離職日往前推算從「離職生效日」往前推算
工作3個月~1年10日10日
工作1年~3年20日10日
工作3年以上30日(含假日)10日
逾期後果需支付預告期工資罰3萬~15萬

【✅立即行動】正確計算資遣通報的4個步驟與範例圖

【步驟1:確認離職日】

例如:員工最後工作日 = 10月30日(週三)

【步驟2:計算離職生效日】

離職生效日 = 最後工作日的隔天 = 10月31日(週四)

【步驟3:往前推算10日(含假日)

10月31日(第1日)→ 10月30日(第2日)→ … → 10月22日(第10日)

【步驟4:確認最遲通報日】

  • 如果第10日是工作日 → 當天就是最遲通報日
  • 如果第10日是例假日/國定假日 → 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資遣通報 「10日前」通報 V.S「3日內」補通報3.0

🚩法規依據: 依據勞動部101年2月21日勞職業字第1010503133號函釋,以員工在職之最後一日為離職日,翌日為離職生效日,往前推算10日,並包含星期例假日。

🔗延伸閱讀:資遣通報流程搞錯順序?這份8步驟SOP拯救老闆避開勞檢罰單-H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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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10天含假日嗎?4個情境圖解:週日、國定假日、補通報全破解

【⚠️震撼!!真實案例】王老闆的「國慶連假陷阱」

2024年10月,新竹某科技公司的王老闆決定資遣一名員工,離職日訂在10月18日(週五)。王老闆用我教的公式計算:

  • 離職生效日:10月19日(週六)
  • 往前推10日:10月10日(第10日,國慶日)
  • 王老闆心想:「10月10日是國定假日,那我應該在10月11日(週五)前通報就好了吧?」

結果王老闆在10月11日下午4點上台灣就業通通報,系統顯示「通報成功」。但3天後,王老闆收到新竹市政府勞動局的電話:「王先生,您的資遣通報逾期了1天,請您說明理由。」

王老闆急了:「我明明是在10月11日通報的,10月10日是國慶日,不是應該順延嗎?」

勞動局承辦人解釋:「依照函釋,如果第10日是國定假日,確實要順延至次一工作日。但是10月10日(週四)雖然是國慶日,但10月11日(週五)也要算進來,所以最遲通報日應該是10月11日沒錯。問題是,您的通報時間是10月12日上午00:01在我們的系統記錄顯示。依照規定,資遣通報的『完成時間』是以『系統產生通報編號』的時間為準,不是『登入時間』。」

最後王老闆雖然沒有被罰款,但被要求重新提交說明函與證明文件,來來回回花了2週時間處理,差點影響到員工的失業給付申請。

【💡特別提醒】資遣通報10天的4個計算情境

情境A:一般工作日(最遲通報日是週三)

日期星期通報計算說明
10/22週三第10日✅ 最遲通報日
10/23週四第9日
10/24週五第8日
10/25週六第7日假日也算
10/26週日第6日假日也算
10/27週一第5日
10/28週二第4日
10/29週三第3日
10/30週四第2日離職日(最後工作日)
10/31週五第1日🔶離職生效日

情境B:最遲通報日是週日(要順延至週一)

日期星期通報計算說明
10/20週日第10日例假日
10/21週一第9日✅ 最遲通報日(順延)
10/22週二第8日
10/23週三第7日
10/24週四第6日
10/25週五第5日
10/26週六第4日休息日
10/27週日第3日例假日
10/28週一第2日
10/29週二離職日離職日(最後工作日)
10/30週三第1日🔶離職生效日

情境C:遇到國慶連假(第10日是國定假日)

日期星期通報計算說明
10/10週四第10日國定假日
10/11週五第9日✅ 最遲通報日(順延)
10/12週六第8日休息日
10/13週日第7日例假日
10/14週一第6日
10/15週二第5日
10/16週三第4日
10/17週四第3日
10/18週五第2日離職日(最後工作日)
10/19週六第1日🔶離職生效日

情境D:新人到職未滿10日(要用3日補通報)

日期星期通報計算說明
10/10週四到職日
10/15週二離職日(工作5天)
10/16週三第1日🔶離職生效日
10/17週四第2日
10/18週五第3日✅ 最遲補通報日

🚩法規依據: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故員工工作未滿10日者,至遲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延伸閱讀:資深老闆都算錯!資遣通報含假日嗎?算錯10日最高罰9萬-H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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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10天倒數中!沒做這一件事,91%被勞工局認定違法資遣

【⚠️震撼!!真實案例】張老闆的「資遣清單漏項」損失35萬

2024年7月,台中某製造業的張老闆決定資遣一名工作5年的員工小陳,張老闆很謹慎地:

  • ✅ 提前30天預告(符合勞基法第16條)
  • ✅ 提前10天辦理資遣通報(符合就業服務法第33條)
  • ✅ 計算好資遣費並準備在離職後30天內匯款

張老闆以為「這樣應該沒問題了吧?」結果離職後1個月,小陳向勞工局申訴:「公司資遣我的時候,根本沒有給我『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我認為這是違法資遣!」

勞工局調查時,張老闆才發現自己沒有留下紀錄:

  • ❌ 沒有勸導單(沒有書面警告記錄)
  • ❌ 沒有PIP績效改善計畫(沒有給員工改善機會)
  • ❌ 沒有考核表(沒有客觀的績效評估)
  • ❌沒有具體客訴記錄或錯誤報告
  • 出勤記錄或工作日誌

勞工局認定:「雇主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且未依法提供必要文件,應認定為違法資遣。」

最後張老闆被迫:

  1. 補償小陳6個月工資(約30萬元)
  2. 被勞工局開罰5萬元
  3. 前後損失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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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顧問謝淮辰的貼心話⭐

我在700多場勞資爭議調解中發現,其實99%的資遣通報逾期都是可以預防的,只要把握3個關鍵:

✅ 關鍵1:算對「離職生效日」

→ 最後工作日的「隔天」才是離職生效日,從這一天往前推10日

✅ 關鍵2:分清「預告期」與「資遣通報」

→ 預告期是給勞工找工作的時間,資遣通報是給政府準備就業輔導的時間

✅ 關鍵3:完成「資遣6件事清單」

→ 從勸導單、預告通知書、資遣通報、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到資遣費給付,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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